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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線路通道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4 21:25:23

A. 國家電力法對個人用電具體規定是什麼

個人來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源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B. 農村高壓線輸電線路設備所有權

呵呵 高壓輸電線,一端是發電廠(電源),另外一端是若乾的用戶在用電,當然有電流啦。 你不要想高壓線後面的變壓器什麼的,可以把變壓器什麼的,都看作用電器就可以了

C. 高壓線從我家屋頂強行通過違法嗎

架空電力線路一來般不得跨越房源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准;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D. 在繼電保護輸電線路的縱聯保護中。相地制高頻通道的線路只能採用閉鎖式保護,而不能採用允許式,為什麼呢

因為相地制通道,採用閉鎖信號可以保證在內部故障並伴有通道破壞(單相專接地或斷線)時屬,保護裝置仍可正確動作跳閘。而如果採用允許信號,則可能在內部故障通道破壞時,收不到對方允許信號而保護拒動。所以只能採用閉鎖信號。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用電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

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3,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4,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5,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F. 求法律條文

這更多的是地方政策問題,《憲法》規定省級及省所在地市,特別行政區、特區及較大的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規,前提是不同上級法律相沖突。
所以你要看你所在城市的地方性法規,還有地方性政策,這些才是真正關鍵的。。

G. 不動產所有權的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類常見的相鄰關系。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窯、築水渠、修糞池等)、建築施工(如蓋高樓、修圍牆)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佔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不動產權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H. 高壓架空線路下面的土地及林木需要補償嗎

綜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經過的通道如何補償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法官並不能因此而拒絕裁判。相反,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平衡各種利益,妥善處理糾紛,以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電力既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也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而植樹造林、保護生態也是國家和公民的重要責任和義務,同時也直接與土地林木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何在法律的范圍內協調好各利益主體相互之間、「線」 與「樹」 及「土地」之間的關系,是正確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關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其補償可能涉及四項費用,即「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安置費、林地補償費」,但正如前面所述,法律並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那麼是否因此就可以認為一律不予支持。筆者認為 ,對此不能一概而論,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以及《土地法》、《森林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精神,國家法律法規在賦予電力建設企業有關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依法支付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定補償費用的義務。如在《土地法》規定了徵用土地或施工臨時佔用土地均應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又如《電力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在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等以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4條的規定,即「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其次,參照適用有關部委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如2003年6月4日國家林業局司局函以資權字(2003)27號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關於對輸電線路執行《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函,該函規定電力輸電線路建設工程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為了保證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而設置並劃定的保護區,通過林地並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種植、經營林木的權利,應當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手續和繳納有關費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種植、經營林木的,不應設置並規劃保護區,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和辦理佔用徵用林地手續。這一文件對於處理此類糾紛有指導意義。
第三、對於哪些情況該補償,按照上面的分析,對佔用土地改變用途並使林木受損的,除依法辦理有關徵用手續外,應支付上述四項費用,如未佔用土地,僅需砍伐林木的,則只支付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即使不佔用土地以開辟保護通道,但在客觀上會對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造成影響,因此林地人往往希望該地被佔用而獲取補償。然而林地是否需徵用,應當是由建設方根據高空架設輸電線路的高低和所經過的林地之樹木是否對線路有影響及危害程度來決定的,如果林地未被實際徵用,則不應支付林地安置費、林地補償費。盡管可能對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所不利,也應容忍這種限制。

I. 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電網規劃與建設,維護供電與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供電與用電遵循安全、節約、有序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的領導,建立電網建設、電網風險管控及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與建設、電網風險管控、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中的有關問題,維護本地區供用電正常秩序。
第五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用電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林業園林、價格、環保、質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電網發展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企業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電網專項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經市發展改革、環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電網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其他規劃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區域規劃調整導致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應當對電網專項規劃組織修編,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實施。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用電需求預測機制,並將有關信息告知供電企業,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據此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八條電網專項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如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供電企業的意見,並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成片改造地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設置變電站、配電站及電力線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預留變電站或者配電站的位置。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具體地塊用途時,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電站、電力線路的用地性質進行調整,使其滿足變電站建設要求。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用地進行儲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佔用或者改變建設項目中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用地,不得阻撓電網建設。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企業制定各電壓等級變電站建築物的典型設計,確定變電站用地面積、建築物的外觀尺寸等技術指標,並推廣應用。在中心城區內難以提供獨立用地的地塊,鼓勵變電站與商場、酒店等項目一體化設計。
在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條件許可的,應當建設半地下或者地下式變電站。
第十一條除因技術和規劃原因難以實施外,在下列地區的建設用地上新建電力管線應當採取地下埋設方式進行,現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力架空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埋設:
(一)西二環、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以及上述范圍以外的中心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二)華南北路、廣汕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220千伏的電力線路;
(三)中新廣州知識城、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南沙新區蕉門河中心區以及自貿園區范圍內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採用同步建設電纜管溝方式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管溝建設方案應當徵求供電企業的意見。電纜管溝建成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採用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方式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電力等管線設施的敷設。
在城市規劃上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政府與供電企業雙方同意下地的現有架空線路,由政府與供電企業根據相關約定,結合規劃要求,按供電企業提供的建設要求完成電纜管廊的投資及建設。土建完成後,由供電企業出資將架空線路下地。
第十二條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等建築物的,如因實施拆遷安置困難,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跨越方式通過,不徵收拆遷房屋等建築物,但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技術措施,並與相關權利人充分協商,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關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不滿足國家規定,確需拆除線路通道內原有房屋等建築物的,應當徵收並予以拆除。
前款規定或者其他電網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徵收和補償工作。電網建設、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電網建設單位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議,並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佔用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電網建設跨(穿)越或者佔用市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公路、河涌等有關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按照已發生的直接損失或者因調整建設規劃造成的損失予以一次性補償。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建設標准自行修復,並對修復質量進行檢測。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地,國家電力設計規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權人協商並達成補償協議。林權人應當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採伐申請,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予以依法審批。砍伐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上述通道內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因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城市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施修剪、遷移、砍伐所需費用和對林權人的補償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剪、砍伐後,林權人應當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永久供電配套設施,供電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要求建設住宅小區永久供電配套設施,並提供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建築設計規范的配電設施用房及通道。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配套變電站用房,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與開發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城市更新項目首期僅用於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用房可以不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但應當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配套變電站用房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以土建工程成本價向供電企業移交並配合供電企業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用房的建設規模、標准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
新建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設施建設規劃。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建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按規劃批準的供電設施建設范圍,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提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予以公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標明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
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依法設置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及警示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工商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法收購電力設施、設備行為,並加強視頻監控、自動報警等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通過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鼓勵群眾參與保護工作,獎勵舉報行為。
供電企業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防範措施,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新成果,防止和減少破壞電力設施以及盜竊電能的情況發生。
第十九條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市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處置演練,根據供電企業電網風險評估情況,對廣州電網可能發生三級及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向社會發布電網風險信息,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電網風險聯動管控和風險處置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各類電力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組織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制定並落實應急措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植物,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修剪,同時通知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植物所有權人砍伐樹木或者修剪直徑5厘米以上的枝條,應當依法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現植物高度不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可能引起火災或者大面積停電等重大險情時,供電設施產權人可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的,應當在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砍伐情況報告當地區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砍伐、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電力設施建設時已對保護區內樹木予以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植物所有權人承擔;未進行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承擔。
在電力設施上擅自搭裝廣告招牌、通信線路等物件或者違法設置建(構)築物遮蔽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供電設施產權人的通知及時清理障礙物。情況緊急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給供電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違反國家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堆放物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供電設施產權人的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或者清理堆放的物品,情況緊急或者不按要求排除妨礙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自行清理,但事後應當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供電設施產權人意見。
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並按照國家、行業標准及供電設施產權人的具體要求,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電力設施因工程施工必須拆除、遷移的,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人員觸電傷亡事故的,供電企業應當派員到場處理,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勘察事故現場,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並對事故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連續供電,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准、計量標准和電價。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保障社會大型活動的電力供應。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應當保障居民生活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在供電前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本規定實施前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已經建立供用電關系,但尚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簽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向供電企業提出非居民用電類別的用電申請,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資料,由供電企業與申請人協商確定供電方案並辦理用電手續: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用電地址的土地或者物業的權屬證明文件,或者用電工程項目批准文件;
(三)電力用途、用電負荷、用電范圍等文件;
(四)公用電房物業權屬文件。
辦理新裝或者增容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等用電業務的具體條件、程序,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規定製定細則,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供電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電價、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技術資料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配套設施及有關用房和線路走廊,應當按照供電方案,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的,方可接電送電。
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或者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在供電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提供相應的電力,用戶應當配備保安電源,並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以及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交納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採用現場抄錄、電能量遙測或者集抄等方式,按一定周期抄錄用戶的用電量。
經供用電雙方協商,用戶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交納電費:
(一)先用電,後交納電費;
(二)預購電量或者預交電費。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結束後,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或整改要求書面告知用戶。
用戶存在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要求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絕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有權中止供電並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未出示的,用戶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依法出具的電力設施安全檢查通知、用電檢查結果通知、違章用電通知、催繳電費通知、停電通知等業務文書,用戶應當簽收;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採取郵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達。
第二十九條住宅用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抄表到戶。涉及多個用戶的公用電費分攤時,供電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對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走廊、樓梯照明等公用電量制定分攤辦法,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條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合格方可安裝,安裝使用的計量裝置應登記造冊,報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更動。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准確性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並由其指定計量檢定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用戶應當對其所有的受電和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對受電和用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危害電網安全。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足夠的有資質的電工,規范設置受電裝置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用戶應當按供電企業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倡節約用電,加強節約用電監督管理。用戶應當自覺節約用電,採取各項有效措施,提高電力使用效率。年用電量20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應當加強電能定額、計量和考核等基礎管理,設立節約用電管理崗位,制定節約用電計劃和措施,健全年度電能消費統計和電能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節能管理工作,並根據國家規定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禁止教唆、指使、脅迫或者協助他人竊電,以及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和生產、製造、銷售、安裝竊電裝置或者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用電等竊電行為。
用戶被竊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提供有關用電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
對欠繳電費的住宅小區和重要用戶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並同時報送同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因以下原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停電對象、時間、范圍,並抄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停電決定,涉及居民生活用電的除外。
(一)依據國家規定決定淘汰、關閉企業;
(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對違法建設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
(四)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決定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五)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停電決定的其他情形。
供電企業根據本條規定停電的,應當以公告、信函、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用戶,作出停電決定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第三十六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供電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並有權向供電企業或者用戶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佔用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通道等電力建設用地從事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予以查處。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查處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沒有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規劃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或者安全警示標志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停止違法行為、修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專變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三款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據《電力法》規定,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有關建(構)築物、砍伐種植物或者清除堆放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清理廣告招牌、通信線路或者違法設置的建(構)築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法拆除,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派員參與拆除。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電力設施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用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電力法》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責令供電企業中止供電,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用戶擅自轉供電力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用戶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擅自更動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合格電能計量裝置或未按該款規定程序辦理計量裝置備案的,由質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實施竊電的,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應交電費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中斷用戶正常用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恢復供電,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訂立供用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雖沒有訂立供用電合同但存在事實供用電關系的用戶。
(二)電網發展規劃,是結合一定時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用電負荷預測基礎上,為滿足用電需求和電網安全需要,制定的一定期限內電網項目建設規劃。
(三)電網專項規劃,是根據城市遠景空間布局、用地性質、開發強度測算的區域最終飽和用電負荷需求,結合城市規劃,提前對城市變電站和電纜、架空電力線路等電網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等編制的規劃。
(四)土建工程成本價,包括變電站用房設計、監理、施工等費用和向政府交納的相關稅費。
(五)三級及以上電網風險事件,是指危害後果可能造成廣州中心城區負荷損失達到6%以上,或者從化、增城區負荷損失達到40%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
(六)專變用戶,是指以自己投資、安裝、並由其專用的變壓器接電用電的用戶。
(七)非居民用電類別申請,是指除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一般工商業用電、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等性質的用電申請。
(八)集抄,是指利用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進行電量抄錄。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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