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林地使用權
『壹』 林權發證為何將林地所有權全部填寫為村集體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農民林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貳』 農民承包的林地需要確權嗎
您好,是需要的。
林木和林地確權的具體流程如下:
►1.林權權利人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表、提交權屬和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
►4.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審查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有關規定,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若通過受理,林權登記機關組織勘界組進行林權外業現場勘查
►7.對林權擬登記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
►8.公示無異議的准予林權登記
►9.公示有異議的組織調查核實,異議合法有效的,不予林權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異議不合理的,准予林權登記,並對異議人書面說明理由
►10.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登記
►11.按照統一的林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進入微機錄入,列印林權證
►12.核發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對原林權證進行注銷,並立卷歸檔。
據了解,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確權集體林地27.05億畝,發放林權證1.01億本,明晰產權、承包到戶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全國集體林地面積27.37億畝,集體林森林蓄積達54.25億立方米;分山到戶,讓1億多農戶戶均擁有了近10萬元森林資源資產,在集體林業經濟的帶動下,全國林業產業總產值每年增幅20%左右。
下一步將從推進集體林地三權分置、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吸引社會資本進山入林等方面繼續深化林改。
『叄』 農民在政府已經徵用的林地內開荒是否屬違法
1.如果是經過審批的就不違法。2.如果是擅自開荒的,肯定違法。
『肆』 個人承包農民的林地違法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專個人承包,應當事先屬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林地經營權是可以承包的,但是前提是滿足上述法定條件和程序,才能保證你的合法權益。
『伍』 農民私自在村集體林地上栽樹應怎麼辦
這是農民侵來犯了村集體的林地使用權自,應該由村集體或者村集體委託他人告知農民並限期歸還林地使用權。如限期內不歸還的,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並限期歸還,如還是不歸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樹是不能隨便砍伐的,隨便砍伐樹木是會觸犯《森林法》的。
『陸』 請問國家對農民持有林權證的山林有補貼政策沒有
有,補貼政策分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2、林木良種培育補貼
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
補貼標准:
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
3、造林補貼
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補貼標准:
(1)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
(2)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
(3)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
(4)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
4、森林撫育補貼
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
補貼標准:
(1)平均每畝100元
(2)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范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20元。
(6)農民林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林業補貼申請
一、申報內容包括林木良種培育補貼、造林補貼、森林撫育補貼、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林業貸款貼息補貼。
二、申報主體向所在鄉鎮林業站申報初審經鄉鎮領導簽字蓋章後再向我局申報,各鄉鎮(街道)和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三、本次申報,凡有虛假申報等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通報,並對違規鄉鎮(街道)、企業、個人3年內不安排財政補助項目。
四、各區縣(自治縣)將申請報報告、相關附表、等資料按林業補助資金類別,報縣林業局,逾期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國財政部
『柒』 農民林地與國營單位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概念、特徵及其表現形式
為了正確掌握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首先應當正確理解什麼是山林權、山林權包括哪些內容和山林權屬爭議的概念、特徵及其表現形式,才能夠在調處山林權屬爭議過程中做到立案准確,程序合法。
(一)山林權的概念:
山林權是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的總稱,是指山林所有者依法享有對森林、林木、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林地所有權:是指林地所有者依法對林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林地所有者可以將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依法轉讓給所有者以外的主體,成為獨立行使的一項權利。
2、林地使用權:是從林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權利,是指依法對林地享有利用或經營的權利,因此有人又稱為林地經營權。
3、林木所有權: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依法對森林、林木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山林權的內容:
山林權的內容包括山林所有者對森林、林木、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項基本權能。在一定條件下,這四項權能可以與所有者相分離,分別成為獨立的權利,但這種分離並不意味著所有者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相反,正是所有者對自己行使所有權的體現。
1、佔有權:是指山林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森林、林木、林地進行實際擁有和控制的權利。佔有權可以由山林所有者直接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非所有者佔有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由非所有人享有佔有權,否則就是非法佔有。
2、使用權:是指根據森林、林木、林地的性質、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可由山林所有者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對非所有權人來說,使用也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的是合法使用,否則就是非法使用。
3、收益權:是指山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收取由森林、林木、林地所產生的自然或法定的利益的權利。收益權可由山林所有者享有,也可由非山林所有所有權者享有。
4、處分權:是指山林所有者對森林、林木、林地進行處置、決定其命運的權利。它是山林所有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處分權可分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二種。如將林木採伐、利用是行使事實上的處分權,對林木出賣、轉讓則是行使法律上的處分權。
(三)山林權屬爭議的概念:
實踐中,弄清什麼是山林權屬爭議是十分重要的,它關繫到立案的准確性和證據的有效性問題。
1、山林權屬爭議的概念:
山林權屬爭議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總稱,又簡稱為「權屬爭議」。它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一定方式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提出主張而對方表示異議的雙方行為。
2、山林權屬爭議的特徵:
①必須是雙方行為:一方當事人對權屬提出主張必須有相應的一方與之對應,否則,孤掌難鳴,不成爭議。
②必須有異議:如果一方提出權屬主張另一方表示贊同也就沒有爭議。只有對權屬有不同主張才算爭議。
③必須是涉權異議:涉權是指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二、山林權屬爭議的原因分析
山林權屬爭議糾紛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多為數種誘發因素並存,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地形地貌復雜。一是山場林地的地形復雜而使四至界限難以正確描述。二是一山多名,易被人張冠李戴、移花接木而難以認定。三是因互存「插花山」,互相越界作業,造成四至不清,地界不明。四是歷年搞水利建設、修建公路、造林整地或山地開發,造成地貌變動,影響四至准確。
(二)權屬證據不實不祥。一是山林確權次數多而亂。從土改到現在,經歷了合作化時期的調整,人民公社化後的「一平二調」,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八十年代的「林業三定」。由於山林確權次數較多,經驗不足,使山林權屬更換頻繁,出現一些權屬證據不實。加之一些山林面積強制劃撥,無償佔用,當時又未辦劃撥手續,未訂協議,或書面契約條款不明不細,使口頭協議失效、書面協議解釋不清。二是山林確權操作不嚴。在歷次確權中,群眾對權屬證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些經辦人員素質又較低,操作馬虎,寫錯山名,加之驗收不嚴,因而出現漏登、重登、錯登等現象。三是人為製造假證。少數鄉村經辦人員為本地本村多爭山林權,利用發證之機暗箱操作,偷填他人山場,或利用其他欺騙手段將他人山林權占為己有。數年之後,當另一方知道時,因手中無據,有口難辨。四是許多林權證未附標准圖,只有文字說明,使地物標模糊不清,有的證據甚至出現四面是山或四面是田的現象。加之沒有固定界樁,四至難分。五是集體或個人證件保管不善,因政治運動、失火、水淹、被盜等原因,造成證據滅失。
(三)少數基層組織渙散。一是少數基層組織軟弱渙散,沒人管事,不敢管事,甚至形成糾紛械鬥隱患也沒人向上反映或不及時反映。二是少數基層幹部,存有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缺乏全局觀念,無原則地偏袒一方。有的在上級調處時甚至搞「針鋒相對,寸土必爭」;有的下了裁決拒不執行;有的不僅不配合上級調處,反而說假話、出假證,甚至阻撓調處工作,謾罵圍攻調處人員;有的節外生枝,違
背已簽訂的協議,鬧出新的糾紛,導致新的爭端。三是少數村組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不夠,致使一些群眾思想素質差,法制觀念淡薄,認錢不認理,認姓不認法,遇到問題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而是用武力征服。四是少數基層組織疏於教育和管理,致使宗族勢力抬頭。一些村組農民,採取修家譜、建祖墳、立族規、攀華宗等方式,排擠外姓和小姓,爭山霸地。甚至出現少數基層幹部,直接參與宗族派性活動。
三、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就土地林地確權而言,遵循合法性原則即要求土地林地確權的執法者在實施土地林地確權行為時,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有關土地林地確權的規定。合法性原則包含合乎實體法與合乎程序法兩個方面,違反實體法或程序法即構成對合法性原則的破壞。如果土地林地確權不遵循合法性原則,則該行政活動將因此違法,再奢談遵循其他基本原則已無意義了。堅持合法性原則,是「依法辦事」的內在要求,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保證。
第二、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即合乎理性,以理性作為思考和行動的參照系,通常的目的是「為我們的觀點尋找令人信服的根據」,而該根據最核心的條件就是要達到令人信服的程度、符合公平正義觀念的要求。合理性原則的內涵在於: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可以說合理性原則主要是針對行政裁量而存在的。對土地林地確權行為不完善的法律規范,無形中又擴大了行政機關在處理土地林地權屬糾紛時的自由裁量范圍。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堅持合理性原則。堅持合理性原則既有利於保障行政權力合法行使,也有利於維護公民、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就土地林地確權而言,維護國家利益原則是指人民政府在實施土地林地我確權行為時,應尊重我國國家利益。它是政府進行土地林地確權行為時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土地林地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事情,而且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關繫到國家利益,在解決土地林地權屬糾紛時,如果涉及到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時,應以維護國家利益為不可動搖的原則。當然,維護國家利益並非只保護國有單位或集體單位的利益,而是指在公平、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堅持維護國家利益,正確處理好土地林地權屬糾紛,以不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第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是指通過土地林地確權,確保相對人合法利益得到實現。它是政府實施土地林地確權行為的一個根本目的。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廣泛的權利,而且國傢具有保障人民這些權利得以充分實現的職責。另外,權利是現代法律制度的邏輯起點和終極關鍵,行政機關有義務促進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第五、保護林地森林資源和合理開發利用原則。保護林地森林資源和合理開發利用原則是指政府在實施土地林地確權時應考慮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前提,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利於保護林地森林資源和合理開發。土地本身就是一個生態系統,土地、土壤及其附載的森林、草原等都是環境的構成要素,對土地林地的破壞會造成對環境的破壞,保護土地林地就是保護環境。合理利用土地、保護林地是改善環境和保護生態系統的重要方面。在處理有關土地林地權屬糾紛時,尤其是處理各方均沒有合法有效的權屬憑證的土地林地權屬糾紛時,更應堅持保護林地森林資源和合理開發利用原則,以利於資源環境的保護和利用,保持生態平衡。
第六、有利於團結穩定原則。有利於團結穩定原則是指政府在實施土地林地確權時,應本著促進爭議各方搞好團結,保證社會穩定的原則進行土地林地確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的生產建設都離不開土地及林地,尤其在農業生產中,土地林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民將土地和林地視為「命根子」,司法實踐中,土地林地權屬糾紛基本上發生在農村,當事人的矛盾一般比較尖銳,因土地林地權屬糾紛引起的械鬥也不鮮見。因此,在處理土地林地權屬糾紛時,堅持有利於團結穩定這一處理原則,對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義處理辦法》。
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六、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程序
(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立案審查
1.立案條件:
立案審查是指人民政府對當事人的要求調處權屬爭議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的工作過程。立案審查,首先要明確立案的條件是什麼。根據《調處辦法》規定精神,立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公民個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屬於人民政府受案范圍和受申請人民政府管轄。
2.審查的內容:
(1)審查申請人是否合格;
(2)審查被申請人是否明確;
(3)審查有無具體的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審查是否屬於人民政府受案范圍和受申請人民政府管轄。
3.審查後的處理:
(1)決定受理:人民政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決定受理後,應當著手如下工作:
①應在收到申請書後十五日內立案。
②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③確定承辦人進行查辦。
(2)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經審查後,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下列幾種情況可不予受理:
①個人之間因責任山合同、界址糾紛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②林業侵權糾紛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③持有經人民政府處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書,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
④已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
⑤一方沒有任何合法證據,另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書,權屬清楚,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
⑥其它原因不應受理的。
(二)調查、調解與裁決
1.調查:
調查是受理案件後所要進行的重要工作。調查是為了發現、收集、保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為案件的裁決提供事實依據。
2.調解:
調解是指在人民政府(調處機構)的辦案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對爭議林木、林地權屬及其有關事宜,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工作方法。《處理方法》在處理程序中規定了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進行協商調解的前置條件。
3.裁決:
裁決是指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實,對權屬爭議的實體性問題(爭議標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它是處理階段的最後一段工序。
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事實認定
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由於歷史、客觀等原因,土地林地權屬不明確,長時間存在爭議,大多數缺乏有效證據,給審理土地林地確權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土地改革、「四固定」 不徹底,以及在其後一系列政治運動中土地林地權屬發生多次變更,歷史遺留問題多,且缺少書面形式的文字記載,時間長,地形地貌已變,難於認定。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多發生在農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土地林地作為農民的生產、生活資料,與農民關系非常之大,特別是改革開放後,土地林地利用價值不斷提高,發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加。由於存在以上諸多原因,所以處理土地林地確權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國家建設,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角度來處理爭議。對土地改革時的土地證、1962年的「四固定」以及以後的一系列變化情況,要綜合分析認定。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是土地改革時農民確認土地林地權屬的憑證,但後來我國的土地林地權屬有過幾次變動,經過合作化時期,土地林地隨人入社,土地林地由私有改造成農業合作社集體所有。隨後又經過人民公社,將農業合作社集體所有擴大到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到1962年「六十條」公布後,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因此,以土改時的土地證,並不能證明土地林地的所有權。
「四固定」作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林地所有權的依據應該說是明確的,但有些地方「四固定」不徹底,且「四固定」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長陽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應當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只有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才可參照土改時的土地證。
在1962年以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有些地方對土地林地的權屬作過變更,如「農業學大寨」時期開荒造田、平整田洋、農田基本建設等,都對土地林地進行重新規劃調整,由於村、社、隊、場合並或者分割發生土地林地權屬變更。對這些通過合法轉移土地林地權屬的事實,可以按變更後的事實來認定。
總之一句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應當根據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確定權屬,對於權屬不清的集體所有林地,一般應以「四固定」時確定的權屬為准,對於「四固定」時未確定權屬或雖已確定權屬但因材料失散而無據可查的,可參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在有關證據材料不充分的情況下,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兼顧經營管理、有利於生產和照顧當事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八、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以調處為主,不斷探索山林權屬爭議的調處對策
山林權屬爭議引發的群眾性糾紛危害甚大,既分散了領導的精力,又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鑒於山林權屬爭議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為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這里淺談幾點對策思考。
1.加強領導。「群眾利益無小事」。各級黨政組織一定要針對存在的問題,花大力氣,下真功夫給予妥善解決。一是要搞好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一線,摸清情況,解剖「麻雀」,找准存在問題的症結,對症下葯。二是要切實解決「頭重腳輕」的問題,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研究制定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具體措施,有效解決一些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的問題,增強基層領導班子凝聚力和戰鬥力。三是要切實解決一些基層幹部素質不高的問題,通過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整體素質。四是要關心愛護基層幹部,注重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調動基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五是要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有成績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力,
引發山林權屬糾紛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幹部的責任。
2.健全組織。一是對未成立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的,或有機構但人員、經費、設施等未達到要求的,責成成立機構,健全組織,並達到要求。縣級林權辦要確保編制數,並注重人員素質,配備專用工作車輛,保障工作經費。二是加強對調處人員的業務培訓,並組織開展調研活動,以提高調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
3.完善立法。法律法規應當明確規定:山林權屬爭議案件的處理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資源權屬的確權,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只能由行政權來解決。二是發生在鄉(鎮)范圍內的山林權屬爭議,當事人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解申請。三是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時的政策,審查本級政府以往頒發的轄區內山林權屬證件的真偽及有效性,並有權予撤銷和修改。四是對土改後作出的文字表述不清、山名錯填等有明顯錯誤的協議,要立案調處,對其錯誤部分進行糾正。
4.注重方法。解決山林權屬爭議問題,各級組織既要高度重視,又要講究方式方法。一是要加強宣傳。通過召開幹部群眾會、干群代表座談會、印發宣傳資料、開展政策法規咨詢等多種形式,向農村幹部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增強他們執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二是要轉變幹部作風。一方面,各級幹部要自覺加強政治理論、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規知識。另一方面,要以冷靜、務實、穩妥的工作方法,做好群眾的說服教育工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開展排查。屬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堅決維護山林所有權;屬於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要堅決糾正,不能留下隱患。對一些因地形地貌復雜引起的山林權屬爭議,要通過協商調解的辦法,給予解決。四是要完善管理。當前的林政工作,必須吸取以往的教訓,注重確權質量。凡確定的山林權屬,除應有有效的證件外,還要繪制好標准地形圖,並將所有信息進入微機,實行科學規范管理。
5.嚴格執法。一是加強治安管理,堅決收繳非法管制刀具和槍支,沒收械鬥武器。二是對煽動群眾哄搶林木、抓人打人、搗毀房屋、搶奪財產、對抗執法人員,甚至組織宗族械鬥等事件,司法機關必須及時依法嚴肅處理。對拒不調處,調處不及時或制止不力,延誤時機,致使矛盾激化、事
態擴大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責任。三是對參與糾紛的人員,是黨員或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律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協商解決、行政裁決和司法裁決,三管齊下
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的常用方法有協商解決、行政裁決和司法裁決。協商解決的適用以山林權屬糾紛的性質不屬於單方違法行為和當事人自願及以尊重事實為基礎;行政裁決方法的運用以經過當事人協商沒有解決和未經人民法院審理為條件;司法裁決方法的運用則以必經行政裁決程序和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前提。認為協商解決方法有利於協議的遵守和執行,有利於增強團結和促進社會的穩定,但調處的時間較長,耗費的財力和物力較多;行政裁決方法效率較高,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山林糾紛,抑制「無理爭山」現象,但易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行政裁決後的執行效果不佳;司法裁決方法最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所費人力財力物力最少,但裁決後的執行沒有保障。
『捌』 農民建房佔用林地如何審批
各地對於農民建來房佔用林地審批程序自不同。
以湖北省為例:
根據《湖北省林地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所以,農村居民佔用林地建房,首先應到當地林業部門辦理林地佔用手續,然後再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湖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可以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8)農民林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在行政村規劃范圍內,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村委會簽署意見的建房佔用林地的報告;
2、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3、由鄉、鎮林業站調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4、被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玖』 農民的林地還有價值嗎
農民的林地有價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版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權通知》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林木屬於個人承包財產,承包人只擁有林地的有限期的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以轉讓他人,故城市戶口的居民也可以繼承。
『拾』 農民自己開荒種植的林地,只有村委會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合同可以辦林權證嗎
是的農民自己開荒種植的林地只有種植權
沒有合同可以辦林權證因土地是國家的所有權利在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