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出租人沒有所有權
❶ 汽車租賃合同出租人沒簽證只蓋章了生效嗎
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❷ 汽車租賃合同怎麼寫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主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請求並承諾:
1、
向甲方提供真實、合法的證件:身份證、全家戶口本(個人承租者)、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正式駕駛證
2、
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型、顏色為______________小轎車(麵包)車
輛,所租用車輛的所有權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
3、
向甲方提交保證金_________元,租金於_______月_____日_____結清。
4、
租車時間為_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至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時止。
5、
承擔車輛租用期間的油料及車輛使用中的其他費用。
1、
保證在租用期滿時,按時交還車輛。交還車輛時經甲方按車輛交接單上的內容逐一驗收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2、保證賠償由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其金額不足時,保證三日內補齊其金額。
3、
乙方保證不將所租用的車輛轉租給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將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也不能在里程錶上弄虛作假,凡發現弄虛作假者,甲方有權按每天租金的1—3倍收取罰金。
4、保證愛護車輛以及車內設施,堅持例行日常保養。長期租者應服從甲方的規定定期回公司進行保養。凡無故損壞車內的任何零件及設施並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其後果由乙方自負,甲方依據損壞程度外罰500—1000元處罰金。
5、
乙方保證所承租車輛合法使用,並保證不將所租用的車輛用於以下用途:
(1)
違法、違規活動;
(2)
任何形式的競賽和測試(驗);
(3)
盈利性運輸;
(4)
運輸易燃、易爆、易腐蝕等物品以及污穢物品;
(5)銷售、抵押、其它任何侵犯租賃方所有的權的行為。
凡用所承租車輛用於上述內內容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身負。除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外,並處罰10000—50000元的違約金。
11、乙方負責支付甲方所派駕駛員的工資
元
為了確保人車安全,汽車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駕駛員有權拒絕超勞超時行車,否則發生事故和車損由乙方全部負責。
二、甲方承諾:
1、同意乙方租車的請求。向乙方提供性能完好的車輛以及該車行駛必備的有關證件、備件、工具等(物品清單以雙方簽字的車輛交接單上內容為准)。
2、租用車輛為每日24小時限駛__________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________元人民幣,4小時以內按半個計算日計算,4小時以上按一個計算日計算。
3、
如發現乙方有期騙違約等不良行為,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並收回所租車輛,並處500—5000元罰金。
4、甲方應乙方的請求可向乙方提供搶修服務周轉車輛,費用屆時雙方另議。
5、因甲方責任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經有關仲裁部門確認,屬甲方責任的部分甲方負責賠償。
6、
協助乙方對車輛在租用期發生車輛被盜、損壞和交通事故等問題與公安、交管部門、保險公司進行聯系辦理有關索賠手續。
❸ 汽車租賃合同書
帶司機的婚車根本沒有合同,也不需要,你出錢,對方給你開車就行了
沒這么復雜的
樓上出的是汽車租賃合同,是不帶司機的合同,跟你沒關系
太不專業了,只會拷貝
❹ 汽車租賃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有哪些責任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 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車輛行駛所需要的有效證件。
2、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 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和三都責任險。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的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響應服務。
3、 有權要求承租方為計程車輛投保基本險種,並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後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善、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部分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范圍、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轉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部分批准,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門報案關在12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但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准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承租雙方約定也可採取其他方式擔保。
❺ 車輛租車的合同,由出租人給承租人後,以後車輛的一切毛病,和承租人無關了,是么
一、汽車租賃的概念
汽車租賃,也稱為機動車租賃,即在約定的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被租賃的汽車是指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法人,且獲得了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
關於租賃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車輛租賃關系,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系的不同,對外承擔責任的方式亦不同。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其同出租人間僅存在簡單的民事租賃關系,則應當由承租人自己對外承擔責任;若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間除了租賃關系外,尚存在管理監督關系,或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義對外經營,則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在國外的學說中,通常根據兩個標准確定機動車肇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第一、運行支配權的歸屬,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就由誰對車輛肇事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如車輛所有人自行駕駛、借用人駕駛乃至擅自駕駛等;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等。第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就由誰對車輛的肇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以及基於心理感情的因素而發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滿足、快樂、人際關系的和諧等。這在國外的學說和判例中被稱為判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二元說"。
我國在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方面也是採用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二元說"原則。最高法院根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先後制定頒布了三個司法解釋,用以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車主責任的適用問題,安檢公司,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批復》和《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其中,在《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批復》中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另外兩個解釋也基本確定了相同的歸責原則,即車主只有在滿足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是車主能控制該車的運行支配,二是該車的運行利益屬於車主。而汽車租賃公司作為租賃汽車的車主並不能滿足這兩個條件,汽車租出後,不在汽車租賃公司的控制范圍下,該車的運行支配權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過支配運行該車來獲取他的運行利益,可以用於經營,也可以用於自己使用。而租賃公司除了收取租賃費之外,並不能取得該車出租期間的運行利益。所以,汽車租賃公司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這樣說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責任汽車租賃公司都不承擔呢?答案是否定的。任何企業都應該對自己的經營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租賃公司也不例外。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於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未投保強制保險或其在訂立租賃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對承租人駕駛資格審慎的審查義務,承租人或受害人同樣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出事故後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過錯時,兩者對於交通事故損害按照各自過錯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些學者指出:原則上,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下列情況仍由車主負責:1.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2.明知道車輛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轉移佔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屬員或者家庭成員;5.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
筆者認為:首先,機動車出租後,承租人獲得使用利益,該利益的獲得正是租賃車輛的運行利益,出租人雖然收取了租金,但該利益系源自於出租人對車輛擁有的所有權而產生並非車輛的運行利益;其次,出租人將機動車交付給承租人後,出租人已經喪失對機動車的現實支配,針對車輛運行的支配權和控制權已經轉移至承租人手中;再次,雖然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所有物致人損害應由所有人承擔責任」,但出租人已經將車輛的現實控制權轉移到承租人行駛,且車輛運行的利益也由承租人支配,如果出租人在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且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仍認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則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系規定了機動車車輛出租人的過錯責任原則。
故綜上,出租人承擔責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如出租人到底是否還保留著對機動車的現實控制,同時出租人在出租機動車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有無盡到合理的審查承租人資格的義務。若無過錯,則可以考慮免除出租人的賠償責任。考察國外立法及判例,要讓出租人承擔責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還保留著對機動車的現實支配力,判決出租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對機動車有「使用時的必要的處分力」。是否具有此種支配力,可以通過考慮下列因素確定:1.期間之長短;2.運行費用之負擔;3.機動車之管理;4.專屬性之有無。如果出租人因為長期出租機動車等原因而喪失了這種支配力,自然無需賠償。再如還要從「管理責任」的角度出發,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機動車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毫無過錯,則可以考慮免除出租人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國外經驗頗值借鑒,當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出租人對汽車仍有現實支配力或者在出租過程中存在過錯時,才可以考慮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❻ 法院審理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照哪些法律法規
你好! 法院審理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照以下法律法規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部分的條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❼ 求助,公司與個人的汽車租賃協議(合同)
汽車租賃合同
出 租 方: 電話:
承 租 方: 地 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車型為 ,車號為
號車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 承租方進行經營、管理事務。車輛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權。
三、承租方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
四、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年為人民幣 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年結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實際月份結算。
六、所用燃料、年檢費、車船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日常保養、維修等所有有關此車費用均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有承租方,出租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後生
效。
出 租 方: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
代 表 人: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