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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著作權法

發布時間: 2021-01-05 06:18:19

Ⅰ 2010年福建電大本科的《知識產權法》形考答案

《知識產權法》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2分,共20分)

1、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早確認、保護和形式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商品裝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進行的裝飾。

3、商品商標:指使用於商品之上的商標,根據使用者的不同,分為製造商標和銷售商標。

4、證明商標:也稱保證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5、注冊商標: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的商標。

二、簡答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1、請按你的理解給知識產權概念下個定義。

答:知識產權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給予自己所擁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的總和,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閥線圈、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一個隨著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請試述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3、請試述知識產權的范圍。

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為兩個主要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所界定。

第一:1967年簽訂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指出,知識產權應包括下列權利: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於人類在一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4關於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6 關於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其他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第二: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范圍,包括: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觀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公開的信息專有權,主要是商業秘密權.

目前基本上國際上都是以這兩個協議所界定的范圍為知識產權的范圍。

狹義的知識產權,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卓越人社區

o4.你認為知識產權法有哪些作用(最少四條)。

答:(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隊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三、案例(40分)

某公司新生產一種環保型純天然礦泉水。經試銷顧客反響很好,銷售業績不斷上升,為防止他人假冒並樹立市場形象,取得信譽,公司決定申請商標注冊。公司想起名注冊商標為「神怡」,但又怕別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標權益,如何注冊也不清楚。如果你作為商標代理人將提出哪些建議,並提供注冊咨詢服務。

要求:寫一篇咨詢意見書(包括怎樣注冊、程序是什麼、如何防止權益被侵害、可採取哪些方案。)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我作為商標代理人,謹對貴公司申請「神怡」牌礦泉水注冊商標一事,出具咨詢意見如下:

一、 怎樣申請注冊商標及申請程序。

我國商標法規定,我國國內申請人可以通過兩種渠道辦理商標注冊,一是由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注冊商標申請事宜,二是由申請人直接辦理。貴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辦理。若選擇委託辦理,貴公司首先應當注意選擇具有商標代理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就代理事項與之協商一致,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並向該機構交納代理費以及貴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若選擇直接辦理,則應持企業介紹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有關申請文件,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無論採用哪種渠道,都必須填寫統一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報商標局,並提交商標圖樣及申請人身份證講的復印件。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之後,將依法對該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者,予以核准注冊。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結果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關於防止貴公司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措施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貴公司一旦獲得「神怡」牌礦泉水注冊商標後,應採取哪些措施予以保護的問題。關於商標保護,我國法律規定主要有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種方式。行政保護是指商標管理機關通過行政程序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來保護商標專用權。貴公司一旦發現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如市場上出現假冒產品,就應當及時向商標管理機關報告,並積極搜集相關證據,配合商標管理機關打擊任何人對貴公司注冊商標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司法保護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依法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制裁商標侵權人,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來對商標專用權予以保護。如有必要,貴公司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此外,貴公司也應加強注冊商標自我保護,包括通過學習增強商標保護意識,配備商標管理人員,採取各種預防措施,發生侵權事件後及時請求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等。

╳╳商標事務所

商標代理人:╳╳╳

年 月 日

《知識產權法》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參考答案

王某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於1990年4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有幾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申請文件,郵戳日為1990年4分月1日,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收到該申請文件的日期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於1990年4月2日向中國專利局額受理處直接遞交一份與王某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文件,也名為「保溫鞋」的實新型專利申請。

問: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本題的考點是依法判斷王某與李某誰是該項專利的最先申請人,該項專利的申請權應當歸誰所有。

我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主題相同的發明創造分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實行先申請原則。即誰是最先申請人,誰就是請求權人。確定的方法是,以申請日作為申請時間先後的判斷標准,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但是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在本題中,王某是以郵寄方式申請的,郵戳日是1990年4月1日,因此他的申請日依法應確定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是以直接遞交方式申請的,遞交時間是1990年4月2日,申請日為1990年4月2日。由此可見,王某是該項專利的最先申請人,因此國家專利局應確定該項專利的申請權歸王某所有。

《知識產權法》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參考答案

案例答案要點:

關於故宮博物館國務院和某出版社糾紛的案例,考核的是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求寫以原告的代理人身份寫一篇代理意見和以被告的律師身份寫一篇答辯意見。本題無標准答案,只要言之有理,能自圓其說,予以發揮即可

代理意見參考要點:我受某某律師事物所委託,擔任原告故宮博物館的代理人,現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准繩,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1、故宮博物館將900多套珍貴文物進行攝影、測量,編寫文字形成作品並經過「兩家出版社」出版,從而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張圖片是經過原告故宮博物館對文物進行攝影、編寫文字而成,原告對每一張圖片享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2)原告對900多張圖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編輯,擁有對900套圖片文字匯編而成的匯編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權。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宮博物館的著作權,構成了權利的侵犯,應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理由:(1)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圖片,不僅是一種剽竊抄襲的侵權行為,而且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結合教材283頁內容。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權,不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結合教材314-316內容(2)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匯編790張圖片,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和演繹權中的匯編權。結合教材288頁內容論述。(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權,原告擅自使用790張圖片,編寫《宋清瓷器圖錄》一書,是對包含900張圖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結合教材281頁內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報酬權。原告向社會出租圖片資料版權費400遠,加工製作費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圖片,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3、根據《著作權法》等法規的規定,被告應當立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貴文物,因此被告應按每張800遠乘2予以賠償,應賠償共計元。

答辯參考要點:我接受某某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出版社的辯護人,就故宮博物館訴出版社侵犯著作權一案,答辯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宮的著作權,不付賠償責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請對以上原告代理意見從四個方面進行反駁,闡述了個人理由,接合教材有關內容根據自己理解論述)。

2、該書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沒有侵權圖書的著作權。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圖片790張,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應由出版社承擔。原告應起訴作者的侵權行為

3、故宮博物館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但原告故宮博物館提出的按每張800元乘2方式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賠償額顯然跟我國法律規定相違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認為這種賠償方式是不應該成立的。就賠償問題來說,這個價格不應該這樣計算,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翻兩倍的演算法,對於賠償損失范圍,《著作權法》規定,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知識產權法》形成性考核冊作業4參考答案

一、名詞解釋:

1、知識產權: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給予自己所擁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的總和,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閥線圈、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一個隨著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權也可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

3、專利權:是發明基於發明創造,通過申請專利的方法,公開自己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經審查程序而取得的專有有權,是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享有的獨占權。

4、著作權:也稱版權,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不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允許他人使 用別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二、填空:1、國家知識產權局 2、自願注冊強制注冊 3、商標國際注冊逐一國家注冊 4、個案認定被動認定 5、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6、形狀圖案色彩 7、責任視為作者 8、同意報酬同意報酬 9、一種直接

三、選擇 1、AB 2、B 3、BCD 4、ABD 5、ABC 6、AD 7、D 8、ABCD

四、簡答

1、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志。(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授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22條也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2)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實用性包括實踐性、再現性和有益性.

3、著作權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利

答: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人身權利。

發表權:是作者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是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和復製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論述無標准答案,結合自己學習體會作答,以下僅供參考。

1、原因:考慮:(1)經濟因素:如剽竊他人新技術能夠減少開發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術的許可使用費,從而降低產品的成本,獲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產品提高技術含量,使老產品更新換代,迅速佔領國內國際市場,贏得巨大的商機與經濟利益。(2)精神因素:通過剽竊他人新技術,搶先進行專利申請,成為專利權人,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只要大家從「追名逐利」 上分析原因即可)

2、重要性:(1)保護發明創造推動技術創新,調動人們從事專利開發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2)促進新技術的推廣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3)促進新技術的公開和傳播,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4)為外國投資提供保障,促進國際交流;(5)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保證

3、保護措施:(1)自我保護(2)司法保護: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予以展開即可)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五章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 權 行 為 的,應當根 據 情 況,承擔 停止 侵 害、消除 影響、賠禮道 歉、賠償 損 失 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Ⅲ 著作權法2001和2010兩版差別在哪

對第4條進行了修攻,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6條,原來26條之後的就相應後稱一條,對照兩個版本一看便知。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來本法所稱的著作源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四章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 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二章著作權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 第 十 條第 一 款 第 (五)項至 第 (十七)項規定 的 權利在 本法 規 定 的 保 護 期內 ,依照 繼 承 法 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款第 ( 五)項至 第 ( 十 七 ) 項 規 定 的 權 利在 本 法 規 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 權、本法第 十 條第 一 款 第 ( 五)項至第(十七 )項 規 定 的權 利 的 保 護 期 為五十 年, 截止 於 作 品 首 次 發表 後第五十年的12月 3 1 日,但 作 品 自 創 作完 成 後 五 十 年 內未 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 權 、本 法 第 十 條 第一 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 的 權 利 的 保 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 發 表 後 第 五 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 品 自創 作 完 成 後 五 十 年內 未 發 表 的 ,本法不再保護。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 定 適 用 於 對出 版 者、表演 者、錄音 錄像 制 作 者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 權利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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