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㈠ 1、試論述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2、簡述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及其涵義
1.試論述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回科學作品的作答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故意或著作權法未允許的方式擅自行使著作權人權利或妨礙著作權人權利實現的行為。違法侵害著作權權利人的保法權利,依法律規定應對所有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我國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目前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問題上一般持比較保守的態度,即採用了過錯歸責原則。
2.簡述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及其涵義?
答:實質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涵義: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㈡ 著作權侵權的賠償的原則
根據民法和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1、全部賠償原則;2、法定標准賠償原則;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4、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的賠償由於侵犯著作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准,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准來賠償。對著作權的損害可得利益的損失對於權利人具有重大意義。
二、法定標准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准賠償原則,是指由著作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著作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在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鑒於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後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著作權立法規定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10000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萬美元。我國台灣也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以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TRIPS協議第45條中有法定賠償金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也規定了法定賠償原則。
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智力創作成果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復雜多樣,使得對著作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化一,在審判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官們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被告獲利以及賠償金數額的困難。感到法律規定不完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所遵循。
無論關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麼嚴密、具體,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以及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之內根據個案情況的裁量。而法官們審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過判案而確定的某些先進、科學的法律原則,對同類案件又沒有法律賦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英美法系國家使用案例法的經驗到相對比我們靈活和進步。司法實踐彌補了許多法律規定的空白,適應了著作權案件審判的實際情況。
我們不是案例法國家,不少專家不認為法院的判例是法律淵源之一。但是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上,應當給予法官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一定的裁量權則是不少專家的共識。因此,在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並且必須賦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權」,以滿足對形形色色案件進行審判的需要。所謂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確定賠償數額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地分析和判斷案情,反復斟酌處理和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並精細、快捷地對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官在斟酌確定損失賠償額時,根據總結的審判經驗,一般應當考慮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損害後果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是否嚴重;2、侵害行為所致某種著作權保護對象價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於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4、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是過失,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5、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6、侵權人獲利情況;7、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8、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
四、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著作權中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對侵害著作權能否造成精神損害,造成精神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並沒有作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規定中的「賠償損失」,一般解釋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同時,除這四種權利以外的人身權,如隱私權、自由權、貞操權以及生命健康權等不被認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實施以後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侵權行為的具體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也就是說,侵害著作人身權依法可以適用非財產的民事責任形式,如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也可以適用財產的民事責任形式,如賠償損失。侵犯著作人身權可能造成著作權人的財產損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權人精神利益的損害。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報酬的減少,也可能會增加。但此種行為卻嚴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對此種精神利益的賠償,應當屬於精神損害賠償。作者認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損失,並不排除對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又如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有的學者主張此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有的學者主張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權,無論如何是侵犯了屬於作者人身范疇的精神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賠償,除侵犯作者精神權益引起的經濟損失外,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
著作權具有權利雙重性的特點,即人身權與財產權並存,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應當同公民一樣受到同樣的保護。此外,在著作權侵權的司法實踐中,對作者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已經適用了精神損害賠償。如對某起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術作品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請示函中表示:「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實踐證明,只有在充分保護著作人身權,在作者精神權益受到侵害能夠得到精神賠償的情況下,著作權的保護才能稱為完整的保護。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並不是無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權利類型、權利受侵害程度、行為人主觀狀態、其他民事責任形式適用情況等條件的限制。實際上,其他一些國家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的。因此,對著作權中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有所限制。這些限製表現為:
1、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只能適用於對侵害著作權中人身權精神利益的保護,不應任意擴大適用范圍;
2、對侵權情節一般的,首先應當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適用賠償;
3、侵害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益情節雖然一般,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對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時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
4、對精神損害情節較重,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權益受到保護的,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㈢ 什麼是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
一種具抄體的民事法律關襲系。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的財產上的,或者非財產的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㈣ 我國侵害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歸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問題。關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回任,據我國《中答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我國民法據此確立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侵權歸責任原則。同時,據第118條規定,確立了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地位。在我國,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普遍採用的歸責原則,是二元歸責原則,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其他歸責原則。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二是以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原則。
筆者認為,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較為適宜。
㈤ 論述: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的內容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內
知容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