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方式
目前還沒抄有專門的關於集體土地襲房屋不允許轉讓的法律、法規。因房屋買賣確定的「地隨房走」原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允許集體組織內部轉讓,但該房屋所佔的集體土地(也叫宅基地)使用權也一並轉讓,而目前我們國家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沒有規定登記制度,該原因來源於集體土地禁止轉讓的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Ⅱ 土地補償費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什麼區別
土地補償金是指政府徵收土地時給使用土地的集體或農民的補償款。土地出讓金是指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出讓人)向土地受讓方(用地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價款。前者是政府徵收土地,後者是政府出讓土地。
Ⅲ 拆遷中有沒有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Ⅳ 一、對被徵收的房屋的補償包括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問「對被徵收的房屋的補償包括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首先應搞清楚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及被徵收房屋所佔用土地的性質。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即全民所有。一種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就是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即土地使用權(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一般情況下,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土地出讓給個人或者單位使用,但有一定年期限制(商業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科教文衛、工業用地50年),到期後由國家無償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宅基地使用權(無年期限制)。
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是應該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具體表現在:一般在城市規劃區內,如果是對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進行徵收,房屋補償價格(嚴格來講應是房地產補償價格)是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如果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如城中村拆遷),因城中村建設的房屋大部分是宅基地,一般評估機構只對房屋、構築物價格進行評估,對地價不予評估,但土地價值是應得到賠償的,具體補償應該是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比如安置房,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部分,但也有部分地價的存在)。
回答的可能不是很清楚,具體你可以在網上搜搜等文件。
Ⅳ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賠償金歸集體所有還是歸土地使用權的人所有
應該是歸土地使用權所有者擁有。也就是分到個人的土地徵收款歸個人所有,集體的土地徵收款由集體平分。
Ⅵ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建設用版地使用權是指在權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3、兩者的土地許可權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4、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
Ⅶ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7)農民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方式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Ⅷ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什麼區別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什麼區別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經濟學上,對於地價的權威定義則是: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土地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這說明,土地出讓金是一定年期的土地租金的資本化;深入地說,土地出讓金是以後一定年期內每年土地租金的貼現;更進一步說,對於土地使用權出租方來說,土地出讓金是對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預收,而對於土地使用權租用方來說,土地出讓金是對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