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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上可以設立地役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1-05 12:13:48

❶ 農村宅基地有房產證嗎

可以到房產登記機構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公告

(四)審核

(五)收費

(六)記載於登記簿

(七)發證

(1)宅基地使用權上可以設立地役權嗎擴展閱讀: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參考資料:網路—宅基地

❷ 民法宅基地使用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宅基地使用權是對於農村人可以利用集體土地自己蓋房子的一項權利,地役回權是利用答別人的土地達到方便自己並在一般情況下要給予對方相應費用後得到的權利。兩者可以說毫不相關,根本不會搞混的那種,我估計你應該是想問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吧,這倆倒是比較容易弄混。

❸ 比較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異同 - 百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依法發包的承包經營內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容:經依法批准並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使用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更好的經營自己土地。

❹ 用益物權包括哪些 用益物權包括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1、佔有和使用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就是為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所限定的范圍內進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時不得超出該項范圍。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實現其權利,自然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同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准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
2、權利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處分其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則其必須與建築物共命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是,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2)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此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另外,當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3)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賃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仍須向土地所有人履行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情況下,通過劃撥土地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附屬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圍內進行非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屬行為,如修築圍牆、種植花木、養殖等。
4、取得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立法例上有認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權。但取回難免會使物受到毀損,而且即使取回後恢復土地的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從社會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確認土地所有人對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購買權補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地上權人不得拒絕。這種購買權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勉強;而且該項購買權一旦行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包含著諸多權利內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經營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自主權,也稱經營決策權。 它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包人自行決定干什麼,干多少,怎樣乾的權利。給予承包方經營自主權,就可使他們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關心生產、銷售情況,收益與經營效果掛鉤。但應當注意的是,承包方雖然可以決定干什麼、怎麼干,但是承包經營自主權應該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范圍內自主,不能利用經營自主權進行非法經營,否則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權。它是指通過自主在承包地上進行經營活動後,佔有經營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果樹或者農作物,產生的收益就應該歸承包人擁有。
(3)收益的處分權。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對自己經營的收益自行予以處理,可以留給自己或者送給別人,也可以當作商品將其出售。
(4)流轉權。它是承包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自行採取轉讓、轉包、互換、出租等方式使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5)優先承包權。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或者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6)繼承權。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繼續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約定的權利。
三、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准,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准,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
後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准,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
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採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採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牆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 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 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排污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盡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污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污地役權。
四、宅基地使用權
(1)佔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4)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為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並轉移。

❺ 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前簽訂地役權合同是否生效

兩者有本質不同,看下面具體解釋。 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❻ 能否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設立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立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不可以設定抵押,這個物權法和擔保法有明確規定,理由就是法律禁止抵押。

❼ 物權法162條規定農村承包用地、宅基地可以設定地役權,166條又提及建設用地需役地部分轉讓地役權可

地役權是隨土地轉讓的,兩者」捆綁銷售」。但合同另有規定則按照合同規版定執行。162條規定了權什麼地可以獲得什麼權利,166條規定了土地轉讓時如合同無另行規定的,地役權同時轉讓。166條不是對用地種類的擴展,因為承包地只能轉包,不能出讓。

❽ 物權中屬於附屬物權的是哪種: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而附屬物則是指附屬於某一特定主物,不具有使用獨立性的物。

我國理論界和現行法律均不區分從物與附屬物,筆者認為從物和附屬物還是有區別的。附屬物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某一特定主物的一切物,其中只有那些與該主物同時使用並在這一過程對其效益的發生起著輔助作用的物才是從物。狹義上的附屬物則具有如下特徵:僅僅具有物理構造上的獨立性,並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其使用上與主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歸於消滅。

好吧 我是抄的

❾ 用益物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都是不可以抵押的嗎

你好,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專性的權利屬。1995年實行的《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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