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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對著作權的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1-05 12:59:39

㈠ 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人們對於網路作品的保護還沒有明確概念,法律方面暫時也沒出台具體的保護規定,所以在網路上經常能看到抄襲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關於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可以利用什麼條例進行呢?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網路作品讓我們能夠直接通過網路查看到所有人發布在網路上的作品,而不再像舊時代一樣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應的書籍才能進行閱讀,大大的降低了閱讀的成本,不過當前網路作品侵權的行為非常常見,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行為會離我們遠去。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是作為網民們必須要學會去了解的內容。

㈡ 網路著作權侵權保護措施

根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為避免著作權被侵權,就需要做好著作權的保護舉措。網路著作權侵權保護措施有哪些?下面來看看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一些保護措施。網路著作權侵權保護措施措施一:刑事救濟我國刑法雖已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但在實踐中行政執法人員更多的是以罰代刑,即對犯罪行為只追究行政罰款等行政責任,而極少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大網路著作權的刑事保護力度,給予罪犯足夠威懾力的監禁或罰金,是今後著作權刑事審判的方向,也是最強有力的司法保護措施。措施二:訴前禁令訴前禁令指提起訴訟前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權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防止遲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被銷毀的危險。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後果,著作權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但申請錯誤或法院採取的措施不當,將會造成被申請人較大的損失,故應在執行訴前禁令時要注意:1、訴前禁令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只有在其它救濟手段不足以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情況才能考慮適用。2、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供足夠的擔保,更要防止惡意利用禁令排擠、打擊他人的正常商業競爭行為。3、嚴格審查制度。措施三:訴前證據保全由於計算機軟體極易復制、轉移,刪除和銷毀,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會造成證據滅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對審理網路著作權案件意義重大。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接受申請後,經審查,應當及時裁定是否准予採取保全措施。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後著作權人應當在15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應當注意:1、主要適用於涉嫌侵權證據基本被對方控制,申請人舉證客觀上存在困難。2、保護市場主體正常的工作秩序,並不得損害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對象應當僅限於法官。3、有義務披露證據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證據的,視為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的證據和主張,法院應根據申請人的證據作出對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認定。措施四:全面賠償原則償原則對侵犯軟體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應實行全面賠償原則,即侵權人不僅應賠償權利人因侵權損失的利潤或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而且還應補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直接支出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費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要准確掌握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違法所得賠償原則和法定賠償原則,即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㈢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在現如今這個科技告訴發展的現代化社會,專各種稀奇古屬怪的東西可謂是層出不窮,讓人流連忘返啊,每當這些稀奇古怪又便利的東西一出現,那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一:報警尋求警察叔叔的幫助。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二:在起訴前禁止一切有關行為。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三:起訴前要保證自己的證據足夠。由於新時代的發展,計算機也是普及到我們人民群眾的家裡,幾乎是人手必備,而計算機功能強大,幾乎啥事都能乾的出來,很可能會顛倒是非,顛倒黑白。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保護措施四:要對原作者進行全面賠償,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㈣ 網路時代著作權咋保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上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著作權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與會人員表示,著作權法的全面深入實施,是推動文化繁榮、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在網路時代,要用網路思維面對著作權保護新問題。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姚曉英說,對原創能力不夠尊重、不夠重視,才導致抄襲現象一再發生,也說明作為著作權人要保護它的難度非常大。「現在是一個網路化的時代,需要用網路化的思維和網路化的游戲規則來保護在網路傳播作品的原創權利。」

趙少華委員說,網路著作權具有區別於傳統意義的特徵,一旦侵權行為形成,會給知識產權方造成更大傷害。「我建議進一步重視對著作權保護制度的細化和完善,尤其是針對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保護制度,規范協調網路主體的責、權、利,鼓勵網路產品的創新,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嚴厲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提高侵權的代價和違法的成本。」

「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即時通信軟體、手機APP等新的信息傳播方式高速發展,為大眾提供了極大便利,也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諸多新課題、新挑戰,同時也出現很多法律空白。」董中原委員建議,有關部門應及時發現和總結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為著作權法進行新的全面修訂做好准備,以便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能夠滿足移動互聯網時代創新型社會對著作權進行保護、交易、管理、服務的法律需求。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㈤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一)加強對網路作品的人身權利保護雖然《著作權法》中的有關權利的保護基本適用於網路環境,但鑒於網路的特點,有必要強調一下網路環境下的人身權利保護。有人曾說國際互連網將成為作者人身權利的終結者,在網路上,每個人都有能力同時成為作者、出版商和侵權人,在網路環境下,人身權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每個人都能夠輕而易舉而且天衣無縫地改變他人作品,並向全球傳播。所以在網路環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權利需要獲得法律有效保護,同時明確規定網路上人身權利保護的對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這不僅是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因此在網路環境下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眾獲得真實可靠的信息。筆者認為:在互聯網上因為網路著品的人身權利受到新的傳播環境的影響,過多強調提高保護並不是最佳選擇,還有可能影響互聯網的發展並阻礙作品傳播和著作權產品的流通。這就需要使人身權利保護保持在適當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網路這個特殊的環境下允許作者放棄人身權利,目的在於減輕著作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的障礙,使人身權利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二)加快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立法思考網路立法要促進網路健康發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還應具有激勵性。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網路環境的特殊性,網路信息傳播快捷、覆蓋面大,如網站上自行發表的作品與傳統媒體上刊出的作品應有區別,如果對轉載他人作品管制過嚴,勢必會影響網路文化的繁榮。法律保護的目的是鼓勵傳播,繁榮創作,保護和促進網路業和著作權的共同健康發展。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網路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產品享有著作權,明確侵權范圍、行為種類、賠償標准及侵權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當前網路文化和網路經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網路著作權的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也就沒有其原創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包括網路著作權在內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是當務之急,網路著作權保護作為著作權法的前沿課題,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雖然我國第一部網路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出台使我國的網路著作權保護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從法的位階看,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一類,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筆者認為,從長遠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對《著作權法》在實踐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護網路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如《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或《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條例》。(三)依法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的思考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增大網路監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認識在加入WTO後和市場競爭新形勢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到,防患於事前的關鍵就是網路行業自上而下重視依法經營,堅持依法規范網路行業的一切活動;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網路行業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識產權的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網路行業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律事務、市場經營、網站管理、增值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等部門均為著作權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建立相關責任考核制度,對出現侵權和影響企業形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

㈥ 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

網路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那麼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有哪些呢?網路著作權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8、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是世代相傳,往往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也往往沒有明確的作者,其保護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㈦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這個問題很籠統。
如果是我國的情況,建議你看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㈧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信息傳播的高效性,而且紙媒印刷的成本較高,很多人選擇在網路上發布文章,但是網路信息的復雜性,使網路版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侵犯著作權的事情時有發生。那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1、技術措施技術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網路作品的權利保護源於技術,發展於技術,也受制於技術。數據技術所產生的利潤空間和驅動力使得網路作品的非法復制與盜用有了經濟學的合理性。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既要對現有著作權法等進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規范作品網上傳輸行為;既可以通過對傳統著作權保護作出網路視角的解釋和延伸,又可以進行互聯網作品保護的專門立法。

㈨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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