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權的車庫退回開發商
Ⅰ 車庫只有使用權。那七十年後是不是就不屬於我了
房子只有使用權。話是這么說的,但是國家有需要的話也是會賠償的,如果是房地產拆遷也會賠償,但是建公園之類的賠償會很少。
Ⅱ 開發商地下車庫有大產權只轉讓了終身使用權可否要求分割產權
不可以,規劃許可只有大產證,就不可能再分割了,現在就是你和開發商之間有這么一個約定,開發商把這一部分面積的使用權賣給你。
Ⅲ 向開發商購買的車庫使用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你好,使用權和產權完全不同,這種情況下無法保障你們的權益!
Ⅳ 開發商在我們小區建了一個地下車庫,請問他們有權將車庫自行賣給本小區以外的任何人嗎
目前,我國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有現成的判版例:
南京市鼓樓區權人民法院關於小區車庫產權歸屬的判決。在判決中法院認定,星漢城市花園小區土地使用面積7697.60平方米,而分攤面積也為7697.60平方米。根據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的原則,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圍內土地的使用權,則不能取得該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的所有權,也就不能享有對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法定處分權。從而法院認為該小區土地面積已經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為該小區的業主所享有,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和分配權。該案所涉車庫建設在開發商不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體業主的同意,因此開發商不享有車庫的使用權和支配權,而應由土地使用權人共有。
由此可見,你們完全可以起訴開發商,並有很大的勝訴機會。
Ⅳ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5)只有使用權的車庫退回開發商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Ⅵ 開發商能買賣地下車庫使用權嗎
網友提問:本人在某小區購房後,在小區花園下開發商建有地下車庫,現開發商要求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與土地證的期簽為止(50年,現在不到50年),簽的是車位使用權買賣協議,實際上他是把租費提前收走啦。請問律師,合同法規定,租期只能20年,目前北京有很多這種情況,難道國家就不管嗎?符合法規嗎? 王良斌律師回復:關於車位使用權的買賣是否合法,關鍵是看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誰,是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 如果是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買賣。如果是開發商,買賣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環以內,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四環以外,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也就是說每兩戶或三戶才有一個車位,此時如不購買,將來停車就是個麻煩。至於買車位使用權的期限,現在購買,價格或許會低一些,將來如果通貨膨脹,您就會感覺您的選擇是正確的。 車位使用權的買賣,50年是可以的。這不是您所說的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這是兩個概念。 您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向開發商索要發票,簽署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 當然,在您購買了使用權後,物業管理費您還是要交納的。 進入購房問答論壇提問
Ⅶ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7)只有使用權的車庫退回開發商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Ⅷ 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房子屬於半地下車庫
使用期到期就應該離開房子,如果還想繼續住下去就應該請求繼續使用該房產,當然了,能不能同意你使用,對方說了算。
Ⅸ 購買小區地面車庫一個,開發商告知沒有產權,只有永久使用權、但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永久使用權的,
因為地抄面車庫沒有產權,所襲以開放商無法無法進行出讓交易,只能以租賃的方式進行。所以只能開租賃票。至於期限,可以簽訂多個協議,每個協議的期限都是20年,款項採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進行拆分,等於是變相的銷售。
Ⅹ 車庫的使用權問題……
車位有兩種,一種是產權車位,一種是使用權車位,你說的應該是後者。這種使用權的車位也是從物業買的,就是買個幾十年的使用權,房東手裡也有收據的。他的車位是買的,當然要賣給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