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有期限
Ⅰ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回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Ⅱ 農民集體使用農民集體土地超過20年的,所有權歸使用者。那麼農民使用
農民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歸國版家。承包地權不得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Ⅲ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其權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並可保有一定處分權。
1、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實施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並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應履行法定義務。
2、鄉鎮土地所有者代錶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二、如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向村委申請,村委審核同意,進行公示;
2、到鎮辦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手續;
3、到國土所申請,填寫文書;
4、經鎮辦審核;
5國土所整理材料上報市局;
6、市局上報政府批復;
7、通知村委進行批准公示;
8通知戶開工及辦理登記發證。
具體費用各地不同,請到當地建設規劃和國土所咨詢。
Ⅳ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Ⅳ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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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Ⅵ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版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Ⅶ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到期了要收回嗎
【1】中國農村居民抄土地承包襲權到期了,村委會應該收回,重新發包。
面對本村居民,重新承包土地。
【2】從本村村委會土地發包開始起計算承包期,不是從1949年開始起的。
以村委會和村民簽訂承包合同日期為准。
【3】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4】土地承包到了期限,村委會應該繼續發包,
如果原承包人不再繼續承包,原來的承包地地面上有樹木等,
要給原承包人適當補償,補償金額,協商解決。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Ⅷ 我現在承包著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荒坡期限未滿,請問我是否可以提前續簽合同到期後的承包合同呢
可以。相關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你可以在到期前續簽合同。
Ⅸ 集體土地所有權以長期或永久轉讓的合同有效嗎
轉讓的合同和出賣是兩種方式。尤其是集體土地轉讓權。不能永久轉讓。必須有年限限制。永久轉讓是無效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