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的性質
㈠ 財產所有權和所有權有區別嗎如果有,有哪些區別!所有權從性質上看屬於完全物權嗎
我覺得沒有區別。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完全物權指支配物全部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物權。它是物權的圓滿狀態,權利人可享有物的全部利益,既可以獲得因使用物而形成的利益,也可以獲得將物轉讓、擔保而形成的利益。在物權體系中,所有權是典型的完全物權。
㈡ 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性質
其具體表現為: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回對它的佔有答不 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公升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 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上述使 用不會像有形物的使用會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 事責任形式.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 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 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系,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有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佔有"的 智力成果.
㈢ 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具有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無償轉移的性質。怎麼理解
在征稅代價方來面,稅收是無償徵收源的。即國家正說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對價,也不需要事後向各個納稅人作直接、具體的償還。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不存在私法上的等價有償關系。
另外,稅收一般繳納的貨幣,貨幣與其他財產一點不同的事,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統一不可分離的,當貨幣繳納給國家後,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無償屬於國家了。
㈣ 大家都說房子的產權很重要,產權的性質一般都分哪幾種呢
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或採取什麼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
㈤ 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
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依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歷史進程中,經濟學界和法學界提出了「法人財產權」的術語和相關理論,並在立法中設置了相應規定,特別是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但什麼是「法人財產權」,立法上並沒有對此加以明確,理論界也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我們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同於公司所有權,但所有權應當是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核心內容。下面本文將簡述「法人財產權」法律化的歷史過程,並在此基礎上對現有的理論觀點進行評析,進而提出筆者的看法。
一、「法人財產權」法律化的背景及過程
由於計劃經濟體制下被絕對強化了的國家所有權觀念一直束縛著人們的思想,使得改革開放以後的經濟學界、法學界在思考任何理論問題時,都不敢對國家所有權產生任何懷疑,始終用靜止的歸屬意義上的所有權觀念而不是發展性理論思維來對待國家所有權。不承認國家所有的財產在動態的投資過程中會發生所有權的轉化,認為只要承認國家投資這一法律事實將帶來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就是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正是在這種理論桎梏的束縛下,20世紀80年代的企業制度改革始終是在承認國家對企業財產享有絕對所有權的前提下,進行的以「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為理論基礎的改革。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8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這就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國有企業改制中「兩權分離」理論的立法表現,此後產生的一系列企業改革立法也都以「兩權分離」為基礎。
㈥ 集體性質的房產是否屬於國有資產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集體性質的房產。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內為國家提供容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不屬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但個人無法決定財產的使用和轉讓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資產是國家所有。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集體性質的房產是歸集體所有,不是一回事集體所有權是指一個集體內部所有成員共同擁有某項資產。國家不是集體,不經全體同意。國家屬於歷史范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
㈦ 企業所在的經濟部門是什麼 企業財產所有制的性質是什麼 企業生產要素的比重劃分
《中級經濟法》里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中分了二塊:集體企業與全民所有制企業。
集體企業既非國有企業也非私營企業,它是一種獨立的所有制企業.通常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上以按勞分配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在鄉村區域內設立的、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面向市場的,獨立的經濟組織
㈧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效力 保護方法上的異同
1.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而所有權一般具有具體的內容
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的最顯著的不同就是它的無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參數被定義或識別。它必須以某些可辨別的方法去保護。由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當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人對其財產行使權利時會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買了一本教授寫的書,在未註明出處時我不能使用書中的信息作為我的研究文章的內容。就所有權來說,當我買了一本書,我的權利對象就是這本書。
2.知識產權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權可以基於多種方式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產、孳息、優先佔有。也就是說,不需要任何資格條件,不需要政府許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動產)。根據中國《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是以真實的創作為基礎,依靠申請和政府的許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需要政府的授權,例如版權、商業機密。對於版權,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相反,獨家使用和控制並不需要過多的申請。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記了他的作品,他能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所有權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讓就可以取得,有的則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登記。
3.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所有權只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的章節中,前兩章規定了財產權利,第四章規定了人身權,第三章規定了知識產權,它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體。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人身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它是人類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同時,知識產權也具有財產權利的特點,因為這個知識產品有很高的價值 。此外,知識產權也可以像其他財產權利一樣進行交易。但所有權一般只針對財產,不具有人身權性質。
4.知識產權有期限限制,所有權一般無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財產所有權不受時間的影響,其權利期限與財產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樣長。但是對於知識產權,為了促進全世界的技術進步,每個國家都規定知識產權有一個有效期,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將不再有效,到那時所有的信息將會被每個人共享。更深一步講,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識產權變為一種經濟壟斷的工具。
5.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
由於政府授權的地域性,大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仍局限在國家的地域范圍內,這阻礙了世界范圍知識產權合作保護的發展。雖然在世界范圍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已經存在一些知識產權協定,但地域性由於其批准方法和保護方法仍由各國法律所規定而並未因此有太多的改變。而所有權則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書,你帶到任何一個國家仍然享有所有權,所有的國家都會保護這種權利。
㈨ 國家財產的性質和特徵
首先必須明確「國家財產」、「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國家所有權」幾個概念及其相互關系。
國家財產即全民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權即國家對於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利。在此,「全民所有」的財產不等同於「國家所有權」。所謂「全民所有」,是一個政治經濟學上的概念,用來描述一種公有制的高級形態(集體所有為低級形態),但全民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直接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知識產權、股權等等),國家所有權僅為其中的一種。物權法僅對所有權及其他物權進行規定,並不涉及物權之外的財產權利,所以,物權法中所指的「國家財產」,僅是國家財產中的一部分,即國家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財產。
國家財產可分為國家專屬財產與國家非專屬財產,前者指其所有權只能由國家享有的財產,包括國家對城鎮土地、河流、礦藏、海域、軍事設施等享有的所有權;後者指其所有權亦可為國家之外的主體所享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更為重要的是,國家財產還可分為進入民事生活領域的財產與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生活領域的財產。所謂「進入民事生活領域」,是指國家通過投資、撥款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將其享有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授予或者出讓給國家之外的第三人所涉及的財產。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國家通過投資設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將其貨幣或者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以注冊資金的方式轉讓給國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通過喪失其對財產的所有權而獲得其投資人權益(即股權)。此時,國家投資所涉及的國家財產,即屬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此外,國家通過行政撥款或者其他方式交給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除公有物(為公眾服務的目的而由政府機構使用的物,如政府機關的建築物、軍事設施等),以及公用物(為一般公眾所使用的物,如公共道路、橋梁、公園等)之外,即被視為這些「公法人」的財產,為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關鍵詞: 國家財產/國家所有權/公權/私權/物權法
內容提要: 國家財產包括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包括為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與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兩部分。國家通過投資或者撥款而進入國有企業或其他企業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產,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國家即喪失其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歸國有企業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機關等公法人享有,國家享有投資人或者設立人的權益。國家所有權或者由憲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創設,或者關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質為公權而非私權,不具備私權特徵且基本不適用物權法的具體規則。民法為私法,重在保護私的利益,公法領域的國家財產應由公法加以規定和保護,「國家財產神聖」不應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社會的和諧,必須建立於各種利益沖突的平衡基礎之上,其中,各種財產利益的平衡,是建立和諧社會最重要的基本條件。物權法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在憲法原則的指導之下,確認和保護民事領域中的合法財產權利,通過建立一整套有關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確認和保護的具體規則,使民事主體的合法財產能夠獲得法律上的穩定和安全,使財產的交易安全能夠獲得保障,從而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的協調、鞏固和發展。為此,正在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實行了對各種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受到某種尖銳的批評。有人認為,這一原則違反了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論據和思路是:我國憲法第12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均規定了「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物權法草案「刪除」了這一規定,主張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實行同等保護,由此否定和破壞了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妄圖「走資本主義道路」。 (一)國家財產的含義及其存在形態
在此,有以下三個誤區需要澄清:
1.「全民所有的財產是全體人民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全民所有」與「全民共有」不同,前者是所有制意義上的概念,後者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人只有一個,即國家。此為物權法知識的ABC。因此,認為代表國家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政府無權處分國有資產的觀點,是錯誤的。
2. 「全民所有的財產為公有制財產,永遠只能屬於全民所有,不能轉讓給個人,否則,公有制就變成了私有制」。在此,「全民所有制」所描述的是一種生產資料全民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並非具體財產歸屬之一成不變的狀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如果國家財產完全不進入交換領域,則其無法實現任何保值、增值,公有制所擔負的經濟職能將無從實現。前述觀點根本不懂得國家財產存在的根本意義和運用的基本手段。
3. 「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民法上的企業法人制度,要求法人組織必須具備獨立財產,而國有企業要獲得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就必須擁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否則,國有企業無法成為獨立的權利義務載體,無法參與商品交換活動。因此,國家在投資設立國有企業時,即喪失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取得其投資人權利。對此,盡管物權立法中存在極大爭議,物權法草案也尚未明確承認企業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但如果承認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則等同於承認任何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財產均享有所有權,其錯誤性顯而易見。因此,將國有企業的財產認定為國家財產的觀點,是錯誤的。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應歸屬於國有企業法人,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的股權,才是國家財產。
如上所述,國家財產一旦進入民事領域,則轉化為國有企業等民事主體的財產,國家喪失其所有權,該部分財產本身在法律上即不再成為國家財產,也不再代表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被視為一種私的利益。
(二)國家所有權的性質
法律部門的劃分有其特有的歷史沿革和科學依據。根據法律主要保護公權還是私權、法律關系是否為公權力所約束以及法律關系主體是否表現其作為公權力代表的身份為依據,法律被分為公法與私法。依據歷史傳統,用於主要調整民事生活領域的民法,屬於私法。而權利的性質也因其所依據創設的法律(公法或者私法)不同以及表現的利益性質不同(公的利益或者私的利益)而被分為「公權」與「私權」。民事權利屬於私權。
誠然,公權與私權的界分仍為學界存疑的基本問題之一,但依據主流學說(法律根據說),「凡根據公法規定的權利為公權,凡根據私法規定的權利為私權」。[1]換言之,公權與私權的界分標志之一,為權利創設所直接依據的法律的性質,雖然此一問題又關涉公法與私法的分界爭議,但其大致界限仍然是可以判明的。與此同時,另一種學說即「利益說」則認為,凡關涉私人利益者為私權,關涉公共利益者則為公權。
很顯然,公權與私權的劃分,與權利本身的內容(是否為財產權利)是毫無關系的,關鍵在於其權利創設所依據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表現的利益性質如何。
1.權利創設之依據
國家所有權中,首先包含國家專屬財產所有權。可以發現,在我國,這些權利是由憲法直接創設的。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9條第1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依上列規定,國家對於城市土地和其它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系直接依據憲法(公法)取得,亦即憲法規定本身,即使國家直接成為上述財產的所有權,無需其他任何法律加以確定或者承認。由此可見,前述國家財產所有權性質上應屬公權而非私權。據此,那種批評物權法草案有關國有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之國家所有權的規定純系毫無意義地重復憲法規定的意見,是有道理的。事實就是,物權法並非前述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創設依據。
2.權利所表現利益之性質
除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重要財產之外,其他尚有未被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公有物和公用物等。這些財產由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予以具體規定。但是,無論公有物或者公用物由民法或其他法律加以規定,因其權利所涉並非個人利益而系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具有與一般私權完全不同的目的和性質。故依照公權與私權劃分的另一種學說即「利益說」,此等所有權仍應定性為公權而非私權。
由上可見,所謂國家財產應分為公法領域的財產與私法領域的財產兩部分。凡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其處於國家之靜態支配狀態或者處於公法關系之領域,其所有權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流轉,故其權利性質應屬公權。凡進入民事領域即私法領域的財產,即成為政府機關等公法人或者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法人等私法人的財產,由經濟學或者所有制的角度觀之,這些財產不妨稱為「國有資產」,但從民法的角度觀之,這些財產為民事主體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非為「國家所有」的財產。國家機關在運用這些財產參加民事活動時,不得依據其公權力載體的身份,只能依據其私法上主體的身份;而國有企業本身即非為公權力的載體,故其財產更不能代表社會公共利益。
(三)國家所有權的特徵
國家所有權的公權性質,亦可通過分析其權利特徵加以說明。
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其關涉公共利益,故因之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應屬公法調整。就其所有權的特性而言,可以發現:
1.國家專屬財產所有權不具民事上的可讓與性。
2.國家所有的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例如,公有物以及公用物一律不得被納入破產財產。
3.國家所有權原則上不適用物權法的具體規則。例如,國家所有的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不適用物權變動的公示規則;國家所有權不適用共有、善意取得、取得時效以及佔有保護規則,等等。
4.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不處於同一法律關系領域(一為公法領域,一為私法領域),故其相互之間不可能居於完全平等的相互地位。其表現為,國家所有權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載體,此種利益當然高於私人利益。據此,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強行將他人之所有權變為國家所有權(如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財產),或者基於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需要而強制消滅他人之所有權(如強行拆遷私人房屋),或者基於公有物使用的需要而限制他人所有權的行使,即使他人之權利的行使完全符合通常的准則(如基於軍事設施使用的需要,限制其周邊的居民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土地或者建築物)。
很顯然,如果將國家所有權定性為「私權之一種」,則其在權利設定變動以及權利行使等諸方面即應與私人所有權適用相同的法律准則,但整部物權法所規定的有關物權設定變動以及物權行使的基本規則,幾乎均不適用於國家所有權,此足以表明國家所有權應屬公權無疑。
㈩ 企業產權性質企業產權轉讓指什麼
企業產來權的性質,是指源企業對企業資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性質。
企業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反映投資主體對其財產權益、義務的法律形式。一般情況下,產權往往與經營性資產相聯系,相對於投資主體向企業注入的資本金,投資主體向企業注入資本金,就在法律上擁有該企業相應的產權,成為該企業的產權主體。
企業產權轉讓:主要是經營權的轉讓,也可以是使所有權的轉讓。
一、是財產所有權及其所包括的財產佔有權、支配權及其利益分享權在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變換,這事實上是所有權的轉讓。
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並不轉移或者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其他權利如佔有、支配和利益分享等權利在不同的經營主體間的轉移,這實際上是經營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