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1.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知復識產權是專門製法,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范圍限於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屬於民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范疇,調整范圍是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制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聯系:一般來說,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由知識產權法調整,但是沒有被知識產權法規制的侵犯他人正當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歸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後備或者說是為知識產權法無法規制的漏洞做的補充。
有一句名言說的很好:人們曾形象地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托著這三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
2.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是否有區別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法律,「知識產權」是一種,或者說一系列權利
3. 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區別和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通常與商標法常常同時出現。
一般,有轟動可能性,就會同時違反商標內法與反不正容當競爭法。在沒有轟動可能性是也有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也就是說,如果要違反著作權,首先要有侵權行為。怎麼才算侵權呢?
在作者沒有同意情況下,盜用作者作品(或相當一部分)。所以,要論是否侵權,那麼首先要證明侵害的是否是作品。能否定義為作品。
只有,證明,盜用的是作品,才能用著作權法來解決該問題。
比如,一部電話號大全。
這個,能否定義為作品呢? 這個是不能的。
因為,它記錄的是 事實。
但是,A這個人,費了很多的時間與金錢,才整理出的電話號大全。B這個人只是修修格式,換了一種排版方式,也出版了。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呢?
電話號大全,是沒有著作權的。而且,B這個人又重新修訂了,並且排版方式與A的方式完全不同。那麼A要怎麼才能守住自己的勞動成果呢?
著作權是沒有辦法的。因為,電話號大全不是作品。所以,能夠解決的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
4. 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關系初探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同屬於競爭法的范疇,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互為補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處,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
二者的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差異主要在於它們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們二者也有著不同的執法程序和執法機關。從立法目的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一些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等。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不是出於這些行為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相互補充
有些國家和地區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合並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頒布的《禁止不正當市場行為和限制競爭法》和我國台灣1991年頒布的《公平交易法》。這些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合並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為這兩個法律制度都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都是出於推動和保護競爭之目的,而且有著相同的經濟政策,即禁止企業以不合理的手段謀取經濟利益,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管一個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個是反對限制競爭行為,但這兩種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時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個國家有條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前提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如果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前,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以及向誰銷售,都是由政府的計劃事先規定了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訂立合同的自由,自然也不會出現虛假廣告或者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台的前提條件是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它們相互間就可能展開競爭,從而才會有謀求經濟利益甚至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動機。因此,打破壟斷和引入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因此,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壟斷法作為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相互交叉
即便在競爭法理論高度發達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也存在某些規則交叉的情況,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的總則性規定和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而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如果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以對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的方式且無重大的合理性,損害其他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可能性,或者提出有效競爭條件下不可能有的報酬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對處於相同地位的交易對手不合理地實施不相同的交易條件,或者拒絕競爭對手以適當的報酬進入自己的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這些就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20條也有類似規定,如該條第1款規定,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或者企業聯合組織,不得在同類企業通常均可參加的商業交易中,直接或者間接地不公平地阻礙另一個企業,或在無重大理由的情況下直接或者間接給與另一個企業不同於同類企業的待遇。上述規定都使用了「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等字眼。這些詞語即便在德文上,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通常使用的「不正當」一詞也沒有實質性的差別。這即是說,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和第20條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1條,即可以被視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從而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從適用法律的先後次序來說,壟斷企業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應當適用反對限制競爭法。因為即便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對限制競爭法都有關於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定,但是後者專門是針對壟斷企業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然而,德國聯邦法院已在某些這樣的案件中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聯邦法院的這些判決受到德國很多法學家的批評。他們認為,雖然判定一個行為的「不合理性」和判定該行為的不正當性是一樣的,從而不能說這些案件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這些案件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會損害反對限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德國聯邦法院甚至在1999年還出現過限制競爭案件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雖然我們不能評價說這些判決一定是正確的,但至少可以說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保護競爭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相互起著補充性的作用。
5.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二者的聯系:
(一)都是旨在維護市場經濟充分競爭方面的法律
(二)都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
(三)兩法在商標權保護方面有交叉的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混淆行為其中一條是商標混淆,與商標法的混淆有相同的規定)
三、二者的區別:
(一)雖然都體現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但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不當競爭的干預,因此屬於經濟法部門法;而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因此屬於民法部門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社會為本位,防止過度競爭對社會整體利益帶來的損害。知識產權法是以個人為本位,防止他人對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僅由國內規范組成,而知識產權法有國內規范與國際條約組成。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適用程序不同。知識產權法有專門的機關,如商標委員會、專利委員會。
(五)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規范比較多,反不正當競爭法比較少技術性規范。
6. 簡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歸屬於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原因
對你提的問題保留意見
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反不正內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交容叉的.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應優於不正當競爭法,它們之間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因為在這個交叉領域中,由於這兩種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因此,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只能選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救濟,並且,在這個交叉領域之外尚存在著廣闊的領域為知識產權法所無法觸及,這也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之所在,而這個優勢正是由於上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所決定的:兩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為概括、原則,它的保護范圍更廣,這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中,無具體規定時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的規定,後者是前者的補充,它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一種兜底性的保護,一種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
7.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的關系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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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裝、裝潢依照專利法取得專利權時,即受到專利法的保護,此時又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且兩者是一種互補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彌補專利法的不足,使專利法維護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趨完善。
「專利法」是保障專利權人對其所擁有的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利(最重要的是獨占實施權)的法律。授予專利權實質上是賦予專利權人對專利所涉技術的一種合法壟斷,這種合法壟斷為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創造了條件。專利法本身具有鼓勵創新、激勵公平競爭的作用。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以營利為目的仿製他人專利產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有利於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競爭機制。
但是,專利法只規范市場經濟活動中特殊的違法行為,對一些與專利權相關的行為卻不能調整。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未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專利權保護期屆滿後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費者誤認的,專利法無法調整。另一方面,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如果不加以限制也有可能妨礙公平競爭,濫用專利權就是專利權領域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專利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調整,特別是它可以補充保護工業產權中與發明創造相關但又得不到專利法保護的技術秘密。
8. 《論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的文獻綜述 ,主要從反壟斷法方面進行闡述,也包含反不正當競爭的成分。
我這里有一篇《論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的文獻綜述 ,主要從反壟斷法方面進行闡述,也包含反不正當競爭的成分。.
9.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關系怎樣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關系是一種並列關系。他們認為兩法對商標權益的版保護呈並列或同位關系權。兩法之間並無主從關系或一般與特殊關系之別 ,它們分別有獨立的保護對象、規制方式、效力范圍和保護重點 ,各自平行地對商標權益提供不同層面的保護。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持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保護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持有人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