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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後購買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1-05 22:22:25

① 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男方單獨跟父母簽訂房屋所有權是男方父母的,有法律效應嗎

婚後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嚴格來說夫妻二人各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作為男方,如果想把自己的產權用合同方式留給父母(只限於他的百分之五十),別人無權干涉!屬於女方的一半產權,他是無權給別人的!

②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復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制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
規定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③ 婚後買房子必須辦理房產證必須夫妻雙方都在場嗎

是不需要的。

一方在場就可以了,因為無論房產證是否是夫妻雙方名字,房屋產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產權: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但建議雙方同時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尤其是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3)甲乙婚後購買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擴展閱讀:

草案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④ 婚前購買婚後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是歸誰的

如果是婚前購買,且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則不管房產證是何時取得的,都屬於婚回前個人財產。若是婚前購買答,但是只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且在婚後取得了房產證,那麼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婚前的購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支付的購房款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對於第三人而言,則適用外觀主義原則,即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⑤ 【思考】甲未經妻子乙同意將自家住房(婚後購買,房產 證登記所有人為甲)賣給丙

不動產買賣變更登記,才發生所有權轉移。沒過戶的情況下,配偶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希望能幫到您,望採納!

⑥ 我婚後用自己的錢全款購買一套房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問題:我結婚後,用自己的錢出全款買了一套房子,這應該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吧!之後應該怎樣證明這房子是我一人購買的呢? 鄭律師:你可以用協議的方式對此房產做特殊說明,否則為共同財產。這協議可以讓律師給你代書。 賀律師:可以簽訂協議進行律師見證。 相關知識——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辦法 根據房屋的產權特點,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後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但屬於原拆原建並未變更產權登記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合理折價款補償給另一方;對原原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權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中處理這類房屋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根據《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以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3、家庭成員共有房屋 此種共有也就是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房屋的情形。夫妻結婚後,與一方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夫妻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分開,包括房屋也屬於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對於這種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權房屋」或尚未取得所有權房屋 《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上述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對離婚前房屋拆遷,離婚後取得的補償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回遷取得房屋的,應支付給另一方適當的住房經濟補助款。 6、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處理方式一是採取轉按揭的方法,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將已交納款項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二是採取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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