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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車庫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6 02:25:34

『壹』 誰可以詳細說說 小區車庫,車位的所有權的歸屬

優先適用物權法哦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答案補充 最詳細的了沒更詳細解釋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這也就是說,法律給與了開發商或業主通過約定保留車庫所有權的可能性,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車庫所有權的約定,那麼,他就獲得了車庫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答案補充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里的「首先」不同於「優先」。後者是指在同等的條件下,業主優先獲得;「首先」則不區分條件,更有助於保障業主利益。這實際上是對小區車位車庫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盡管法律允許小區車位車庫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但為了本區居民的停車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須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業主沒有滿足需要前,開發商與業主以外的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從這點上看,再次說明了與優先購買權的區別。優先購買權是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如果業主以外的人出價更高,則可以賣給業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規定,即使業主以外的人在出高價的情況下,開發商也不能出售。

『貳』 有關小區車庫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小區的車庫可以通過抄隨房子購買而贈與取得也可以通過購買取得所有權
如果你的是別墅你在自己的專有部分修建車庫不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話是被法律允許的
如果是在共有部分修建的車庫所有業主共同共有車庫的所有權
共有部分包括共有的道路,水池,綠化帶等

『叄』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現實問題
龔某花250餘萬元購買一套房屋。該套房屋所在的小區公共道路上有停車位50個,龔某入住後,一直將自己的車子停在其樓下的地面停車位上。但在該小區物業入駐之後,竟然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經過多番交涉未果後,龔某遂將該物業訴至法院。那麼,小區內的車位究竟歸誰所有?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業無權向小區居民收取停車費,因為該地面停車位均為全體業主共同擁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肆』 如何規定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伍』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5)買房車庫所有權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陸』 房地產中車庫所有權歸誰

使用權!!!!!!!!!!!!!!!!!!!!!!!!!!!回!!!!!!!答!!!!!!!!!!!!!!!!!!!!!!!!!!!!!!!!!!!!!!!!!!!!!!!!!!!!!!!!!!!!!!!!!!!!!!!!!!!!!!!!!!!!!!!!!!!!!!!!!!!!!!!!!!!!!!!!!!!!!!!!!!!!!!!!!!!!!!!!!!!!!!!!!

『柒』 地下車庫的所有權如何規定

無法規定。
從現行房地產法律法規看,確認地下建築物所有權歸屬問題卻內缺乏法律依據。我國《城市房容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只是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沒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權屬登記。《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這里的"土地上"當指地表之上。房地產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要獲得權利證書,必須要到房管局登記, 如果沒有進行權屬登記,自然無法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

『捌』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8)買房車庫所有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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