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類型
1. 北魏土地所有制有哪幾幾種類型 依據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與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但由於經濟力量薄弱,往往被兼並。
2、國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會整個過程中不佔主導地位,一般作為農民個體土地所有制出現危機時的後備補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產生關系的基礎,它的發展導致土地兼並。如西漢後期的土地兼並,東漢豪強地主佔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後期土地兼並,明後期土地兼並。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個只要是封建社會有就;這種所有制,因此北魏也不例外)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晉後期八王之亂、永嘉之亂以來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無煙」,土地大量拋荒,政府控制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為可能。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國家賦稅收入,485年,馮太後、孝文帝採納大臣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標准將國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給農民耕種,土地不得買賣。不種則由政府收回。同時,鼓勵開墾荒地,發展生產。均田制的推行影響深遠: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但人數眾多,春秋時期,一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2.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有哪些類型
抄1、類型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襲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2、簡介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在不同時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
3、特點
①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並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根本特點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②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並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地主兼並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說,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並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並的主要途徑。
3.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抄有」不是襲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4.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4)土地所有權類型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5. 土地的權屬性質有哪些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答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6. 土地權屬分為哪幾類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7.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8. 房屋產權性質有哪幾種啊
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的分類。在現階段,我國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回
(1)國答家所有住宅;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8)土地所有權類型擴展閱讀: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有產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障。如果沒有辦理房地產權證,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
9.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類型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記載。如中牟之人有「棄其田耘、賣宅圃」者,趙括曾以國君所賜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到商鞅變法時,則乾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賣買」的合法性。秦漢以後,土地買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常普遍存在的事實。 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並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在單純的地主經濟內部,地主對於消費有無限的追求,這就決定了他們必然盡量兼並土地,擴大自己的經濟能力。土地兼並的過程,實際就是地租地產化的過程,因為地主兼並土地的原則就是「將以其奪之人者輾轉而為奪人之具不已」。地主擁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積累的數量就越大,兼並土地的力量就越強。因此,土地兼並的進程不是等速度地前進,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進的。
地主兼並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說,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並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並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