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荒地所有權
❶ 農民開荒地歸誰所有權
歸開墾者,但是要即使辦理確權登記,有類似判例。如沒有辦理確權登記則屬於所有權爭議。
❷ 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所有權歸國家。的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❸ 開荒地種田犯法嗎找哪個部門批准
首先,弄清楚土地所有者是誰?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哪專個集體或者屬哪個單位?個人對土地只能有使用權,而使用權必須出自所有權人的同意。
其次,如果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跟村集體協商,簽訂承包合同,報鄉鎮政府和縣農業局備案。如果採取家庭責任地承包形式(這種形式最好,但法律和政策要求最嚴),則向縣農業局申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無法採取家庭責任地承包形式,則以「四荒地」方式承包,這也較好,將來流轉也方便。實在不行,以普通合同形式承包,效力較差,屬債權性質。
再次,如果是國有土地,只能與土地所有者協商採取合同承包形式,屬債權性質。如果是屬於農場、監獄、屯墾兵團等特殊(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國有單位所有,則可能可以辦理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證》。
最後,如果暫無法與土地所有者建立承包關系,則保管好你家歷來開墾、經營、管理該土地的證據。國家對墾荒的規定是:在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農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條件下,具體由土地所有者決定,土地所有者無異議,你的墾荒就是受法律保護的。你雖然不能因為墾荒的事實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少你對土地的投入和受益將來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❹ 關於開荒並種植二十幾年的地歸誰所有
1、《中華來人民共和國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裡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裡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我們這里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❺ 村委會法人拿著集體所有權證可以任意收回村民耕種60年以上的開荒地嗎收回以後該怎麼處理
村委會法人拿著集體所有權證,可以任意收回農民耕種61年來開放地嗎?我覺得這回個是不能任意收答回的,首先它收回肯定是要有憑證相關憑證的國家為了保護農民的耕地,他是60年都不變的,60元到達,可以自動自動續簽了
❻ 開荒地的所有權
你說的情況有個基本概念需確認一下。
開荒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1、「旁邊一戶與我家關系比較好,一起請的推土機清理,各付各的錢後,那戶以為是他付的錢 硬是把地的一半歸為己有。今年有想強收我家地」
這樣的情況,在塊地是應該你們兩家均分啊,因為一起請的推土機清理、各付各的錢的情況說明的就是這塊地的獲得是你們兩家共同努力的 結果啊。
2、現在想要回那塊地,我們是不是可以要回來。
如果他們佔了你家那一半,當然可以。
辦法為:
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因侵權糾紛起訴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❼ 農村開荒地土地怎麼確權
確權,一個是所有權,一個是使用權。
其實全國的確權和農業補貼,大抵還是有依據的,就是依據當時繳納農業稅時候每村的總畝數來確權,在當時畝數之外的,一概不認。因為2005年以前,農地是徵收農業稅等一堆費用的,當時上報的時候,很多人耍了個小聰明,把自己種的畝數少報,這樣就可以少繳公糧稅費了。怎奈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事變時移,顛倒乾坤了,沒辦法,只能啞巴吃黃連了。或許國家會想,當時你沒繳公糧,就不給你補貼和確權,沒盡義務就不能享受權利嘛,很公平。
❽ 25年前開荒的土地,有法律保護嗎
對二十年前開荒的土地現法律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說開荒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
(8)個人開荒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墾荒與生態平衡:
墾荒的過程必然會改變原有的生態環境。因此,墾荒要和保護、建立新的生態平衡結合起來,統一考慮。主要的措施包括保護森林、草原和水土資源;不在陡坡開荒;緩坡地墾殖時建水土保持工程,以防水土流失。
不輕易圍湖、圍江造田,以保持和發揮江河湖泊的調蓄水作用,防止洪澇災害和保護水產資源;圍海造田時防止影響水產養殖、海岸帶建設和入海潛流工程的蓄水、排水能力,以免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防止大氣、水域和土壤污染等。
❾ 荒地種了20年所有權屬於個人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開墾荒地的不少,但開墾行為得到村集體的許可並履行了相關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都是私自開發的,很多人認為自己開墾的荒地就是歸自己所有,事實真是這樣嗎?荒地種了20年所有權屬於個人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果遇到徵收,那土地補償費是歸集體的,不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歸農民的。
❿ 開荒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開荒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開荒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二者的所有人是不同的。開荒土地所有權屬於開荒者,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有法律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於建房。如果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的開荒地,村集體可以依法追回開荒地的使用權。
二、開荒地的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獲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開荒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的最大區別就是二者的土地歸屬權是不同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不論什麼類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珍貴資源,但是為了充分的開發利用土地使其能夠創造更大的價值土地是會向下分配,如果後續國家需要徵收還需要賠償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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