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財產所有權
❶ 私自侵佔他人財產多少金額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各地方會根據這一標准制定自己的具體數額標准。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准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1)非法財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犯罪數額與主觀認識錯誤:在財產犯罪中,當出現行為人主觀方面所認為的價格(價值)與財物的實際價格(價值)嚴重背離時,如何認定犯罪數額?這也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時無法避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中,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影響行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對侵害財物價值的錯誤認識,也會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學界對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也存在客觀主義標准、主觀主義標准和主客觀相統一標准。
對於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片面的以行為人主觀或者客觀價值為標准,應當以「社會一般人認識」為基準。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能夠預見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財物實際價值為標准;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也無法預見到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定的數額為標准。
❷ 刑法第幾條規定不能非法沒收私人物品
刑法對物權的分層次保護
1.刑法對所有權的保護
刑法第二條規定了刑法的任務就是要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其中的財產當然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民事權利,這是我國刑法對物權保護的概括性闡述。此外,刑法規范將以搶劫、搶奪、盜竊、詐騙、哄搶、侵佔、毀壞、貪污等方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此即以刑罰威懾方式對所有權保護的體現。
2.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物權法對用益物權的界定為: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除簡要介紹了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用益物權外,還專門規定了幾種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地役權。與此相關的是刑法中設定了如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濫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耕地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等罪名。上述罪名從不同角度體現了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3.刑法對擔保物權的保護
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刑法規范體系中就如行為人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分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述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對擔保物權人權利的保護。
4.刑法對佔有的保護
依據學界的觀點,佔有是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控制的狀態。一般認為,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物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如專利權等)不能成立佔有;佔有可以產生事實上和權利上的推定,這就是佔有推定原則;佔有是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該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於這種考慮,物權法規定了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保護佔有的請求權。刑法規范體系對於佔有的保護則更帶有全面性。刑法在諸多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罪名中,並不要求行為人以直接從所有人手中獲取為必要,甚至不以從合法持有者手中取財為要件,即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侵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可見刑法對「佔有」的保護是先於物權法而存在的。
❸ 非法財產受到侵害時,法律是否要保護
但願下面的對你的辯論有所幫助,
違法侵害違法物品應如何定性之分析
違法侵害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種違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為,侵害了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某種合法的權利或利益。而今天我們所討論的是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作用的對象卻是違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圍主要是我國刑法中關於第五章的侵害財產的犯罪。「違法」是特指違反的刑事法律,「違法物品」也特指違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為了表述的方便,在這里我們以盜竊罪為例,來具體的探討此問題。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或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傳統的法學理論和人民傳統的思想道德認為,被盜竊的財物當然是也應當是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合法的財物。很少涉及被盜竊的財物本身就是違法的財物。那麼盜竊違法的財物是不是應當定罪及應當定為何罪呢?如前些時候,我們在各大報刊雜志上經常見到小偷偷出各大貪官的相似的報道,在這些報道中就有著這樣一個問題,即貪官當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應的責任,那麼小偷呢,是不是因為其「偷」出了貪官而給予他嘉獎或是其他什麼樣的表揚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違法侵害違法物品的行為客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我國刑法通說認為,在侵害財產犯罪方面,刑法保護的是財產的所有權。如高銘喧主編的《新編中國刑法學》論述到:「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能,構成所有權整體,其中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置(消費、出賣、贈與、拋棄、毀滅等)的權利。一般來說,對任何一種權能的侵犯,都是對所有權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對處分權的侵犯,則是對所有權整體最嚴重的侵犯,這也是絕大部分侵犯財產罪的最本質的特徵。」這種理論對於盜竊國家、集體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對於解釋公民私人違法佔有的財產就過於牽強了。如歸甲合法所有的財物,甲對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權,被乙盜竊,此時甲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而乙直接佔有了該財物。然後,丙又從乙的佔有下將財物再一次盜竊,造成乙喪失了該財物的佔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財物。依我國的刑法認定乙構成盜竊罪是肯定的,基於我國的司法實踐丙的行為通常也被認定為盜竊罪。法官們認為:丙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犯罪主觀方面有非法佔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年滿18歲,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犯罪客體是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種定罪理論在司法實踐中是通說,但是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體應如何界定,即此種盜竊犯罪中丙的行為侵犯了何種權益。我國的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的所有權(此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麼,如上例,丙的行為是侵犯了誰的所有權呢?是甲的、乙的、還是國家的所有權?
首先、甲對財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是財物的所有權人,但他對財物的所有權自被乙的行為侵犯後,甲已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不能再對此財物直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中的任何一項,特別是處分權。那麼甲是否繼續對此物享有所有權呢?如果盜竊的行為破壞了甲享有的所有權後,此時甲已不能對財物行使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任何一項,就否認甲對此財物繼續享有權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種所有權侵害理論的極端表現。但認為甲仍然像以前財物的所有權沒有被破壞時的情況一樣繼續享有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也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此時甲的所有權是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即不能控制、實施四項權能的,無實質權利的所有權,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已不復存在。名義的所有權的內容只包括當法律恢復了這種權利秩序後,其原所有權人享有的請求所有權的權能自動恢復的權利。所以,丙的行為並沒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實質上的所有權。但是丙的行為卻造成了甲對要求恢復其實質所有權的更加困難,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復了這種權利秩序後,其享有的請求所有權的權能自動恢復的權利。就此認為丙的行為侵犯甲的所有權而認定為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理論過於牽強了些,仔細推敲是立不住腳的。
其次,此時甲的財物已實質上被乙佔有,有人認為基於民法理論,只要財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對財物享有佔有權。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妥的,乙的佔有是基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刑法並且依照刑法本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違反刑法的佔有和民法上的佔有表面的情況很相似,都是財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實質上他們卻有本質上的差別。他們歸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范疇,違反刑法的佔有已嚴重侵害了不只是當事人的權益,而且還侵害社會和國家的利益。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受到的是國家給予的嚴厲的懲罰,包括剝奪自由和生命。民法上的佔有即使是違反民法的佔有也沒有達到對權益侵害的如此的嚴重性,也不會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所以違反刑法的佔有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即乙對財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權利。
那麼,丙的行為構成犯罪,他侵害的客體又是什麼呢?筆者認為,此時第一次被盜竊的財物處於一種權利的不確定的狀態。甲對財物喪失了實質的所有權,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復後的所有權。但法律秩序並沒有恢復;乙雖然實際上佔有了財物,但由於其佔有財物的原因的嚴重的違法性,所以也不對財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權利。這樣財物實際上正處於一種與其有關聯的人都不享有實質佔有、處分等權利,所有權的歸屬不確定的狀態。只有根據法律才能將此權利還原或是重新創制一個確定的權利狀態。所謂還原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物被完好無缺的歸還給了所有權被侵害之前的最後一個所有權人使其對該財物重新實現了包括四項權能在內的完全的所有權。所謂重新確立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超過了訴訟時效,犯罪行為將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為的實施人轉化成財物的所有權人或由於其他的相關的法律的規定,使財物的所有權得以重新的確立。如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將財物轉讓給他人並經幾次轉讓,每一次的受讓人都是善意的,為了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財物的所有權將屬於這些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因為財物的所有權的不確定性而認為丙的行為合法或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律精神,與我國的立法本意相背離的。即使在世界的范圍內,只有基於何種理論為此犯罪行為定性的爭論,而在此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觀點還是肯定的。筆者認為,丙的行為實際上侵害了應該由法律來恢復的一種權利秩序(以下稱其為法律秩序)。這種法律秩序是基於財物的所有權的不確定的基礎形成的。原來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對財物享有所有權的狀態,因乙的違法行為而受到了破壞,使財物的所有權處於了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將這種不確定的權利狀態恢復或重新確立。這種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我國刑法在總則的第二條中明確規定「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這種法律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這種本應由法律來恢復或重新確立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秩序,因為被丙的行為破壞,使財物進入了另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重新形成了另一個法律秩序。他的行為侵害了刑法要保護的法律秩序,所以他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說的「違法」特指的是違反了刑事法律。這是因為只有違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種嚴重的侵害公私財產、權利和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行為,才是應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處罰的嚴厲性是在一個國家的所有的法律處罰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剝奪自由和生命的權利。如果違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只是在實現時受到了一定的阻礙,但其所有權的權能並沒有消失,他仍然是財物所有權的所有者,第二次違法行為侵害的還是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只有在第一次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刑法的時候,才會使財物的所有權進入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才會涉及到第二次違反刑法的行為侵害財物的定性問題。如果,第二次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麼第二次的違法行為就與犯罪毫無關系,也就沒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違法侵害違法物品的特殊情況
1、 行為主體的特殊情況
原所有權人在所有權被侵害之後又以違法的行為從侵害人的佔有下將財物取回的情況,應如何定性的問題。任何一種理論或是原則都會存在著一種例外,這幾乎是理論界的很少的共識之一。這種情況就是理論的一個例外。原所有權人在侵害人佔有財物的情況下,以違法的行為將財物取回實質上是法律所允許的一種恢復原法律秩序的行為。其雖然不能說是一種自救的行為,但由於其主體的特殊性,行為的危害性是相當小的,並且允許它的存在可以鼓勵人民同犯罪作斗爭。但是,我們必須強調,這種例外有著嚴格的限度。如果原所有權人的行為超過這個限度,那麼其行為就和其他人實施此行為一樣,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犯罪行為了。這個限度是:原所有權人從侵害人處取回的財物只能等於他被侵害的財物。並且他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得給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如果,原所有權人的違法行為取回的財物多於曾被侵害的財物,少則是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受到行政處罰,達到刑法規定的限度,則構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懲罰。如原所有權人採用盜竊的手段從侵害人處不僅將被侵害的財物偷了回來,而且還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違法佔有的財物,這些財物的性質就是違法的,原所有權人的行為就和一般的盜竊行為沒有區別,財物的數額達到了刑法的定罪標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原所有權人在使用違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時,造成了侵害人不應有的損害,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如原所有權人在取回自己財物的時候採用的是搶劫的手段,這種行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損害,這種人身的損害就是不應有的損害。財物的數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財物相等,但是卻造成了侵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原所有權人則構成了傷害罪或殺人罪。財物的數量超過了自己被侵害的財物的數量,並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傷害或死亡,則原所有權人的行為就構成了搶劫罪。
2、 行為對象的特殊情況
再討論一下關於財物的問題,特定物和種類物、原財物和其他財物。如原所有權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麼他的違法行為所取回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能是這個特定物。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權屬是法律所允許的原所有權人可以在實施違法的行為下的情況自行恢復,原所有權人對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財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許的。如原所有權人被侵害的是種類物,由於種類物是極難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權人取回的是相同種類的種類物即可,並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財物,但是,除相同種類的種類物之外對其他的財物包括其他的種類物是不得侵害的。如果原所有權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兩種情況,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佔有的財物,這種行為已不能在用「取回」來稱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財產的犯罪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應是一種侵害財產的犯罪的行為。
❹ 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多少可以構成犯罪
1、司法解釋標准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准5千。2、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3、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4)非法財產所有權擴展閱讀:一、侵佔的構成特徵: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侵佔罪的處罰: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佔有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佔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佔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佔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這是對非所有人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
第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對非法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
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處分
❻ 如何從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詐騙犯
關於「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與認定
傳統的觀點認為,非法佔有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非法地改變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即依法對財物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非法佔有的含義是廣義的,它的側重點應是對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破壞,至少應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行為人意圖永久地剝奪所有權人不能行使所有權各項權能的權利,包括在財物無法追索的情況下的佔有、轉贈和處分。二是行為人追求使所有權人處於永久不能行使所有權各項權能的狀態,包括用佔用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使財物極易滅失的高風險性經營。
詐騙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實際上是破壞了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行使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而不是取得公私財產所有權。因為按照《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從民法上來講不可能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該是指以下二種情形:(1)行為人意圖永久非法行使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即財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行為人並不一定自己非法行使這些權能,非法佔有並不是專指非法佔為己有。有些犯罪分子將騙取的財物轉為第三人持有,甚至單位佔有(在單位詐騙犯罪的情況下),這不影響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認定;(2)行為人並不直接行使他人財產所有權的權能,但其行為導致他人無法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能,這例情形也可以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❼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
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佔有,也可是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實上占據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財產所有人將佔有權轉讓給非所有人,如通過租賃佔有他人的房屋等,這種合法佔有不享有所有權。非法佔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佔有他人財產。非法佔有又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佔有的財產是非法的。如一頭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後,桑某贈送給好友馬某,桑某贈給馬某時說這只牛是他家自己養的,那麼馬某佔有此牛就是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仍然佔有他人財產。如上例中,當桑某告訴馬某牛是他偷來的,或拾來的,而馬某仍接受「贈送」,那就是惡意佔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機可以用來拍照,電視機可以用來收看電視。使用又可分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使用他人財產,如集體的土地個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財產,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稱孳息,可分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樹結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處分。
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等等。可以這樣說,處分是財產所有權最主要的一項內容。因為處分能決定所有權的命運,而佔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處分權一般都由所有權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但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某些財產進行處分。
這4項權能構成財產所有權的完整內容。財產所有權的4項權能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權能都能與所有權人暫時分離,但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所有權。
❽ 同意《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公約》的59個國家分別是哪幾個
搜一下這個條約 就有寫的
❾ 為什麼法律不保護非法財產所有權
你好。1.非法財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不值得法律保護。2.保護非法財產,可能導致財產的原權利人很難維權。3.法律雖不保護非法財產所有權,但保護非法佔有,即,哪怕一個小偷偷了一部手機,也不允許手機的所有權人和相關執法機關以外的人隨便拿走。我認為法律保護非法佔有已經足夠,可以維持社會生活的穩定性。
❿ 詐騙和非法集資侵害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二者都侵害了公民財產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一、詐騙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概念: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集資詐騙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2、處罰:刑法第200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