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重要的著作權法的淵源是
① 《著作權法》頒布的意義是什麼
《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
《著作權法》調整的范圍很廣,涉及到調整作者、國家、集體之間的利益問題平衡創作者和使用者的關系,即要充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必須給作者以限制,滿足公眾的需要。可以說,著作權(版權)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動每一個角落,但是包括許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師對著作權法存在誤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權法律常識和版權意識。
《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在我國15 年的世貿談判過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著作權保護)一直是引人注目的問題,因為知識產權協議是世貿組織協議中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著作權涉及更多的問題是經濟問題,是財產權的問題。現在,我們經常聽到人們說,版權產業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或者說經濟發展的火車頭。1997年美國版權產業凈產值佔美國國內總產值的4.3%或者為3484億美元。1998年,我國圖書、報刊、印刷、電子出版業的產值是1263.2億元,軟體為170億元,兩項相加為 1433.2億元,約佔全國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8%。中國加入世貿必將深遠影響版權產業,這已是可以遇見的。
因此,《著作權法》頒布具有重要的意義
② 知識產權法中有關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請高手詳細解答
回答一下,不來一定正源確啊
1.劉某什麼行為,不知道專業上怎麼稱了,反正就是類似於遺囑的民事行為唄
2.王某無著作權,他不是作者
3.王子更沒著作權了,不是作者,也沒有法定理由獲得著作權
4.著作權始終都是劉某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無時間限制
5.劉子可繼承著作權,除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其他權能都可繼承
個人認為孫某應該不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因為該作品一直未發表
③ b站答題 下面哪項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製作漢堡包的方法、新聞時間、跳水動作都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題中三項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製作漢堡包的方法可受專利法的保護。
(3)中國最重要的著作權法的淵源是擴展閱讀: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中國史上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為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而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實施。
根據著作權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④ 中國古人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嗎
不保護,放心吧,瞎篡改沒人買,他們就賠錢了
⑤ 我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等。
【答案】A、B、E
【答案解析】我國有關著作權法的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版、《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和《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解決我國著作權民事、刑事糾紛的重要依據。
⑥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⑦ 法律條文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商業轉載請聯系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星暉夫婦
鏈接:http://www.hu.com/question/20530935/answer/15394477
來源:知乎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⑧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是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⑨ 簡述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⑩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幾年頒布,於幾年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10)中國最重要的著作權法的淵源是擴展閱讀:
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這對於健全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調動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對於完善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我國已有了專利法、商標法,加上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了),促進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激發其創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科技的發展和文化、藝術的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多年來,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及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著作權的保護制度提出了一些新問題、新要求。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繁榮,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