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糾紛時效
Ⅰ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版法內容的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Ⅱ 民法中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
所謂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將享有抗回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答勝訴的法律制度。所謂取得時效,又稱佔有時效,是指無權佔有人在法定條件下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後,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二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國實定法只規定了訴訟時效而未規定取得時效,同時社會主義法有意排斥取得試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為行使權利的,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從而致使權利人無法勝訴;取得時效經過,佔有人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3)二者法律效果實現的路徑不同。訴訟時效法律效果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積極追求,否則不發生;取得時效的的法律效果無需佔有人積極追求,時效經過則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4)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意在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其權利,保護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和過去的法律關系;取得實效制度意在保持社會財產的流動性、物盡其用,保護現在的法律關系。
Ⅲ 主張房屋所有權被駁回後能否提追償權訴訟
房地產糾紛訴訟一般時效為兩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 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90 天內,必須協助業主辦理好房地產證,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的房地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
一、房地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2年
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
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地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Ⅳ 房屋買賣交付後,所有權轉移登記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
你好,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於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佔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Ⅳ 《物權法》對不動產被侵佔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權法規定的是請求權1年,對訴訟時效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訴訟時效應該按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相關法律如下:
1、《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2、該規定僅是對所有權人以外的合法佔用人適用,而不適用於所有權人,你的東西被侵佔,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權,你在20年內,都可以行使權利,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3、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房屋所有權糾紛時效擴展閱讀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5、保值增值性:相對於其他財產所具有的特性。
不動產社會經濟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徵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性:也稱為變現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程度、區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動產由於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禦通貨膨脹。
Ⅵ 所有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