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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1-06 08:56:53

㈠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用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

㈡ 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做抵押嗎

原則來上,不能。自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可用作抵押。

1、《擔保法》第37條規定:以下財產不可用作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2、特殊情況,可以抵押:

(1)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第36條規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二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特別說明:現在我國正在搞試點,在試點地區,正在開展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如果當地正在搞試點的,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的。

㈢ 哪些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樓主,您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一)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下列集體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集體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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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設定抵押權

農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設定抵押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

房地產設定抵押權以後,就有存在轉移產權的可能性。因為只要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因此,這一問題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買賣有類似的性質,又有一定的區別。 我國權屬登記實行的是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

我國權屬登記實行的是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集體土地也不應例外。其原因一是修改後的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將其參照執行的范圍擴大到規劃區國有土地以外;二是不實行這一原則,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無法保障。

《土地管理法》雖然未明文規定這一原則,但是在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法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4)用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擴展閱讀

《擔保法》規定:除以下兩種情況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一些學者認為:農民貸款時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限,建議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在2005年10月,

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承包土地涉及農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許承包土地抵押,農民一旦不能償還貸款,將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而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抵押問題應與轉讓問題作通盤考慮。

㈤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不能抵押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㈥ 為什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

您好,以下情況的集抄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㈦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

㈧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抵押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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