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所有權法律支持
⑴ 國家對墓地的使用權多少年
墓地分為公墓和非公墓,兩者的使用權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繳費年限為准,20年繳費一次,若沒有繼續繳費,則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據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農村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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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中關於墓地的使用規定如下:
1、要嚴格限制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後埋葬骨灰的單人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要切實加強公墓單位的內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綠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樣化,增加文化藝術含量;公墓單位要加強對公墓養護費、綠化費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在公墓內,嚴禁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
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文件予以登記注冊。
4、 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范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