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兄弟協商協議
Ⅰ 村委會和村黨支書書記私自把村集體的魚池底價賣給了村書記的親兄弟,這合法嗎
不合法,私下出賣集體財產,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根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只有符合這些規定,承包合同才算合法,村兩委是不能擅自改變原來的承包方案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Ⅱ 父母雙亡的兩兄弟土地怎樣繼承
土地不能繼承,但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在承包期內,由兄弟兩個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Ⅲ 親兄弟兩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合二為一嗎
問題一、你父親應該是可以一直具有使用權,但拆舊房建新房的除外
二、這個是歷專史問題,所謂的歷屬史問題就是--執政者說了算
三、繼承房產估計是沒問題,如果你以後要在老家蓋房子也是可以的,因為集體土地也是要經過全體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如果老家人民願意的話
四、你想這個證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是無私的,這個是一方面,但法律不是無情的,所以也要考慮到當時當地的風俗習慣。將法律優勢在你這邊。
Ⅳ 農村宅基地確權,村裡沒有通知我,擅自將屬於我的宅基地(本人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確權給我兄弟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Ⅳ 農村三間房子(宅基地)都是集體土地證,有房屋所有權證,兩兄弟用,後來蓋房子賣掉給另外一方,還沒過戶
如果你們村子會來在近幾年自涉及拆遷,我估計過戶是很難的,但本村村民買賣房屋不難,有個村委會證明就行了,過戶要到鎮上去辦;在還有幾年快拆遷時,鎮上基本房屋買賣怕引起糾紛,也是能不辦就不辦的。
如果你們不涉及拆遷或補償,房屋買賣的過戶是很簡單的,雙方簽一紙協議,承認買賣,然後一塊到鎮上地籍科去,拿著小本房產證和身份證、戶口本交點錢(各地收錢差異大),就可以把舊本換成新本了,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希望能幫到你了。
Ⅵ 房子是兩兄弟建的想分戶,但土地證是父母的,怎麼分
想分家,可以辦理過戶。按照現有的分戶政策,分戶需以下資料:
1、本人書面申請(存檔);
2、《結婚證》(復印件存檔)或獨立生活證明、分家協議(存檔);
3、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存檔)。
辦理分戶時,需先分割房屋並編制標准地址裝訂上牆後,根據新增的戶籍地址辦理分戶業務。
農村分戶的條件
第一,可以分戶的子女必須已經成年且可以實現經濟獨立,有些地方還要求子女必須已婚才能夠分戶,而未成年子女以及經濟尚不能獨立的子女仍舊不符合分戶的條件。
第二,必須要另起爐灶,也就是已經不與父母在一起生活,一起吃飯。而還與父母在一個灶上吃飯的,不得分戶。
第三,有與父母住所相區別的相對獨立的自主生活的空間,例如,雖然沒有分戶,但是子女已經住到別處的,這就可以分戶。但是活動板房,零時搭建的建築物則不屬於獨立的生活住所。
第四,如果一家中有多個子女的,可以分戶,只有一個子女的就不得要求分戶。有多個子女的,要求想要分戶的子女已經結婚,且對方將戶口遷到想要分戶的子女的戶中,這才可以分戶。
第五,夫妻離婚的情況下,一般不分戶,只是在戶籍登記信息中變更婚姻狀況。但是如果離婚的夫妻,另娶或者另嫁,且有住房的情況下,可以分戶。
(6)集體土地所有權兄弟協商協議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Ⅶ 親兄弟間自行轉讓部分「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宅基地),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內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容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既然需要鄉政府審核,縣政府批准,人民群眾自然應該想到群眾沒有權利隨便處置宅基地,處置有可能涉及違法行為,但是法律允許自動停止,恢復到批准狀態。宅基地有規劃,理論上整個村莊的宅基地都要實現一種橫成排豎成列的視覺效果,你們隨意改變邊界是違法行為,當然違法行為需要形成事實,你們敢公然公開告訴政府你們就是這么做了,就形成事實了,就准備等著挨罰
Ⅷ 兄弟兩家爭院子應該用什麼法律手段
兄弟兩家爭院子,屬於土地糾紛的范疇,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可通過當事人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解決或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組織和村委會經營管理。兄弟兩家爭院子的土地糾紛,如協商不成,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或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調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Ⅸ 父母把他名下的集體土地轉包給我了其他兄弟還有權要求分割嗎
土地屬於抄村集體你父母只是把使用權轉讓給你,以後拆遷,拆遷補償款要給村集體,要看是不是兩個人一起做主給你,如果只是父親給你種,母親沒有同意你兄弟可以繼承母親的,如果父母一起同意,其他沒有權利做主,同時你也要承擔起養老責任,否則其他子女會推諉自己的責任不養老,只推給你養老你要做好心裡准備,你拿的多,養老責任響應也要承擔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