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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權的變動以什麼為准

發布時間: 2021-01-06 12:24:20

㈠ 律師請教:按照新的物權法,汽車買賣,所有權的轉移是交付時起還是登記時起生效呢因為最新物權法改成...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登記只產生對抗的效力。
即如果沒有登記,則該車被再次轉讓時,受讓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對抗汽車的原來的實際所有權人。
祝好

㈡ 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別亂扯,機動車屬於動產,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這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內、《道理交通安全容法》還有公安部門的規定都是統一的,絕對沒有沖突,公安部的意見也很明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只是為了方便車輛管理而已。

㈢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1.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2.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㈣ 如何確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機動車屬於動產。但是對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時間到底如何確定,在實際中爭議一直很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來確定車輛所有權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買賣合同簽訂後,並實際交付車輛後,車輛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不是以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在實踐中對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個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種觀點的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認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必須在辦理了變更登記後才能發生轉移的效力,否則在買賣雙方之間只產生債權,而不導致物權的變動。但是從交法第十二條(一)項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登記後車輛的所有權才能發生轉移,所以僅應理解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方便對機動車進行行政管理的而進行的一種登記,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來作出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即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即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即由對該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權或者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賠償主體。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明確了作為動產的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交付為准,而不是以辦理變更登記來確定物權的轉移。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就明確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對於司法實踐中處理因車輛買賣、交通事故索賠等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㈤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不是必須要辦理轉移登記

機動車屬於抄動產,動產所襲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後甲向乙借了車,並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於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㈥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以登記行為確定車輛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車輛所有權的變動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㈦ 車輛所有權的問題

首先問一下,車輛能否登記為共有人
如果能登記共有人的,就登記,不能登記,擔心自己的權益
可以簽訂個借款憑據。立個協議,貨車收益各自分擔,並辦個公證較好

㈧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是哪個法律規定的(尋找之前的法律)

只找到下面的規定,不抄知道是不是你所要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㈨ 車輛所有權如何確定

目前沒有所謂的機動車產權證,只有由車管所在車輛上牌時核發的登記憑證。但登記證書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但實則不然。
《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綠本」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那麼,實踐中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呢?這可能是因為,「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多為實際車主,二者發生不一致的情形限於少數特定場合。在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可初步推定為實際車主。
當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車主發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掛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場景中)時,應如何判定車輛真實所有權的歸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
因此,應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權歸屬。在確定車輛真實所有權過程中,可以考慮汽車公示網提供的所有權公示服務,一方面對所有權證明資料進行數字存儲,另一方面對外公示,明晰車輛所有權。

㈩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10)車輛所有權的變動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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