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建築物
❶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子么
不可以隨便建造房子。
農村土地不是私人所有的。而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發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礦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擴展閱讀:
一、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❷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則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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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❸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業主的建築物區復分所有權,簡稱為制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種「復合物權」。區分所有是現代住宅商品化的結果,使一幢大樓內部的所有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後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都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而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正是因為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區分所有。
例如,業主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對套內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依據此種所有權,業主享有對電梯、走廊以及小區綠地、道路等的共有權;並且享有對小區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的管理權。這三項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成為區分所有權。
❹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應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其上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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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❺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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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❻ 土地使用權轉移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是否隨之轉移
按照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轉讓,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換句話說,也就是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分開轉移的。
❼ 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包括地面上的建築物,還有土地
應該是土地才對
❽ 購入土地使用權建造房屋建築物時如何進行
以農村為例,建房需使用土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向集體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就可建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期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