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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法律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1-06 21:45:41

① 財產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來有人依法對自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內容上的完整性;

2、具有權利主體上的特定性;

3、具有相對義務人的不特定性;

4、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5、財產所有權的殼體僅限於財物。

② 論述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內所有的財產容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③ 民法物權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權利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民事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通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只要不特定的第三人沒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權利,即為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
物權人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任何種類的物權都以權利人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為特徵。但是,支配范圍的大小依物權的種類而定。例如,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種總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權則總是在某一個方面對他人所有的物進行的支配。另外,物權中對於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往往就是無形的,如就抵押權而言,不動產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無佔有的事實,自然不可對於抵押物的實體進行有形的支配。
物權的客體是物。這里的物,首先原則上是指有體物。有體物包括不動產、動產以及雖然不佔據一定空間或具備一定形狀,但是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權利成為物權的客體,僅限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情況,如權利質權。再如,土地等資源性財產的公有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法律允許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上設定擔保物權。其次,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性質決定了,如果物權的標的物不特定化,物權人就無從對其進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權的客體必須為特定物,即以物單獨所具有的特徵加以確定的物。它可以是某個獨一無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種類物。最後,物權的客體一般應是獨立物,即能夠單獨、個別地存在的物。只有是獨立物,物權人才可以對之進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記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權利狀態。對於獨立性的認定,只要一般的社會觀念認為具有獨立性即可,例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可以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物權作為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的目的在於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以權利人對於標的物的直接支配與享受為特點。這里的利益,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物的歸屬;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物的歸屬,明確了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規定著所有人對於物進行總括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圍和方法。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滿足權利人生產或生活的需要。隨著現代社會信用制度的發達,標的物的擔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物權的內容,就因對標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3.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物上權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排他性,說明了物權不僅是人對於物的關系,而且還具有人與人的關系。但是,在共有關繫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設立的抵押權優先於後設立的抵押權: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系和兩個以上抵押權的並存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④ 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對於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財產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只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財產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那麼,哪些專屬於國家所有?哪些屬於集體所有?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除了上述屬於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不能取得所有權外,其餘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權。

⑤ 所有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在哪幾個方

(1)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佔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2)所有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要實際地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這種權能分離的方式,不僅反映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體在物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權人既可以由自己統一行使,也可將其部分全能轉移給他人行使,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人依然能夠決定自己財產的最終命運
(4)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除非是所有權人自己處分其權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導致所有權變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他人的所有權,或者非法對他人的所有權加以權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權的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設定他物權,這雖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他物權亦只是對物享有部分的利益,當他物權消滅以後,所有權的限制也予以解除,這樣所有權就恢復其圓滿狀態,這就是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既是由所有權的支配權表現出來的,也是一物一權制度的具體引申。也就是說,按照一物一權規則,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保留最終支配權,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後,最終仍屬於所有權人。

⑥ 財產所有權及其法律特徵,為什麼說處分權是核心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為什麼處分權是核心,如果你是學法律的,那麼理解起來應該是很簡單的,物權作為一種權利區別於債權的本質特徵在於它是一種支配權,支配其最主要的意義就在於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去處分。還有一層含義,那就是在物權體系中,所有權是自物權,其他物權被稱為他物權,為什麼,因為自物權裡面最重要的權能就是處分,這是其他物權裡面所不具有的,其他物權最多就只能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不得直接處分,看法條:
《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一條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佔有嚴格來說是一種事實狀態,不屬於物權,這里也放上去,僅作為比較)
所以說處分權是核心!所謂核心,就是其區別於其他權利的最重要的特徵!
能明白了不?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其與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三)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占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知識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識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知識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志。
與所有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所有權:對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等權利,屬於物權法范疇

⑧ 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⑨ 簡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對世權,又稱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對世權的主要特點在於,權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藉助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對世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各種人身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等都屬於絕對權。財產所有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礙式侵害,任何財產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⑩ 財產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財產所有權的獨占性。財產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的所有權不允許任何人妨礙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財產所有權的全面性。財產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
第三、財產所有權的單一性。財產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第四、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第五、財產所有權的彈力性。財產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例如設定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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