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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所有權能作為抵押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1-01-07 00:06:34

⑴ 土地所有權能否作為借款抵押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婚姻調查取證。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
在中,所有權能否抵押來擔保合同履行呢?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集體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許抵押。如果允許土地所有權抵押,實現抵押權後,必然帶來土地所有權歸屬的改變,從而違反《憲法》和法律關於我國土地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規定。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中國法律網頻道為您整理 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相關文章· · · 特別推薦· · 無須注冊,快速提問。

⑵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哪些財產不能抵押,哪些

您好!不可以。
不能抵押的財產如下:(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⑶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⑷ 16.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答案】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土地所有權能否作為抵押物。《擔保法》第37條列舉了六類不能抵押的財產,其中規定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所以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⑸ 房屋所有權證可以抵押嗎

招行接受產品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要求已辦妥產權證回明,可以上市流通答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情況,具體農民房/拆遷房/自建房/集資房/小產權房等能否申請貸款,建議直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咨詢。

目前招行不接受二次抵押物,即已抵押的房產不可再次用來抵押申請貸款;具體相關政策,您也可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門咨詢確認!

⑹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6)機器所有權能作為抵押財產嗎擴展閱讀

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⑺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版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7)機器所有權能作為抵押財產嗎擴展閱讀:

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主要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依法獲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網路-資產抵押

⑻ 所有權保留的財產被抵押後由誰優先受償

,申請執行人則提出該設備其保留有所有權
。經查,當初機械公司將設備賣給塑膠公司時,確實簽訂了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在塑膠公司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設備所有權仍歸機械公司。合同簽訂後,塑膠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款項,餘款10萬元一直未付。機械公司遂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塑膠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10萬元,機械公司隨後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另查明,塑膠公司購進設備後即抵押給了當地的某信用社獲取貸款,並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現機械公司和信用社均同意法院對設備進行拍賣,但機械公司提出對該設備擁有所有權,故拍賣款應歸其所有,而信用社則提出其作為抵押權人有權對拍賣所得款優先受償。
本案實際上系所有權保留效力和抵押權追及力競合的問題。所謂所有權保留,又稱保留所有權,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制度。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是我國立法首次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確認。所謂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轉讓而受影響。
對本案的處理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機械公司得依其享有的所有權對設備行使取回權,拍賣設備所得款當然應歸其所有。筆者認為,應由信用社優先受償。理由如下:
首先,信用社的抵押權系善意取得且已經法定機關登記,抵押權屬於他物權,他物權的存在形成了對所有權的限制,具有了對抗所有權的效力,在他物權合法存續期間,所有權並不具有優先於他物權的效力。這種現象在民法理論上又稱為「擔保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的規則。
其次,依抵押權之追及力,抵押物所有權即使經過讓於,抵押權人在原則上仍得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對其現在的所有權人主張抵押權。同時,只有賦予抵押權一種追及的效力,才能充分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最後,機械公司當初在起訴時只是請求塑膠公司支付欠款,而未訴請返還設備,法院判決也是要求塑膠公司支付貨款。對此筆者認為,機械公司實際上已放棄了所有權保留,其權利性質已轉為一般債權。
綜上,本案信用社應優先受償。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圍繞所有權保留而設計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必然日趨精巧和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也不僅僅是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問題,而是出賣人權利延伸之保護和買受人期待權之保護等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深層次問題。筆者建議採取所有權保留登記制度等,以切實維護和平衡各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⑼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回權。抵押期屆滿,將答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9)機器所有權能作為抵押財產嗎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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