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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1-07 09:29:56

⑴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怎麼處理

如果你有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向國際知識產權仲裁組織提出上訴內,但是一定要自容己收集好證據,具體就是你認為侵權的廠家的信息與證據。要詳細越好,但是由於跨國審理時間會比較長,採取時間也會比較慢,需要有一定耐心和實踐經歷,這個組織的總部設在美國,不可以接受網上投訴,只能去現場接受申請投訴。

⑵ 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⑶ 中美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我從上海公司律師網找了個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490號。
法定代表人朱興宜,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路33號。
法定代表人丁成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1425號。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刀剪總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軍、劉一舟,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集團)和被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吳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於1956年 1月6日,開業之初名稱是上海張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後變更為張小泉刀剪商店、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業改制更名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經核准注冊了「泉字牌」圖形商標。1993年10 月,國內貿易部授予原告為中華老字型大小。
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前身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1964年8月1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注冊號為46474。 1981年5月1日,「張小泉牌」商標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剪刀,注冊號為129501。1993和2003年連續獲得續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獲得「張小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冊號為544568。2001年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兩商標均轉為國際分類,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因企業改制更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張小泉牌」及「張小泉」注冊商標先後經核准轉讓給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在被告麥德龍公司處購得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KSX-195G不銹鋼民用廚刀、ZG-175不銹鋼斬骨刀、HBSJ-174精製不銹鋼家用剪、 HSSJ-185精製不銹鋼強力剪、MY2000-1不銹鋼民用剪(2000型)、NS-7不銹鋼合金指甲剪、SSJ-125精製不銹鋼剪各一把。上海市黃浦區第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滬黃一證經字第4539號公證書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不銹鋼民用廚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左下方自左向右標有「創立於1663」字樣、「張小泉」商標及產品名稱,其中「張小泉 」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鄰在「張小泉」商標的左側;包裝盒的左側標有「三百年歷史 三百年盛譽」字樣,右側標有生產單位名稱及貨號。不銹鋼斬骨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追求卓越品質」字樣,下方依次標有「張小泉」商標、「since 1663」字樣及產品名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五種剪刀產品外包裝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標有「創立於1663」、「張小泉」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張小泉」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接在「張小泉」商標的上方;外包裝的右側標有貨號及產品名稱,下方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生產單位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二中知初字第13號生效判決書認定:「根據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張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起初由張思泉帶著兒子小泉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28年張小泉又率子近高來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繼續營業,招牌仍用『張大隆』,後因冒名者多,於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並在張小泉後面加上近記,以便識別。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基生財與牌號盤給許子耕。杭州解放後,張小泉近記剪刀復生。1953年,人民政府將當時所有的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系經營刀剪等商品的企業,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與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競爭關系,故原告刀剪總店公司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關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和「since 1663」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前身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先後於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經注冊取得「張小泉牌」商標和「張小泉」商標,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是上述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張小泉」商標的同時,標注「創立於1663」或「since 1663」,主觀上是為了表明「張小泉」品牌創立於1663年的歷史事實,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上述標注方式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雖於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馳名商標認定時間超過三年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故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亦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對於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沒有關於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需在一定期限後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相關規定。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曾在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均系經營刀剪等同類商品的企業,且均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雙方因「張小泉」品牌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發生了多次訴訟,因此,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均應依法規范使用各自與「張小泉」品牌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案中,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的外包裝上將其「張小泉」商標與「創立於 1663」或「since 1663」字樣結合使用和宣傳的行為,顯屬不妥。為了正確區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商標與「張小泉」品牌的歷史,避免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今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張小泉」品牌。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系爭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930元,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負擔。
判決後,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外包裝上不當標注「創立於1663」、「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不當標注產品;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合理費用人民幣21,000元,其中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 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二、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 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由於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 」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
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答辯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關「創立於1663」的標注不構成虛假宣傳。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 」刀剪品牌與創立於1663年的張小泉刀剪之間存在密切的傳承及淵源關系,因此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包裝上作系爭標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淵源,不存在虛假捏造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有企業的歷史都從登記起算,不可能成立於1663年,因此消費者對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產品包裝上的標注,只會理解為該品牌的源頭和歷史,不會形成「杭州張小泉集團成立於1663年」的誤解。二、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取代,後者中沒有關於馳名商標超過三年必須重新進行認定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只是針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保護時,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實踐中,國家工商局沒有重新認定過一件馳名商標。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商標廣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決中均認定「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宣傳馳名商標並不虛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張小泉集團行為不妥,是提醒其日後要更嚴謹、規范地使用權利。
被上訴人麥德龍公司答辯認為,其同意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的意見;同時,其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實施誤導消費者並損害同業競爭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系為表明「張小泉」品牌的客觀歷史及「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身份,並非違反誠信原則、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損害刀剪總店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未實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本院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於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首先,鑒於我國目前的企業和商標制度均系在建國之後設立,客觀上我國企業和商標均不可能創立於 1663年。其次,「張小泉」品牌及歷史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企業成立於1663年或其商標權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上訴人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院認為,首先,《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僅規定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3年內無需重新認定,至於超過3 年的情況是否必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並無明確的表述。同時,該條款亦因在後生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而被廢止。其次,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國家商標局曾要求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或者曾有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馳名商標被認定三年後應重新提出認定申請之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基於國家商標局曾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而本院(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書亦確認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法律並未禁止馳名商標權利人標注「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依法確認杭州張小泉集團將其「張小泉牌」商標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本院認為,雖然原判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包裝文字未構成虛假宣傳,但為了使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行為更加規范,原審法院特別提醒杭州張小泉集團今後要注意規范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0元,由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⑷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司法解決途徑的優缺點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訴訟五種。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⑸ 中美聯合破獲一特大跨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嗎

近日,在中國公安部和美國國土安全部共同努力下,兩國警方緊密配合,破獲一起特大跨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摧毀一個大肆制售假冒名牌商品並通過互聯網在美國等國家和地區銷售的跨國犯罪網路。行動中,中國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搗毀制假售假窩點7個,繳獲假冒「路易威登」 「古馳」「勞力士」「卡地亞」等品牌皮具、箱包、眼鏡、手錶、飾品3000餘件,查明累計銷售金額達1億元人民幣,美國執法部門同步對其國內涉案網站及批量訂購假貨人員開展調查。

今年初,廣州市公安機關收到舉報,調查發現一個發布假冒名牌商品廣告信息的英文網站,隨後挖出以庄某為首,利用該網站接收訂單,向美國等國家和地區銷售假冒名牌商品的犯罪團伙。

在公安部將案件線索通報美國國土安全部後,雙方研究決定採取聯合執法行動,打擊跨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

經雙方共同調查,發現該網站內容全部為英文,不僅大量發布虛假的低價打折名牌商品廣告信息,而且設有在線下單和客服功能。

今年7月中旬,公安部組織指揮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動警力,針對生產、倉儲、出口等環節開展集中收網行動,現場獲取大量美國國內客戶訂單信息,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搗毀制假售假窩點7個,共繳獲假冒「路易威登」 「古馳」「勞力士」「卡地亞」等品牌皮具、箱包、眼鏡、手錶、飾品3000餘件,查明累計銷售金額達1億元人民幣。

從審查情況看,許多客戶明知所購商品為假冒品且所購數量較大,有在美國中轉銷售的作案嫌疑。為徹底鏟除整個跨國犯罪產業鏈條,應美方邀請,中國公安部於今年8月底派出警官小組赴美開展聯合調查取證工作。

目前,雙方正在圍繞設立在美國的網站伺服器及其國內可能存在的批發銷售犯罪網路開展深入調查。

⑹ 如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侵權指控

我國企業,當遭遇外國企業在外國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細節方面的問題:

一、判斷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能否打贏管轄權訴訟。

只要我們自己通過評估確認,自身商業行為的後果並沒有直接影響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的州為界),即使企業在該地有房產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與該地存在其他商務聯系,仍然可以打管轄權訴訟。當然還需要說明的是,打贏國外的管轄權訴訟也並不等於萬事大吉,因為權利人在中國起訴同樣可能勝訴。

二、不論提出何種抗辯,必須做到實話實說,不能說謊,也不能隱瞞事實。

西方文化中有兩句話是必須牢記的:一句是「講實話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說出事實的一半無異於撒謊」。而不論是直接撒謊,還是隱瞞部分事實,一旦被認定,都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這一點與中國的爭議解決機制完全不同。在中國,即使一方當事人直接撒謊,裁決機構也不能直接據此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結果,而只能是基於現有證據進行裁決。

三、訴訟准備工作一定要做實、做細。

更重要的是,各項證據准備工作一定要在開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擠牙膏一樣根據所謂的需要臨時拼湊或分時提交證據。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的事實部分是需要陪審團作出裁決的。不但撒謊會被裁決敗訴,提供的證據或者闡明的事實不充分、不及時,也可能給陪審團留下不誠實、不負責任的印象,從而在事實裁決部分作出不利的結論。

四、不要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自己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儲備。

要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海外設立辦事機構或開展商業活動。基本上基於模仿甚至抄襲生產產品時,更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我國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在國內使用那些不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國專利,但如果相關產品被輸出到專利保護國,生產者的行為同樣會被指控為侵權。而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時,在自動保護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所謂的地域性已經變成只是學理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加之許多國家的法院都已經開始實施長臂管轄制度,在任何國家完成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成為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審理的理由。

⑺ 關於國際知識產權中伯爾尼公約,trips協定的一個案例,求解決方法,求解釋……中英文皆可

作者A,Naos國民(不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也不是WCT的成員國,但是WTO的成員國)出版了一部小說,2004年3月8日在Naos出版,2004年3月28日在西班牙出版(西班牙是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該小說未經作者許可在美國(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被利用。請解釋作者能否以及怎樣根據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WCT的國民待遇條款在美國保護他的小說。
這題考的是國民待遇原則。涉及到TRIPS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伯爾尼公約中國民待遇的規定、作品起源國的確定。
本題中作品起源國是西班牙,因而在所有伯爾尼同盟的國家受保護,美國是伯爾尼同盟成員,在美國受保護。

註:
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
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⑻ 國際貿易下知識產權糾紛發生的原因

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近年來,內國際貿易保護主容義重新抬頭,知識產權等貿易壁壘層出不窮,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數量不斷增加,涉外知識產權問題已成為直接影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在國際競爭中,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水平,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協調作用,共同積極應對,從而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⑼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⑽ 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案例要怎麼分析,有什麼知識

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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