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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合同由項目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1-07 10:09:25

⑴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回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現在兩次土地大限後已經基本沒有可協議出讓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強的用地項目。

⑵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如何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分別規定: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⑶ 1、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2、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工廠用地70年是否合法,為什麼

1無效,縣政府越權,違反強制性規定,強征耕地,損害國家利益
2不合法,工業用地出讓年限為50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⑷ 市政府能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嗎還是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如果市政府簽訂了,效力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內府國土資容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市政府一般不直接簽訂合同,是由下屬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如果市政府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

⑸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種類

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有三類: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一)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商簽訂的投資從事經營成片土地(即成片土地的開發),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為了經營,即按規劃要求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從事轉讓或出租這些地面建築物的經營活動。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特徵是:
(1)合同的受讓方一般是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並依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開發企業。
(2)出讓地塊的用途主要是建設生產型項目。例如,建設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
(3)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自用,而是為了經營,通過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建成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地面建築物去吸引別的投資者。因此,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開發企業轉讓、出租等經營行為的條件和內容等規定得特別詳細。
(二)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亦稱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它是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有關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以自用為主,而不主要用於轉讓、出租等經營活動。這類合同與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合同的受讓方可以是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其他組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出讓地塊的用途一般有具體明確的項目,如高爾夫球場項目、體育館等,項目的建設者即為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因此,合同在具體項目用地要求上更為詳盡具體。
(3)受讓方取得土地使用權雖以自用為主,但仍享有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經營公用事業的權利。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轉讓、出租、抵押而需要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這類合同實質上是將劃撥土地依法納入有償出讓的軌道,使土地使用權的隱形交易顯現化。該類合同對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的轉讓、出租、抵押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面積為什麼都不想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面積不相等是很正常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其面積是規劃部門放線測量的,可能包含有代征道路等的面積。該圖即是通常所說的規劃紅線圖,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是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其面積是建築面積。而且需要註明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面積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勘測的面積是宗地的凈用地面積,通常稱為「用地圖」,其面積為使用權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通常比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宗地圖面積要少一些。

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哪個部門簽訂

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只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內。而與容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⑻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國家規範文本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 宗 地 合 同 )
煙國土資租字(
)第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辦 法 》 及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有償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租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出租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區 路(街,巷) 括分攤面積)為____ 號,宗地編號____,土地面積(包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
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 第三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用途為 中 平方米自行改為 第四條 本宗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 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用地每年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用地). 年. 用地(其
第五條 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 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乙方以支票或現金繳納租金. 第六條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當年租金等應付款項, 從滯納之 日起,每日按應交款項的 3‰繳納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甲方向乙方追 繳實際使用日期租金並加半年租金額作為經濟賠償. 第七條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標准按照政府批準的租金標准執行. 如 租金標准調整,甲乙雙方需簽訂補充合同,並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標 准徵收. 第八條 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付清當年的租金後, 依照規定辦理土 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乙方在租期內不得改變該宗地使用用途,確 需 改 變 的 ,必 須 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條 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 除經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沒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條 乙方承租本宗地後,閑置一年以上的,應按國家規定繳納 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閑置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延 期 占 用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 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相應推延.因延期給乙方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條 本 合 同 規 定 的 租 賃 年 限 屆 滿 , 方 有 權 無 償 收 回 出 甲 讓 宗 地 的 使 用 權 ,乙 方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土 地 使 用 權 注 銷 登 記 手 續 , 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 須在期滿前 60 天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 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條件,重新簽訂 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租期屆滿,乙方如不再續租,應在租期滿前 10 日內到甲 方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 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規劃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紅線內通過各類管線工程,乙方不得阻攔,所造成的損失, 由建設方合理賠償. 本合同存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建設和軍事建設等特殊情 況,甲方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該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更改或終止本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 違約責任, 土地租金按實際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
方應在 30 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應在事件發生 15 日內向另一方通報不可抗力 的情況,並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十七條 本 合 同 經 政 府 批 准( 雙 方 蓋 章 簽 字 )後 生 效 .因 執 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存檔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 確立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⑼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9)土地使用權合同由項目公司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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