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作品部分使用權
Ⅰ 攝影作品使用權
應該可以吧!
你不是他的店員,他應該無權使用你得作品。
就算使用也得要內作者本人允許容,不管作品有沒有處理過,是你拍的就是你拍的。他處理也沒用。
我反而懷疑,他招聘是真得要找攝影師嗎?
對了,你拍他侄女的時候有沒有經過他侄女同意,這好像有關肖像權的。
Ⅱ 一部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學作品。依照法律規定,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為( )
關於著作權各項權利的具體保護期限,著作權法區分情況有具體的規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Ⅲ 職務作品優先使用是否為無償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指特殊作品——筆者注)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這規定了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職務作品的創作者對其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仍能原始取得完全的著作權,而其所在單位(法人或者組織)僅享有對該作品的2年的優先使用權。從條文上以及用詞來看,「優先使用」作品似乎重指的是對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排他力,而沒有明確指出在此優先使用作品的過程中是否要向此作品的作者(為本單位的員工)支付因由其著作專有權利而產生的獲酬權的使用作品的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優先使用權」與其他民事法律中規定的,例如一般共有財產中共有人之間的因法定情形產生的優先權之間,是存在明顯區別的,也不能適用民法中關於此類優先權的規定。此處的職務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應該是指無償使用。理由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一般職務作品」,是指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首先在此公民與單位之間有勞務關系,也即此工作任務是包含在勞務合同條款之中的,屬於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作者對作品的創作,是為完成此債所約定的義務。而勞務合同中,單位所負的的對價給付義務(表現為工資)已經內在包含了對此工作任務的報酬。若此時僅因《著作權法》上對擁有獲酬權作者作品的使用而支付費用,則為二次給付,顯失公平。二)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看,「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若單位對一般職務作品利用或不加利用,而同意作者許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或在此特定范圍內使用的,單位可按比例分配所獲報酬,即單位在2年的「優先使用」期內有對此作品有參與報酬分配的權利,這當然體現了單位對此作品的優先效力。若單位獨佔地使用此作品,反而需要支付作品只用的完全費用,則單位對此作品的優先效力無從體現,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單位」對其員工創作的「一般職務作品」的2年優先使用為無償使用,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是否應對此時的創作者(員工)給予法律上明確的受獎勵或是補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也是完全必要的,這不僅體現了著作權法上作者完全著作權的絕對性,也能合理劃分同單位間的利益分配,形成的公平、合理的創作獎賞機制,還能極大地鼓勵員工對「份內活」(一般職務作品)的工作、創作熱情,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更好地實現立法宗旨。
Ⅳ 設計比賽作品一獲獎、著作權和使用權就歸主辦方所有呢!請問這樣合法嗎!
這要看舉行比賽時的相關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果其中有獲版獎作品的著作權和權使用權歸舉辦方所有的說明條款,你參加了且沒有其他異議就標志著你認可該條款,根據《合同法》舉辦方不違法。如何沒有,同時也沒有和參加者有另外的協議,舉辦方違法。
Ⅳ 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都包括什麼呢
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作為下位法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占,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
相關知識:
1.獨占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Ⅵ 著作權和(作品)版權(或者說作品的使用權)是不是一碼事
是一樣的。
《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作品的使用權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Ⅶ 作品賣給別人是否代表著作權使用權轉讓
看你賣的具體是什麼權利,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財產權每一項都可以單獨出讓,例如發行權、網路傳播權等
Ⅷ 所有獲獎作品舉辦單位都享有使用權這條合理嗎
您好
這個問題主要來取決於獲獎作品的自作者與舉辦單位是否有工作關系以及雙方的合同約定。作者如果與舉辦單位如果存在勞動關系,那麼有可能構成職務作品,那麼單位是有使用權的。另外,如果作者與舉辦單位就作品獲獎之後的使用權達成約定了,那麼從約定。如無勞動關系也無約定,所用獲獎作品舉辦單位都享有使用權就是沒有依據的。
Ⅸ 關於比賽作品使用權
比賽舉辦方有此一說是為了規避風險,以防作者追究其使用作品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以佔有作品的所有權為目的。不過還要看作者與比賽舉辦方的協議,是否約明向作者買斷參賽作品所有權使用權。
Ⅹ 31、一部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學作品。依照法律規定,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為( ) A、50年,截止於作
該題要件復不充分,只制能根據《著作權法》21條規定: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