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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的法律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1-07 10:57:33

『壹』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准。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貳』 簡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定義: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具有特定性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明確客體是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要式法律行為

『叄』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有哪些,特徵是怎樣的

出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在《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有具體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  )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伍』 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徵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於土地使用權(主權利)才能成立,並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為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於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為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於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著密切的聯系,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為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為主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的實現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
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於要式行為。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並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後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
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項權利性質來分,土地抵押權是擔保性他項權利,而其他諸如地上權,地役權等均歸屬於用益性他項權利。這也是土地抵押權不同於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重要特徵。

『陸』 中國土地制度有哪些特徵

中國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

(一)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權利制度。中國土地權利制度由以下四方面構成:第一,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二,土地國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並存。城市土地以及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屬於集體所有。第三,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農村土地採取承包經營制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在國家所有前提下,土地使用權人有依法佔有、使用及取得收益和轉讓、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第四,尊重和保護土地財產權。國家依據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對土地權利加以規范與保護。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以完善和強化土地用益物權為重點,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權利。

(二)採取以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根據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中國把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擺在首要地位。199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時,將國外行之有效的用途管制制度引入並寫進法律,提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嚴格限制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轉為建設用地。

(三)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機制為主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中國土地資源配置制度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國有土地實行劃撥供應和有償使用的雙軌制。除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實行劃撥供地外,其他各類建設用地一律實行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第二,經營性土地實行政府獨家壟斷下的市場配置。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第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土地。

(四)確立以集中統一管理為主的土地行政管理體制。1986年以前,中國土地由多部門分散管理。1986年,針對「以塊為主」土地管理體制出現的問題,建立了全國城鄉地政統一管理體制。1998年以土地用途管製取代分級限額審批管理,將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上收到國務院和省級政府。2004年進一步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2006年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至此,對土地相對集中管理、自上而下監督的土地統一管理模式基本形成,即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管理,在領導班子管理體制上,實行中央與省雙層管理、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的體制。

『柒』 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國有土地的出讓有有償、有期限及分用途、有年期等多種特徵。並且如果抵押之後再轉讓,需要徵得抵押權人的許可,轉讓時也需要遵循原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剩餘年限。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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