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查封
❶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法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2、民法為文明法。
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於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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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民事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1)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2)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3)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❷ 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權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3)准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❸ 我被法院強制執行了,但是我什麼都沒有法院會怎麼處理我
你現在沒有財產,你分基本生活費法院不會去強制執行,但法院一旦發現你有基本生活費以外的收入,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范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 機器設備 、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該條規定應報告的財產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執行解釋》第三十三條則做了具體的補充報告的期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券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查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調查核實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就是故意拖延不執行。在我國執行程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並且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財產報告使法院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