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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7 12:33:46

1. 房產證上的土地共有使用權包含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證跟著房產證走,房產證是共有,那麼土地證也是共有的。
房產證:版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權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面積包括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居住面積。一般來說,徒弟使用面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佔地面積,即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共占的面積。

2、建築面積,僅指建築物的建築面積。

3、居住面積,指室內居住面積。

(2)地表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同時,在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期,保障合法權利。

3. 建設用地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嗎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4. 土地使用權中關於地表、地上和地下的使用是怎麼區分的

土地使用權中沒有對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進行登記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通過明確宗地的概念將其納入了一般土地登記范疇。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土地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將宗地明確定義為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使宗地不再僅僅是一個平面的概念,而且還是一個立體的三維的空間概念。

因此土地登記不僅要登記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記土地的上下立體空間,從而解決了地上、地下設立的土地權利的登記問題。

(4)地表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5. 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包括地面上的建築物,還有土地

應該是土地才對

6. 土地使用權區別於土地所有權的重要特徵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不同,土地所有權是一回種充分、全面的物權,答而土地使用權只包括部分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這是與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區別之一。

7.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內共用,或者兩容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①院落或場地共用;
②多層或高層建築基底共用;
③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④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後、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於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佔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築面積來表示(非建築物按實際佔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築面積占該宗地總建築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8. 土地使用權可以續簽嗎

土地使用權到期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取得使用權
地上、地內下多少空間可以使用,要容經過規劃部門行政許可,有許可證才能建設相應樓層或者下挖相應空間
取得土地使用權想開工建設,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許可都要前期取得才可以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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