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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本質是

發布時間: 2021-01-07 13:16:32

著作權法中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形式上的還是實質上的保護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的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屬於著作人身權之一。 即未回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答對作品進行@實質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變或用作防偽的手段改動原作品。

而我個人覺得實質上的保護,主要對作品中主題思想,人物形象等的本質性東西不受歪曲、篡改。而不是對作品形式或類型的改變(與改編權聯系)。

㈡ 著作權合同登記的實質作用是什麼

通過總結合同登記的 經驗,結合著作權登記的一般理論和國外實踐,分析合同登記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中的實質作用,有利於我國著作權登記整體制度的構建。 通常的著作權登記,既包括記載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也包括著作權權利變動登記。從前面所介紹的合同登記的內容來看,雖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記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變動的登記,但權利變動登記與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一樣,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麼是權利變動 權利變動通常主要指著作權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發生了變化。《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權利變動的情況,如著作權轉讓、繼承、承受、質押。此外,集體管理和專有許可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變動,但是行使權利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事實上增加了新的權利人或權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權專有許可過程中,盡管著作權歸屬沒有變化,但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擔的風險有時比著作權人還要大,而專有許可始終是作品傳播的重要方式,因此應當為專有權的順利行使提供保障。為敘述方便,暫且也將它們納入廣義的權利變動范圍。由於《著作權法》已經明確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著作權的繼承、承受和集體管理,著作權質押登記作為一種特殊登記也另行做了介紹,這里只涉及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 為什麼要進行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並且應當規定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轉讓。通過著作權轉讓,原著作權人喪失了著作權,受讓人則獲得了著作權。通過專有許可,著作權人將某種使用方式專有使用權授權給被許可人,被許可人獲得專有使用權,成為專有權人。那麼,受讓人和專有權人如何讓外界了解這一變化?尤其是在需要證明其權利人身份時,他們會遇到與原始著作權人一樣的困難,因為他們仍然無法通過有效權利憑證(包括合同)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提供登記作為保障措施。由登記機構對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獲得權利的內容和期限等事項進行記載,這些記載成為初步證據,使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轉讓和專有權登記對於避免重復轉讓和重復授權、維護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為重要。實踐中,因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不當,重復轉讓著作權或重復專有授權的現象經常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在許多案例中,經常出現因重復轉讓和授權造成的多人聲稱獲得轉讓或取得授權並再轉讓或授權的混亂現象。對因此而引發的多起訴訟,有時法院也顯得無能為力。因為在訴訟中,各案案由和當事人不同,法官之間無法溝通,各審各案,又缺乏認定轉讓和專有許可的有效依據,而合同是否有效又與轉讓和專有許可是否有效沒有必然聯系,難免會出現各判決中,不同的權利人對同一作品同時擁有權利的離奇現象。這種結果還直接導致在市場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權利人授權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場上傳播流通,嚴重地影響了使用作品和產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過登記則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所謂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糾紛中,以是否登記作為認定哪一個有效的依據。規定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讓人和專有權人避免或降低風險。因為在重復轉讓和授權中,過錯在於轉讓方或授權方,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通常是無辜的。選擇登記,可以使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權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記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發生糾紛時,法院以是否登記作為判斷轉讓或授權是否有效的依據。 應當說明,登記不是轉讓和專有授權的生效條件。轉讓和專有授權首先是合同行為,如果不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轉讓和授權依照合同確定生效,無需進行登記。當然,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為防止對方再次轉讓或授權,可以選擇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記不應當是單純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權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記也不能只局限於對外保護和個別領域,更不能僅依靠部門之間的合作才得以實施,而是任何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其實,目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應當在實施中加以明確。有關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議法院給予必要解釋,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護的效力。 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的建議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合同登記的現狀與理想狀況還相差甚遠。特別是某些法律依據,盡管存在問題,但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改變。因此完善合同工作也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循序漸進,不求全責備,不急於求成。在目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盡可能消除或減少各登記之間的交叉和矛盾,理順關系,改變登記工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現象,使合同登記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筆者據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在清理合同登記依據時,只保留法規以上的依據,規章一級的依據予以廢止。 (二)根據合同登記依據保留的情況,重新確定登記種類,盡可能避免交叉。對於未實施的登記種類,明確實施規定。 (三)貫徹落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著作權轉讓合同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的規定,明確合同備案的機構、范圍和效力等重要事項。 (四)對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混亂不清的合同登記,重新明確登記性質,確立登記機構。對需要委託辦理的登記,應規定明確委託關系、委託事項和受託機構等內容。徹底消除登記機構名不副實的現象。 (五)在規定中注意規范各種登記的必要文件和程序,如登記指南、填表說明、申請者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記的受理、審查、發證、期限、樣本的交存和保管、變更、查詢、公告和撤銷等,為申請人提供便利,也便於登記機構操作。統一規范登記中使用的各種表格、證書(或批復)的標准格式或規格等。

商標版權有什麼實質性區別

商標實質上是其背後的商譽,商標的圖標只是一個符號,其本身並沒有價值,而他回的價值是其答代表的其背後的商業信譽,巨大的市場機會。商標標識與一定的市場信譽聯繫到一起是需要生產經營者的努力和消費者的認可,一個好的圖形不一定是一個好的商標。
版權保護的是作品本身,作品的本身就是版權保護的客體。是保護作者的創造積極性。
商標和版權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在作品是以平面形式表現也來並可以注冊為商標時,兩者才存在重合的問題。一個好的圖標是有版權的,但不一定能注冊為商標,不一定能成為名牌商標,版權保護的只是作品本身,好的圖標背後的市場信譽和機會不會因為好的圖標就生成的。

㈣ 企業申請軟體著作權的實質作用

你好,軟體來著作權是企業源的無形資產之一,它與商標權、專利權一起構成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投資、入股、融資等的有效無形資產;是企業申請軟體產品登記的先決條件。同時便於企業認證軟體企業和享受政府對企業的各種扶持和優惠政策;在銷售、許可轉讓和無形財產評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軟體著作權即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並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但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軟體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㈤ 著作權法裡面說的作品「實質部分」/「非實質部分」指什麼

目前,業界對於「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3種,即普通觀眾測試法、抽象測試法和內外部測試法。
普通觀眾測試法(又叫整體觀感法),該概念來源於美國1970年的羅斯賀卡與聯合卡片公司糾紛(Roth
Greeting Cards VS United Card
Co.),其指的是以普通、理性的觀眾角度對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做出判斷。該比對方法是指將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以一般讀者的感受進行判斷,更強調普通公眾對作品的感受,注重讀者的欣賞體驗,對思想和表達不做技術上的區分。
抽象測試法(又稱三步法標准),確立於1992年的阿爾泰案(Altai案),其分為抽象、過濾和比較3個步驟。首先利用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層層抽象,然後將作品中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領域等)過濾掉,最後將剩餘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內外部測試法在斯德、馬蒂克羅夫特電視與麥當勞公司糾紛(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國判例中較為常見,內外部測試法更像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的結合。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整體觀感法及抽象測試法均有適用。近年來,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著作權法核心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適用抽象測試法判斷實質性標準的現象也更加普遍。目前,我國對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的模式主要有4種。
第一種是整體觀感法。在整體抄襲或較為明顯抄襲的情形下,適用整體觀感法的情況更為普遍,這種比對方法更加簡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術的分析,從整體上判斷作品抄襲的痕跡明顯,很容易做出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第二種是抽象測試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難判斷的情況下,僅靠整體觀感法難以做出准確的結論,需要對作品的獨創性元素進行劃分,並作細致的比對分析。
第三種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內外部測試法)相結合。在有些案件中,會在應用抽象測試法的基礎上,對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做出比對和說明,同時還會以整體觀感法來強化和佐證這種判斷。
第四種是抽象測試法。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判決中,業界會肯定抽象測試法的科學性,法院對此也會進行詳細的說理和論證。值得一提的是,業界在運用抽象測試法的同時,還對整體觀感法的適用持謹慎的態度。
六個原則和五個情形
在進行具體的實質性相似的比對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考量以下兩方面的因素。
首先,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出發,實質性相似應當是作品中獨創性表達的相似。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說某一作品具有獨創性,實際上是指作者的表達新穎或原創,而非被表達的思想觀念是新穎或原創。
其次,關於實質性相似中實質性的判斷,美國知名教授尼莫(Nimmer)將著作權侵權比對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綜合性非文字近似,一種是碎片化文字近似,而這種觀點被業界普遍認可。在我國,獨創性表達相似部分的數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眾體驗等都是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重要標准。

㈥ 版權與商標的本質區別在哪裡

別人能登記版權,而且版權不需要營業執照,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了。
您注冊過商標應該回知道,商標分45個類別答,您只注冊了其中的一個,如果別人登記的版權以後對您以後發展其他的行業,有一個重大的屏障。(例如你是做衛浴的,注冊了11類,而21類廚房用具沒有注冊,您以後想發展一系列的產品就不行了。)而且版權保護的范圍很廣,他保護協議成員國里170多個國家,對您以後向國外發展有很大的不利。
就算您現在在其他類別上注冊或在國外注冊,他隨時都可以那版權去撤銷您所注冊的商標。
其實我也不是很專業的,我只是把我所知道的告訴您。

㈦ 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著作權抄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在我國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准或登記手續就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是怎樣的呢?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一)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准。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二)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㈧  版權與商標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所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回品依法享有答的專有權利。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利。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學習和閱讀的作品,如小說等;商標權保護的是用於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如海爾等商標。 第二,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商標法不會保護在同一種或同一類商品上的兩個相同的商標。 第三,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通常自動產生,不必經過任何登記或審查程序;商標則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第四,權利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商標權僅包括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轉讓權等財產權內容,不包括人身權內容。

㈨ 盜版與正版本質上是不是版權的問題謝謝!

一個字,是!正版廠商擁有自己的版權或專利,通常得到這些都是有很多開發費用或者收購費用的,所以正版一般價格都比較貴,而盜版直接過來基本沒什麼成本,而且質量和正版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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