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使用權
㈠ 農村的宅基地是永久性使用權房屋,為什麼不能自由買賣
農村宅基地不能自由出售的原因有幾個:一。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每戶宅基地由全村家庭總人口決定。但是,農民在固有的土地面積上建房後,房子是對的,但仍然不能自由出售。二。比如,很多農民想賣掉閑置的房屋,因為現在很多農民想進城落戶或購買房屋,但不允許交易,因為有相關法律文件規定這樣做是違法的。
農村有兩大差別。首先,這里有田野、山脈和森林。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制。我的房子歸我自己管理。當然,也可以買賣。但也有局限性。只有這群村民才能買賣。所謂的村集體財產更具民族性!農村經濟本身就是落後的!農民也是弱勢群體!國家可以把土地交給農民經營!可以轉包!為什麼不是宅基地?至少這也是農民進城的籌碼!別再住在鄉下了!你也可以換些現金買房!
㈡ 農村的房子使用權是多少年
如果你租最好月付或季付,這樣不致於損失太大。
如果你買到的是「土地開發使用權」你就不用擔心了,如果佔到,國家會給予賠付。
如果你買到的只是「土地使用權」,那麼,一旦國家開發到,你是得不到賠付的。因為這本身就是一個風險投資。
你要有眼光看準這塊地一時開發不到並可以及時轉手的話也是可以的。
㈢ 農村房子產權是我爸,使用權是別人的!這要怎麼處理!
我也是農村的,但是對這個產權問題也不是很懂,但是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給你說說版,但願有用吧。首先、農權村的土地不是國有的是集體所有的,所以應該是沒有土地證的。另外你們兩家之間有協議,看看協議吧,如果說是對等交換,沒有不可抗力什麼的,他們的地沒有給你們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沒有達到。所以你們也不必給他們。如果合同不成立,房產證肯定是你們的,但是這又是人家建造的,這就看你們怎麼補償了,或者說你們給人家協商補償錢,或者你們就把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注意是不可能有所有權的)也轉讓給人家,人家給你們補些錢,或者就等著他們的宅基地以後補給你們。
㈣ 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盡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准,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許多人認為應當保留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後又繼承父母的房屋,這就形成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又如子女成家蓋房,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不一定分戶,這樣一戶形成兩塊宅基地。那麼法律是否禁止公民獲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呢?對此存在著兩種以上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法律禁止公民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因此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體不能予以收回,否則,等於禁止對公民的房屋進行繼承和買賣。筆者認為,公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只是就申請而言的,法律上不應當禁止公民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公民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土地的浪費,如果宅基地長期閑置的,集體應當有權重新規劃、調整,以保證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集體如果因規劃調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應當給予恰當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立法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准。搶占、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許可權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㈤ 農村住宅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一、宅基地分兩種:
(1)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
(2)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二、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並非永久使用。
三、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5)農村房屋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二、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三、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四、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
五、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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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農村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㈦ 買房子只有使用權嗎,那農村的房子土地是自己的嗎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內用於非農業建設。」容如果農民的房屋允許自由買賣,就是將與房屋相連接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出賣了,實質上就是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因而為該規定所禁止。購買這類房屋要謹慎考慮。
㈧ 農村的房屋如何確權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拓展資料
一、農村宅基地
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詞。
2、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據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條例來進行申請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這個標准要根據各省自己的規定來辦理。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㈨ 農村的房子屬於什麼產權
這個問題無法簡單回答。農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也應當屬於大產權的,小產權房,是指所謂的開發商直接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沒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