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被侵佔
㈠ 農村土地被他人侵佔是違反了哪條規定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1)集體土地所有權被侵佔擴展閱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地千方百計地招商引資,引進工業項目,必然涉及廠房建設、土地使用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徵用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限制,而且受到項目內容的制約,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於是,一些當事人便繞開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造成違法用地的蔓延。
還有一個原因,是征地拆遷與高額補償利益的驅使。由於國家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地投資建設經濟開發區,帶來大量的征地拆遷。
不少人覺得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以及觀光農業等項目,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牟取征地拆遷高額補償款。不法分子通過「以租代征」的形式進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適時機再高價轉讓或獲取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首先應強化農業用地管理,嚴禁非農項目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毀,將很難恢復。地方政府應強化農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出租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並用於農業項目的開發,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於非農項目建設。
同時,建立土地責任制度,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狀,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進一步明確責任,使得鎮村二級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地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於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應當依法依紀問責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還應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嚴懲非法用地行為。國土部門應建立土地巡查員制度,加強與鄉鎮政府、基層村組的聯系,強化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住建、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藉助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對違法用地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及時拆除,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㈡ 關於個人非法侵佔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特急!!!
可以向土抄地和規劃部門襲反映情況,要求查處。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參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㈢ 土地被他人侵佔該找那個部門處理
1、《土來地管理法》第六條自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你家這種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形式。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有所有的權能,和處分的權能。你們只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你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變更時,村委並沒有提前徵得你們的意見,也沒有辦理相關合法的手續。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並且你說村委是把土地給賣了?!你是否知道賣作何用?因為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3、處理:你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反應情況,其對你這種情況予以處理。如果你對相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㈣ 不在確權范圍內的集體土地被個人佔有怎麼辦
可以起訴追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回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答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
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㈤ 農村土地被人侵佔怎麼處理
土地被人侵佔、發生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5)集體土地所有權被侵佔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㈥ 集體侵佔私人的土地所有權
可以依法上訪或者有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㈦ 法律人,請進。關於土地所有權被侵佔問題。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根據《物權法》規定,若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是甲,且內村政容府拆遷辦不知且不應知道房子已經判給兒子,補償款價格合理,則拆遷合同有效,因為可以准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甲取得補償款為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兒子。說白了,房子要拆,但錢需要給兒子。
㈧ 個人私自侵佔集體土地使用權他違法嗎,能舉報嗎
我們那是佔了就佔了!
㈨ 土地被侵佔,我該怎麼辦
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專,可以通過協商屬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