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作品定義
❶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發表的含義是()
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於眾並不取決於聽眾或者觀眾的數量,很多情況下取決於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眾發表演講,聽眾可能很少,也屬於發表;將作品提供給親屬、親友,可能觀者很多,也不是發表。發表權是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作者只要作出發表或者不發表的決定即是在行使發表權,並不是說作者必須自力親為去發表作品才叫行使發表權。
二。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發表作品。因此,有人認為,發表權屬於財產權,或者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性質。的確,發表權與作品的使用密切相關,不發表作品而首次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與財產權同時行使並不表明本身就是財產權。發表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公之於眾。如果作者單獨行使發表權而不行使具體的財產權,很難說此發錶行為是行使財產權利,如在公眾集會上發表演講,留下遺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後可以公之於世等。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時,在很多情況下作了不同於其他人身權的處理。如規定了其他三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卻規定發表權與作者的財產權一樣,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五十年。這樣規定是從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出發的,而不是因為發表權是財產權。
❷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關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❸ 《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種類有哪些
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內,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容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❹ 著作權法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有哪些
一、著作權法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有哪些?
匯編作品是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
二、匯編作品的要求
根據《解釋》的規定和大型匯編作品的出版的特點,出版者在以下環節上要嚴格把關:
一是出版行為的授權。一定要有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是多人的,要有全體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的來源。要對稿件的形成、匯編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匯編作品和原作的關系,匯編者是否與原作者就使用原作達成協議,包括其中的稿酬問題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實事求是,要有主編單位和主編的書面授權。對於其他署名,也要有書面授權。對於大型匯編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者也應索要有關的會議紀要。
這幾個環節是決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的重要環節。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出版者要對其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前述三個環節的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必須有一定證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證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兩起案件,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筆者建議:出版者對大型匯編作品的出版建立書稿檔案制度,詳細記載上述環節中合理注意義務的內容;為確保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將合理注意義務與三審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審次都提出相應要求。
由於匯編作者並沒有著作權,而只是將部分著作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匯編,所以在匯編作品出版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如果對相關著作權認定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構成了侵權行為,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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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釋義:本條是關於著作權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採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即實行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域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一、國籍原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所在國籍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創作了作品,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該作品的著作權。本條規定的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二、互惠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一個國家對本國著作權怎樣實行保護,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限制,國與國之間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沒有共同參加某個國際公約,則不相互保護著作權。因此,當我國尚未同外國簽訂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對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也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一旦我國同外國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了某國際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適用本款規定有三個條件:第一,外國人的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無國籍人的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了有關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組織。
❻ 什麼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內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容創造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什麼復制方式以及復制中國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❼ 《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分為九類:
(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例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等。口述作品應該有相對的完整性,能說明一定的問題或者抒發某種情感,具有起碼的獨創性。人際間隨意的、沒有什麼價值的談話不能成為口述作品。另外,宣讀講稿也不產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對文字作品的一種再現。口頭作品的固定一般不會改變它的性質,例如被錄制下來的演講仍然是演講者的口頭作品,但這時演講者、錄制者還對錄製品享有相應的鄰接權。
(3)表演藝術作品,即音樂、戲劇、曲藝、舞蹈和雜質等藝術作品。其中音樂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響樂、歌曲等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話劇、歌劇、地方戲等。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聲、快板、大鼓、評書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體語言,例如動作、姿勢、表情等形式表現的作品。雜質作品是指通過形體動作、技巧表現的作品,包括魔術、馬戲等等。
(4)美術作品,即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作品。有的美術作品同時不具備實際用途,滿足物質上的需要,因而被稱為實用美術作品,其中建築作品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5)攝影作品,即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質上記錄客觀事物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等。著作權法並非保護所有攝影物,純復制性的攝影作品,如翻拍文件、書刊等,因不具有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6)影視作品,即將事物形象、音響攝制在一定介質上,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電影作品以及採用與攝制電影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例如電視劇等。
(7)圖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狀、結構和原理等內容的圖形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解剖圖和線路圖等等。
(8)計算機軟體,即由計算機執行的程序及其相關文檔。由於計算機軟體和傳統的文學藝術作品相比有很大的區別,故立法者制定了特別的規定,即《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該款旨在對於未規定在上述類別的作品予以補充,如民間文學形式等。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作品」是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計算機軟體是作品的一種,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由此可見,插件也屬於計算機軟體,獨創性的插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估計你寫版權指引是為了規避侵權風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刑事處罰的一個構成要件,如果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民事賠償標准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是否觸犯刑法,建議你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3.你說的「商業」用途,主要是基於侵犯著作權罪認定中的「以營利為目的」。在民事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均屬侵權,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在行政責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對權利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破壞公平原則、市場經濟秩序等,其他人是通過權利人授權或付給一定的報酬獲得,而你卻是隨手拿來就用),就要受到行政處罰,也不需作出是否「商業用途」的認定。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一般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行政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刑事責任: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自然人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