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07 16:53:31

『壹』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貳』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
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
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
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
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
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
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
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叄』 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肆』 國家財產由國務院代理行使所有權,法律有規定的按規定,與之有關的機構和法規

《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版國務院代權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伍』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專手段侵佔、屬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財產。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犯國家財產,並保護國家財產的義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保護國家財產負有重要的義務。對侵犯和損害國家財產者,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和給予行政處分外,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陸』 急!關於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財產包括礦藏、水流、海域版;城市權的土地及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機關。而國家行政機關都是上級領導下級,並且實行首長負責制。
既然這樣,那麼作為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城建和交警就毋庸置疑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了。
同樣,土管局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等等。
不知道你要的答案是不是這個。

『柒』 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對於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財產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只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財產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那麼,哪些專屬於國家所有?哪些屬於集體所有?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除了上述屬於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不能取得所有權外,其餘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權。

『捌』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政府關系、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2、《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八章四十五條,規定有總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管理、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獎勵與處罰及附則等內容。

(8)所有權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主要規定有: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2.城鎮集體企業的組織機構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集體所有制企業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