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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共有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7 17:51:09

Ⅰ 關於樓層范圍所屬權的民事糾紛問題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是指建築物中具有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並作為區分所有權的客體的部分。
一般認為專有部分的范圍應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而有所不同。就內部關系而言,在區分所有權人相互之間對待建築物維持、管理關繫上,專有部分僅包括牆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層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關繫上,如買賣、保險、納稅等關繫上,專有部分達到牆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線。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自由粉刷牆壁、懸掛物品、鋪設地板等,但不得危及牆壁等境界的安全。 區分所有僅的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仍屬於不動產,其所有僅的取得和喪失也適用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專有部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的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區分所有權人共用,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圍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分是指樓板、屋面、梁、柱、內外牆體、基礎等承重結構和樓梯間、水箱間、走廊、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共用天線、通訊電纜、暖氣干線、供暖鍋爐設備及房屋加壓水泵設備、房屋消防設施等。各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約定。 基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或建築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專有使用權,如在地下室有專用停車位。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按其份額享有使用權,並承擔管理,及時修繕改良的義務。我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中對區分所有的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的維修有明文規定,現介紹如下。
異產毗連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異產毗連房屋是具有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 凡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依下列原則處理: 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摶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共用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1)屋蓋的修繕:
A、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B、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有,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房屋共有部分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拆除,其拆除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分及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將依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另行規定。

Ⅱ 共有所有權的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綜合國外的立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對共用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區分所有人,或者說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使用建築物內的共用部分,並且這種使用不受其專有部分佔整個建築物的比例的限制,這是因為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要求業主們按比例或者按份額使用共用部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按份額獲得共用部分所產生收益--通常為出租共有部分供他人作廣告而獲得的收入。關於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權按何種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確定這種比例,根據私法自治的原理,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使用收益的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則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享有,而這種比例應當是在考慮專有部分的面積和其他因素之後予以確定。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享有對共有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所謂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是指不影響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質的修繕改良行為。一般來說,對建築物進行修繕改良,應首先提出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方可進行。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業主對共用部分的義務主要有,按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該部分,承擔因為共有部分日常維護、管理所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維護和保存共有部分等義務。共同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在確定這一比例時,專有部分的面積應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同時還應當考慮房屋的物質狀態和物理構造,包括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陽光是否充足以及安靜程度等等。

Ⅲ 建設單位是否可以擅自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

現實問題

某建設單位欲在該單位建造的小區內,將小區花園內一片綠地去除並在該綠地上建造一家會所以便出租,遭到了業主委員會的反對。那麼,該建設單位是否有權利處置小區的花園呢?

律師解答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房屋以外的,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築物的部位、場所、設施、設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者單幢住宅內,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燃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設單位無權對之擅自進行處分。但是在實踐中,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歸業主所有或者使用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侵害業主合法的財產權利的情況屢見不鮮。所以《物業管理條例》也特別強調「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Ⅳ 兩家共用一個廁所為什麼要爭所有權

為拆遷計

Ⅳ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成員權,是什麼意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種復合形態的權利。應無疑義。閑此。不宜將專有權與共有權視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能。那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哪些權利復合而成的呢?從上述各種觀點來看,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關的權利共有四項:專有權、共有權、基地利用權和成員權。筆者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行權和共有權所構成的。基地利用權實質上乃是共有權的具體化,不宜與共有權並列,故德國《住宅所有權法》將基地作為共有建築物是合理的。而成員權實質上乃是區分所有人為更好地行使專用權和共用權,筲理區分所有建築物。在區分所有人團體中所享有的權利。該權利之享有是以區分所行人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為前提的,自然不能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要素。所以,筆者贊同這樣的主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築物在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時,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

專有權和共有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作為相對獨立的權利,區分所有人可以分別行使之:對專用部分行使專用的權利,對共用部分行使共用的權利。作為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復合要素,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不得將其分離。這是各國立法-致公認的原則。如日本《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第15條第2項規定:共有權不得與專有權分離處分。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等亦有類似規定、如果失去專有權和共有權中的任何一項,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就將不復存在。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結構中,專有權佔主導地位,共有權居從屬地位,即專有權的效力及於共有權:專有權是產生共有權的前提,專有權的范圍決定共有權的范圍。因此,在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上,區分所有人取得了專用權,便當然取得共有權。

劃分專有權和共有權的范圍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1.專有權。專有權的標的物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中的獨立建築空間。這與普通所有權不同,它不是對有體物加以管領支配,而是對由建築材料所組成的「空間」加以管領支配。對專有權的標的物,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立法一般都規定了范圍。如日本《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第1條規定:「一棟建築物在構造上被區分為數個部分,其各部分可以獨立供作住宅、商店、事務所或倉庫或者其他建築物使用時,依本法所定,得各自為所有權的標的。」《瑞士民法典》第712條之2第(1)項則更明確規定:「特別權利(專有權-筆者注)標的物,可為單獨的樓層,亦可為樓層內隔開的具有出入口的用於居住、辦公或其他目的的單元;單元可包括隔開的房間。」從各國立法來看,作為專有權標的物的專用部分-建築空間,必須能夠與外界隔離而又能獨立使用。因此,凡是開放式的建築空間,或不能獨立使用的部分,如某一單元中的一個居室或一個陽台、為多個區分所有人共用的樓梯等,都不能作為專有權的標的物。

2.共有權。共有權的標的物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除專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共用部分有法定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和部分共用部分之分。法定共用部分即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性質或構造上當然共用的部分,如電梯、樓梯、基地等;約定共用部分即區分所有人通過規約,將可以作為專用的部分作為共用部分,如將某一房間作為集體會議室、活動室等;全體共用部分即供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庭院、公共廁所等;部分共用部分即供部分區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結構性隔層、各單元的樓梯等。《瑞士民法典》第712條之2第(2)、(3)項對法定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分別作了規定,屬於法定共用部分的有: (1)建築物的場地及建造樓房的建築權,(2)對於樓房或其他樓層所有人的房屋的存在、結構及堅固極為重要的或對樓房的外觀及造型起決定作用的裝飾物,(3)其他樓層所有人亦使用的設備。屬於約定共用部分的是:建築物的其他組成部分,經樓層所有人在設定樓層所有權時或事後台意後,得宣布為共同所有。日本《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等的法律》第2條及第4條規定;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外的建築物的部分、不屬於專有部分的建築物的附屬物、通往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室及其他在結構上可供區分所有人或一部分共用的建築物的部分。從我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來看,共用部分包括,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廁所、院落、上下水設施,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房屋的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管,化糞池等)。其中,既有全體共用部分,又有部分共用部分。

Ⅵ 自建房出售共用部位如何劃分所有權

自建房出售的話,那麼公共部分當然是歸全體人所有的,共同來承擔這一部分的價值。

Ⅶ 二住戶共用一個過道,過道所有權歸誰

您好,有產權的,由產權人所有,無法確定產權的,由住戶共同使用,都沒有所有權。

Ⅷ 如果A、B公司是關聯公司共用一個廠房,且A公司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廠房的所有權。

土地和房產權屬肯定是屬於a公司,b公司可以租賃,不要繳納任何稅,如果是轉讓,ab公司一共大概要付出總資產的15%的稅。具體情況你可以上城市規劃博客xhut了解

不動產轉讓需要繳納的稅

Ⅸ 整棟樓共用一個房產證但是每戶都有一個復印件的樓房能買嗎

我曾經是一個來二手房交易公司的職員自,據我所知,二手房不應該是整棟樓共用一個土地證,而是每戶居民都有一個《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僅是一棟樓共用一個土地證,那你就要當心,這很有可能是農村集體用地,在農村集體用地上蓋的商品房國家只按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而不能辦《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為本土地已經屬農村集體所有。且這種房子不能上市交易,國家規定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必須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證齊全才能進行上市交易,很明確的指出是「國有土地」而不是「農村集體土地」,正規商品房開發商是不可能不能為每戶辦理二證的,這其中的貓膩你一定要在購房前問個明白,還要到房屋產權所屬的房產交易公司去問明白,千萬不能上當,防患於未然。祝你能購到自己稱心如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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