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
1. 哪些情形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在針對合理使用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分別是以下情形,大家可以對照自己看看自己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圍:
合理使用情形1-個人使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2-適當引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包括在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的他人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3-時事新聞報道中使用: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以及在向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發表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4-對時事性文章的使用:刊登或播放已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以及向公眾通過網路提供已經在網路上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5-對公眾集會上講話的使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播放或者通過網路提供在公共集會上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6-在課堂教學或科研中使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以及通過網路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7-國家機關公務使用: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圍內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8-圖書館等對館藏作品的特定復制和傳播: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和美術館等機構,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復制本館收藏作品,包括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9-免費表演: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情形10-對室外藝術品的復制: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合理使用情形11-製作少數民族語言版本: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以及通過網路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合理使用情形12-製作盲文版本: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過網路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以上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由於篇幅限制,介紹得相對比較簡略,如果想要進行進一步了解或者需要具體的案例,歡迎前往維權騎士網站查看版權知識課程,專門針對著作權法的這部分有發給長詳細的解讀,還搭配了具體的生活案例。
2. 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3. 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方面
按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4. 著作權合理使用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內用作品容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5. 哪些情況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後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於是為了保存,不能用於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行的范圍僅限於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於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6.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行為是出於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目的。允許對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動自由,基於非營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符合該創作作品被放置於公共場所的目的。而且這類使用並不足以威脅著作權人的利益,反而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體現。因此,對於該條應強調使用目的的非營利性,並列明各種具體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關於教學使用。當前教學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應將「播放」、「表演」這兩種使用方式補充為教學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這樣,有助於滿足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滿足聾啞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權。應當說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僅涉及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用於播放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鄰接權。第7項規定的公務使用的使用方式也應當列明。根據現實中允許的公務使用作品的一般情況,應將公務使用方式限定為復制和翻譯,而不應包括表演、改編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體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7項的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所指國家機關,過於籠統,應加以限定。國外立法對於公務使用的主體的規定各有不同。德國將國家機關規定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機構。日本將國家機關規定為立法、司法機關。而大多數國家直接將公務使用的主體規定為:具有公共管理性質的機關。借鑒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應當在法條中明確公務使用的主體,並強調行為的目的是執行公務。
(四)其他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1項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屬於合理使用。該條的立法本意是促進少數民族的教育和發展,但實際上卻對著作權人的翻譯權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這一規定在其他各國立法中絕無僅有,與國際公約也很不協調。而該項作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著著作權,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沒有充分依據。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撥款等形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翻譯使用漢語言文字作品的報酬,而不應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
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國在立法僅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不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體規定上也存在著適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國《著作權法》對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國家機構進行的演奏、插圖目錄 等就沒有相關的規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就對個人復制的數量未加規定;第2 項中對適當未做規定,對引用的數量和質量也未明確;第5項中對「學校」和「少量」的確切內涵未加限定等等問題存在。因而應對我國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則不僅不利於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於發揮知識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有什麼限制規定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限制: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8. 新聞報道中哪些情況適合合理使用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那麼可以推知「新聞作品」是指具有評論性、描述性、凝結著作者的獨立構思和創意的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發表在傳播新聞傳播載體上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換言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和第十條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載。
由此可見,時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只要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刊登、轉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轉載。
綜上,財新報道文章亦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保護,即:著作權人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刊登、轉播、轉載的,他人不得刊登、轉播、轉載。財新網上的文章,受《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保護,事先聲明未經權利人允許不許提供。
因為財新在財新雜志和財新網上的報道文章都已經明確標注「事先聲明未經允許得刊登、轉播、轉載、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從根本上杜絕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為名,擅自轉載、無償使用的機會。
9.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是什麼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著作權合理使用價值1、公平。知識是在不斷累積中更新和發展,文化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幾代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創作活動不可能離開對已有作品的借鑒和利用,沒有人能說他的作品與前人的積累完全無關。既然創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麼就不應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權人應在適當的范圍內讓渡自己的權利,允許他人使用,對其作品不能享有無限制的獨占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獲取和享有的暢通,為更多的創作創造更好的環境,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關鍵。2、效率。在承認公眾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利用的基礎上,允許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的使用,是為了保證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項權衡各方得失,以求社會總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證作品的正常傳播利用、著作權人及時收回創作成本、避免出現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區域做出合理劃分。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要劃出一個合理的范圍供公眾無償使用,而又不會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對作品使用都要徵得作者同意的麻煩,減少了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種基本的平衡和協調關系中得到最大滿足。如何保持著作權人權利范圍和公眾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眾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就顯得異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