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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7 20:17:27

A. 「劃撥地」性質的住宅在取得房產證上五年內不能交易嗎

沒有規定「劃撥地」性質的住宅在取得房產證後五年內不能交易。一些交易受限制的房屋性質有可能是劃撥地,如經濟適用房,但不表示所有劃撥地性質的房屋交易都受限制。

劃撥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行政劃撥的,劃撥地在發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讓金。

與之對應的是出讓地,出讓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已經向國土局交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地一般有出讓終止年限,一般為50-70年,年限到期前發生交易,不交納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續交土地出讓金。除此之外沒有差別。

(1)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劃撥地是指國家對某些主要涉及國防、公益等用地單位給予土地的一種方式,它與出讓地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轉為出讓地,必須經有審批權的機關批准。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但要依法報批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依法處理。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或者無償取得而且沒有使用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家設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現實社會因素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對純公益性而非營利性的建設項目採用無償方式供地,可以實現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此外,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家重點建設用地,客觀上需要採用劃撥方式。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是國家劃撥行為的合法依據。

行政法規

根據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的或者說是僅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較低的費用後取得的,相對國家來說也是無償的。

為此,不論是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性,還是劃撥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進入市場的。

從立法的意圖上看,土地使用者不能擅自處分劃撥土地使用權,即不能轉讓、抵押和出租。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存量的劃撥土地不能進入市場。

劃撥土地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轉為出讓土地。在法律上,這屬於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消失和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有償轉讓的,但要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相關的手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所有者的收益。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處分,都必須依法進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上期案例中提到的未經政府主管部門許可,隨意有償轉讓或承包劃撥土地使用權,就屬非法轉讓行為。

對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應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本案中的非法轉讓、出租行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單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B.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一

第一條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本規定所稱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第四條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並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被授權的企業必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授權部門每年要對企業經營土地資產的情況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超越授權經營的許可權和范圍使用土地或處置土地資產的,授權部門有權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並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的。
第六條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第七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 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待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採取其他方式處置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託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條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二)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企業改革的批准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於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屬於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和處置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資產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和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屬於中央企業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
(三)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的居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國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的樣式、內容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處置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均應以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以授權經營審批的會審制度,經本部門有關機構會審後,方可簽署批准意見。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補交出讓金或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屬於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收益可全額留給企業,用於安置企業職工以及償還企業債務。
第十四條 對土地權屬不合法或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地價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擅自處置並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佔地處罰。
土地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於本規定中關於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情形,均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非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在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方面,可採取適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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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應該怎樣理解

不矛盾,要轉讓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招拍掛程序,要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集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也是有限制的,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要符合規劃以及土地的農業用途等等。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那就是非法轉讓土地。 下面是詳細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佔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准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
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一是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二是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五是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是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D. 非法轉讓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區別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的非法轉讓土地使專用權的行為。也屬就是說對此行為定性應注意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時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另一方面應該注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分別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至於對轉讓的手段並非只有擅自轉讓或騙取轉讓的手段,還有諸如不作為、隱瞞、縱容等手段。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涉及到非法轉讓與倒賣兩者的區分。
非法轉讓土地
指的是沒有具備該土地使用權,而採取非法手段,賣掉土地使用權非法牟利

E.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犯罪類型和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主任主要有哪些?(一)行政處罰。
根據《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條的劃定,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要沒收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舉措措施,可以並處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根據《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一條的劃定,擅自將農夫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七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已劃撥方式取得的使用權的,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收進,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黨紀政紀責任。
首先,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假如屬於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15號令的劃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職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革職處分;情節嚴峻的,給予開除處分。
另外,違法行為當事人為中共黨員的,還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劃定作出處理。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劃定,以牟利為目的,違背土地治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達到一定情節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劃定了情節嚴峻的五種情形: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1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目尺度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F. 國家的土地個人私自買賣違反什麼法律

國家的抄土地個人私自買賣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未經批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6)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G. 土地置換何以「換」出個非法轉讓

□遲磊

閱讀提示:一學院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將自己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與一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置換。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被法律法規嚴格限制的,這起置換便構成了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案情]

某市中心區A宗地,使用權由甲學院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市郊與A宗地面積相近的B宗地,使用權為乙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

在乙的提議下,甲乙達成協議,乙以B宗地附加若干資金為條件,與甲交換A宗地。交換後,甲於B地建設了新校區,乙將A宗地分割後分別轉讓給丙、丁公司開發商業服務項目,整個交易乙獲利逾千萬。

[分析]

對於本案的處理,一種意見認為,甲與乙的交易屬於土地置換,乙與丙、丁之間屬於合法轉讓,A宗地的使用權從甲轉移至丙、丁的整個過程都是自願、等價和有償的,所欠缺的僅僅是辦理變更登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按照第八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甲、乙、丙、丁之間土地權利的轉讓是非法的,構成了非法轉讓土地違法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追究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於,甲所享有A宗地的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的,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被法律法規嚴格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按照上述規定,甲學院不具備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沒有履行第四項規定的義務,並且沒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所以無權轉讓A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轉讓是非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也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作了類似的規定,雖然具體內容不同,但原則都是要有關部門批准,要補繳出讓金。由於轉讓的非法性導致了轉讓的無效,因此乙並未取得A宗地的合法權利,這一前提決定了後續的乙和丙、丁之間轉讓行為的違法性——乙將不享有權利的A宗地轉讓給丙、丁,當然是不合法的。

置換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轉讓即買賣,出讓方交付物或權利,受讓方支付價款。而在置換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權利時,從另一方受領的不是價款,而是另一物或權利,表現為物或權利的交換,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不能改變轉讓的本質,適用相關的法律調整當無異議。

全面來看這一非法轉讓行為,乙在當中扮演了類似政府的角色——將A宗地收回後再行出讓,而甲在B地辦學與在A地並無實質區別,且獲得了相當可觀的改善教學條件的資金,丙、丁從乙處獲得黃金地段的價格也明顯低於政府出讓的價格,各方都有利可圖,促成了這一非法交易。各方所獲利益之和,正是A宗地由於用途發生改變而使土地使用權增加的價值,而這一價值正是國家流失的土地資產。

關於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拆除或沒收非法轉讓土地上的建築物沒有疑義,但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爭議也比較大。對違法所得不但要沒收,而且罰款的數額也依據其確定。

筆者認為,違法所得即違法者通過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應為「凈利潤」,即違法活動的全部所得扣除違法行為的成本。本案中,甲的非法所得應是從乙處獲得的資金和B宗地使用權的折價減去其原在A地的房產的折價;乙的非法所得是從丙、丁處得到的價款減去B宗地使用權的折價和給付甲的資金;丙、丁的非法所得是A宗地作為商服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其向乙支付的價款。

需要強調的是,乙作為整個違法活動的策劃者,應從重處罰。

H. 如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如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非法轉讓土地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一、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按照現行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因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由於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外,不允許轉讓(包括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就屬於非法轉讓集體土地。
二是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無償提供的土地。劃撥土地如進入市場,要依法補辦出讓手續並且補交出讓金後才能進行。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都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轉讓出讓土地。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即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
非法轉讓土地的當事人應承擔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對非法轉讓土地的一方,要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違法所得的50%以下;對非法受讓土地一方的行政處罰,與對非法佔地的處罰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其新建建築物及設施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拆除。
(2)行政處分。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於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按照最新發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數額與上述相同)。
綜上,發現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舉報,如果發現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公安機關報警。
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是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李增亮律師希望你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如有其他問題請直接聯系李增亮律師。祝好!

I.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證據審查和分析是什麼

□椒江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市區H街兩邊60戶居民住房收購,用於商品房開發。被收購的60戶居民房屋均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開發公司於1995年6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60戶居民的房產過戶手續。1995年10月,開發公司將60戶居民的房屋拆除並興建商品房。商品房於1996年3月全部竣工,部分售出,部分短期出租。拆遷的60戶居民各分得一套住房。該開發行為涉嫌非法轉讓土地。
一、取證
根據案情所提供的線索,我們在具體處理該案時,應收集哪些證據呢?(1)從開發公司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土地來源著手,對H街60戶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取證。包括土地使用權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土地、房屋權屬證件,被收購房屋的居民的詢問筆錄。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該地的用途(假設此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通過審批)。
(3)開發公司與60戶居民房屋收購的協議(合同),收付款憑據。
(4)根據上述證據統計出被收購房屋的佔地面積,總的收購價格。
(5)開發公司興建商品房的事實經過。
(6)開發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全部對象及出售、出租協議和資金收付憑據。
(7)實地勘測開發公司商品房的佔地面積,收集現場物證、書證資料。
(8)開發公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的登記情況。
(9)開發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手續情況。
(10)其他需要收集的證據。
二、證據的審查與案件分析
假設上述10個方面的證據均能如願收集齊全。
經審查核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並能證明下列事實情況:
(1)60戶居民轉讓房屋土地給開發公司,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2)開發公司商品房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亦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
(3)開發公司轉讓、出售的房屋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手續,部分買房的個人和單位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4)開發公司商品房的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各買主的姓名、單位、地址及所買房屋的面積、成交金額,承租戶的單位、負責人及租用房屋的面積、租金均已核實。
那麼,可作如下分析:
可以初步認定本案性質為非法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
本案的違法主體可以作如下認定:60戶居民和開發公司作為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開發公司作為非法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需要說明的是,60戶居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開發公司後,因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未改變,故開發公司轉讓、出租的也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根據上述分析,本案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理。
假設本案無法收集確鑿證據證明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從取證部分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收集的證據有許多,並不是所有證據都可以收集得到。問題在於我們無法收集非法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證據,而對於60戶居民擁有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證是很容易的。因為,土地使用證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有關手續的,地籍登記、土地證編號、存根等一查便知。開發公司先行辦理了60戶居民的房屋過戶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開發公司應憑房產證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即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開發公司並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即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就拆舊屋建新房。那麼,我們可作如下分析:
開發公司收購的60戶居民的房屋辦理了合法的過戶手續,擁有60戶房屋產權,但這些房屋已不存在(被拆除);
開發公司已在原60戶居民的房屋地基上新建了商品房;
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未獲依法批准。
分析結果: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系違法佔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處理。處理的結果:沒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商品房),並處罰款。這樣處理本案,簡單,取證容易。但是,本案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是否都作了處理呢?60戶居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開發公司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從形式上來看,均未予以處罰。而實際上的效果又怎樣呢?如果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作沒收處理,則60戶居民、所有購房的單位和個人就沒有房屋所有權,先前的買房、拆遷還建均不能成立。從法律上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就是這些買主和拆遷戶起訴開發公司,由開發公司承擔他們的經濟損失和解決60戶居民的住房問題。開發公司還要受到罰款的處罰。這樣的效果,從實質上來看,比按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更為嚴厲。
假設本案有證據證明,可以認定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1)60戶居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含開發公司)。
(2)開發公司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但無法確定非法所得的具體金額。
那麼,我們可以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按土地估價方法認定非法所得的請示的批復》(國土批〔1996〕31號),按土地估價方法確定非法所得並予以處罰。
假設本案有證據證明,在60戶居民、開發公司、購房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事實,但認定其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證據不足。
出現這種假設,我們還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以湖北省的地方法規為例)的規定對本案進行處理。
《湖北省實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未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分別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並處以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罰款。」
《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當事人不履行登記手續的,其所訂合同無效,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的罰款。」
關於本案的定性和處理,我們探討了4種方案,4種方案的選擇基於收集得到的證據所能認定的事實。如果僅有法律條文的處罰條款,沒有確鑿的證據認定違法事實,不能對案件作出處理。實際上,本案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出租房屋的形式),60戶居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給開發公司,開發公司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一種是開發公司違法佔地建商品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要求我們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若本案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前已經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號函的解釋,非法佔地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持續狀態,追訴時效就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仍可依法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這一規定,我們在承辦案件時,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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