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知識產權教育
❶ 國內外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差異大么
在共同加入的國際條約方面都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 不同法系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版保護力度不同權
想美國等國家保護力度比較強,規定就比較嚴格
我國因為法律制度在構建之初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方面的法律,所以就就介於兩者之間
差別是有 但是應該說還不是太大
❷ 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是指什麼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徵。其專有性表現為在一定時間內的獨占排他權,即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未經其本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佔有,知識產權只能授予一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時間和地域限制的,超過保護期限的知識產權就進入公共領域,為人類共享。
知識產權並不是自然擁有的,它的獲得需要國家相關法律的確認,並需履行一定的手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其法律保護體系,一般是指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範文件對文學藝術著作、科學發現和發明專利及商標等各種權利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則、方法及其保護范圍等構成的法律保護體系。
它的產生和形成是伴隨著人類文化科學技術進步和發明創造之轉化為強大的生產力而逐步建立起來的,但迄今為止,在西方資本主義各國國內立法上,既不存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也無以「知識產權」名稱將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概括起來收入民法典的立法先例。
❸ 關於模仿國外產品、商標,知識產權的問題!!
這位仁兄估計不知道外抄國搶注中國商標的事,你憤慨嗎?外國搶注中國企業域名,你不記得了嗎?外國有乞丐嗎?中國的犯罪率有多高,外國的呢?所以,這還是給他們面子,若是我直接就以他的牌子申請個商標或專利,你也是糊塗蟲一個,你以為你有多清高,所有的國家不怕的就是你這種清高。美國跳過聯合國打伊拉克,講理嗎?你怎麼不罵呢?因為這和你沒直接的關系。在國際上是以實力來說話的,聯合國就是一個博弈場,各國都有自己見不得人的一面,關鍵在於你怎麼認識,所以仁兄你的腦子讓美國人給洗了,還特白(痴)。國家是什麼?是保護本國國民的機器,國與國之間就是利益的交往,利益的爭斗。中國和日本政治冷淡時,為什麼兩國的經濟還那麼熱?一個字,利益。在國家利益上,不要講什麼仁義了、榮譽了、尊嚴了。有最好,但為了國家利益,這些在必要時是完全可以放棄的。
❹ 在國外學習知識產權法專業能否回國就業
海洋法系,這么不合理的說法你也信啊?
很多國外國家不是隨便申請專業的,要跟你本科專業相關。
移民的問題,得看你自己需要什麼,別人不清楚你的情況,不好給你有用的意見
❺ 知識產權行業,國內和國外有什麼差距
1:政府職能變化
我國的專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民初,但真正建立起系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僅有30餘年,此前政府開展這方面工作的主要動力是來自加入WTO的壓力,而現在則是經濟轉型的內因驅動,制度與政府職能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發布了一系列的有重大實質意義的知識改革文件,比如近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將知識產權對國家發展的意義明確體現出來,政府職能也將從原先的指標型轉化為全面輔導型,相信很快我國的知識產權創造及保護環境將有實質性的提高。
2:對民眾的知識普及不夠
哪些屬於可保護范圍、如何維權、法律上的處罰金額多少?這些對大多數的技術和商業人員來說都很模糊,甚至對采購知識產權最基礎的服務——申請環節的代理服務,都不了解這個環節的應該是什麼樣。特別現在年輕人創業,這塊知識更沒有普及。
3:合格或優秀服務人員嚴重匱乏
專利代理方面,執業考試通過率比司法考還低,目前全國執業人員1萬多名,而全國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25萬。平均每人服務約200件。如果把有執業證書而未執業的退休、半停職、停職的代理人去掉,平均每個代理人約達250件以上,基本上每個工作日完成一件,但是每件專利從技術溝通,檢索到撰寫,需3天以上,可見其中合格服務人員的缺口量十分巨大。
❻ 尋找關於國外 知識產權的歷史文化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
確立全面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還頒布了《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英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追溯到15世紀,但較全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於20世紀的中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修訂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相關法律體系更趨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時間,學界有不同認識,一是「二十年說」,一是「百年左右說」。前者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20年前。「百年左右說」是從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算起的。
其實,古代中國便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北宋時,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白兔兒」商標,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該法的主要內容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和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底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其中載有「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自晚清時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國人於1904年起草的。1923年當時的北京政府頒布了商標法44條,同年又頒布37條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5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實施了幾部知識產權法,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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