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員土地使用權
① 五保戶死亡後養女可否繼承土地使用權
五保戶是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內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容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國家對五保戶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所謂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
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
② 土地確權人死亡的怎麼辦子女不在本地的,能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承包地合同是以家庭為單位簽的。簽字的承包人死亡,子女戶口還在本村、而回且是當初簽合同時的家庭共同承包答人的,子女可以要求確權並繼續耕種到承包期滿。
但如果子女戶口已經遷走,或者雖然還在村裡、但不是當初簽合同的家庭共同承包人、而是另外取得的承包地的:子女不能要求繼承土地使用權。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是村裡的,村民僅在承包期內有使用權,承包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不是遺產,不能完全適用繼承。
③ 土地使用權人死亡,是不是意味著他的土地使用權自動滅失
這種說法來是錯誤的自,要是,農村土地情況,人死,這個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沒有親人的話,該村委會會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權,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先辦理土地上住房繼承過戶,憑繼承人房產證再去辦理該土地使用證的繼承過戶,就可以。
土地滅失,是指由於自然力量或人為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如因地震或戰爭而使原有土地變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滅失,導致土地使用權客體喪失,受讓人因此而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④ 農村土地承方逝世後人是公職人員能否繼承土地使用權
你好,《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過家庭回承包取得的承包地答,承包期內如果家庭成員死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個家庭消亡除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辦理。解決人地矛盾問題,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下列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來解決。
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於集體,集體有統一規劃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者繼承的只是房產所有權,農村居民或者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其使用權應通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依法合理的確定。如果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按照當地鄉(鎮),村的統一建設規劃進行之外,還必須要由鄉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請採納,謝謝
⑤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回,分別是林地和通答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⑥ 人死了,繼承人又有土地,那麼死的那個人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您好,土地繼承人死亡的,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回承人答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並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要是,農村土地情況,人死,這個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沒有親人的話,該村委會會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權,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先辦理土地上住房繼承過戶,憑繼承人房產證再去辦理該土地使用證的繼承過戶,就可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繼承人有哪些要求
您好,土地繼承人死亡的,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並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要是,農村土地情況,人死,這個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沒有親人的話,該村委會會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權,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先辦理土地上住房繼承過戶,憑繼承人房產證再去辦理該土地使用證的繼承過戶,就可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⑧ 農村戶口人員死亡後土地歸誰所有你後天陰口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如,死者生前沒有設立遺囑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律)第十條規定,有死者的配偶、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的土地使用繼承人。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土地使用繼承人,依法享有死者生前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遺產(含土地使用權)繼承有關的法律規定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律)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