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
Ⅰ 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性質是劃撥或者是出讓 出於兩種土地拿到地的方式不一樣。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Ⅱ 劃撥土地怎樣變更成出讓土地
如果是單位或企業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打轉讓申請或補交出讓金申請,與國土局回簽訂土地出讓答合同;
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國土局權屬登記中心辦理出讓合同後在進行土地證變更就可以;
個人的轉讓國土局直接有這個程序,找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出你的土地價格,然後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拓展資料: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網路-劃撥土地
Ⅲ 如何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抄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
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Ⅳ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4)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Ⅳ 國有劃撥土地證如何轉為國有出讓土地證
國有劃撥土地證轉為國有出讓土地證方法如下:
1、如果是單位或企業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打轉讓申請或補交出讓金申請;
2、個人的轉讓國土局直接有這個程序,找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出你的土地價格,然後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國土局權屬登記中心辦理出讓合同後在進行土地證變更就可以。
國有劃撥建設用地轉出讓補繳土地出讓金需根據以下四種情況核收:
1、是房改房上市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按辦理時的標定地價10%計收;
2、是歷史遺留問題依據按廣府發〔2008〕39號按評估基準日的出讓價與劃撥價差額的40%計收;
3、是己辦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按廣府發〔2011〕10號計收;
4、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申請辦理時出讓價與劃撥價差額的100%計收。
網路-國有土地使用證
Ⅵ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抄定義
土地出讓襲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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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費用標準是什麼
劃撥土地出讓金標准: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拓展資料:
劃撥土地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5、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6、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7、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Ⅷ 要如何由劃撥變成出讓
1、如果是單位或企業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打轉讓申請或補交出讓金申請,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2、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國土局權屬登記中心辦理出讓合同後在進行土地證變更就可以。
3、個人的轉讓國土局直接有這個程序,找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出你的土地價格,然後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8)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
1、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Ⅸ 劃撥性質的土地證怎麼才能變更為出讓
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證過戶時可以改為出讓性質。
需要提交申請審核,以及專繳納土地出讓金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准權的部門審批。有批准權的部門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Ⅹ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請時限
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30日內,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有關稅費繳納證明,出讓金繳納憑證等。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權利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的受讓方一致。
(2)申請人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應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審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依法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讓合同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受讓方(申請人)簽訂,其他部門、組織和個人為出讓方與申請人簽訂的出讓合同無效。
(三)對使用期限的審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四)對出讓金繳納情況的審核
申請人(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須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五、頒發證書
收回並注銷宗地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頒發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