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國有建設使用權罪案例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主任主要有哪些?(一)行政處罰。
根據《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條的劃定,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要沒收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舉措措施,可以並處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根據《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一條的劃定,擅自將農夫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七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已劃撥方式取得的使用權的,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收進,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黨紀政紀責任。
首先,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假如屬於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15號令的劃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職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革職處分;情節嚴峻的,給予開除處分。
另外,違法行為當事人為中共黨員的,還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劃定作出處理。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劃定,以牟利為目的,違背土地治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達到一定情節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劃定了情節嚴峻的五種情形: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1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目尺度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訴訟時效
只要發現有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件發生的,無論什麼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沒有訴訟時效。
3. 如何認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方面
您好,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3
3.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裡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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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4. 刑事案件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怎麼算違法所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抄》第73條的規定襲,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而違法所得如何計算,實踐中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違法所得是否包含土地本身,二是違法所得是否包含地上建築物的價值,三是違法所得是否包含轉讓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和開發用地的成本。全國人大法工委、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針對湖北、廣東等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請示作出過明確答復,即違法所得不包含土地本身,也不包含地上建築物的價值(在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同時轉讓時,應扣除地上建築物的價值部分),但轉讓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如征地費用)和開發用地的成本(對土地的投入)不從違法所得中扣除。
5. 非法轉讓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區別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的非法轉讓土地使專用權的行為。也屬就是說對此行為定性應注意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時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另一方面應該注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分別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至於對轉讓的手段並非只有擅自轉讓或騙取轉讓的手段,還有諸如不作為、隱瞞、縱容等手段。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涉及到非法轉讓與倒賣兩者的區分。
非法轉讓土地
指的是沒有具備該土地使用權,而採取非法手段,賣掉土地使用權非法牟利
6.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依法出庭為其辯護。我們通過多次會見、反復閱卷和剛才的法庭調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東鑽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但其未達到構成本罪的定罪標准,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意見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 正如起訴書所述:「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東與梁XX簽訂協議:以60萬的價格買斷梁XX在這塊地上的權益,並先支付給梁XX6萬元,在該項目完成建設面積50%時付給梁XX30萬元,餘款在2007年12月底付清。……後因景東大道開發建設,該地塊暫時又一推向市場,故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取到該塊土地使用權。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也未再向梁XX付錢。」被告人梁XX將該宗土地的權益付給了信和公司,但六十萬元的應得權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其只是為了得到其應得的權益才實施該行為的,並非空穴來風所致。況且其未曾得到任何錢款。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XX的違法所得52.72萬元並無書證及其他證據予以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依法不構成本罪。 本案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其非法所得52.72萬元的構成依據是程XX、余X等七戶分別所作「詢問筆錄」的陳述統計而構成的,沒有書證即沒有收款收據,只有程XX、余X等七戶人的證詞,也沒有收款經手人劉XX的證詞確認和被告人梁東鑽的供詞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其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按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現又根據案卷(二)P47買地人程XX、余X等七人「關於被毀壞房屋情況的說明」即「我們從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先後從梁XX處購買土地,價格從300元到340元萬等,面積在160至320大小不等。買土地的錢有的交給劉XX,有的交給梁XX(老烏),」按該「說明」計算七戶共計購買土地1620㎡(見案卷(二)P54、P59、P68、P76、P82、P96、P102)按有利於被告原則,每平方米300元價格計算共計人民幣4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以本案事實對照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被告人梁XX非法獲利亦未達到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三、起訴書指控其被告人梁XX「又和劉XX以擺平城管為由,收取約8萬元」只有程XX等七戶人分別所作的「詢問筆錄」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採信。 四、程XX等七戶人家已經分別與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補償協議,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並且程XX等七戶已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以上意見請法庭採納。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俊傑
2013年6月6日
7.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8. 土地違法用地超過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法批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二、違法佔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三、違法轉讓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
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span>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破壞農用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8)非法轉讓國有建設使用權罪案例擴展閱讀: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規范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
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