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主體是什麼
『壹』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可以是個人,可以是企業,可以是國家。
所有權的義務主體不是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權外的所有人。
『貳』 所有權和他物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權利來源,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所有權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所有權是最典型的自物權。
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所有權(自物權)與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區別
主體 客體 權利來源 法律效力
所有權 完全物權 物之所有人 自己的物 法律 受限於他物權
他物權 完全物權 所有人之外的人 他人的物 法律和所有人的設定 限制所有權
望採納。
『叄』 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A每個具體的集體組織B所有集體的組織C集體組織的領導機關D各個集體單位的成員
集體所有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因此,專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當然屬就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組織」。
《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寫道:「集體組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組織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其主體是工業、農業、商業、修理和服務業等各方面的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各個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而不是組成這個集體的成員……」
『肆』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哪兩種
國家和集體
『伍』 所有權主體概念
我自己人為其主體為通過合法手段完全享有一定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這四項完整權利的任何一個人都是這個物的主體
『陸』 企業主體與企業所有者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企業主體是一個經濟實體,企業如果出現虧損,不承擔法律責專任。
企業所有者是取得法屬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成立前提條件不同
企業主體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是具有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擁有作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應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的經濟實體。經濟實體只是個名稱,不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所有者是指企業所有權(財產控制權)的擁有者。由於企業的所有權(財產控制權)是屬於經營者的,因此,企業的真正所有者是經營者,而不是股東。
3、概念不同
企業主體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所有者是企業的出資人,企業一旦成立,企業的利益就與之緊密關聯。可以是一人或多人組成。
『柒』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由哪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應該有:鄉、鎮、村、村民小組
縱橫法律網-上海市天域律師事務所-李玉珠律師
『捌』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什麼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除去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物權又稱為「對世權」,簡單版點說就是權「對全世界的人都享有的權利」,此權利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即所有權人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幹涉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
『玖』 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主體是什麼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案件受理時債務人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其主要構成為:
(1)企業自有的財產。企業自有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所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資產。主要包括:①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這部分資產指企業現存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注冊資本、利潤,主要包括企業的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等。②破產企業享有的土地、水流、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采礦權。③設定了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財產。原《企業破產法》規定,已作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本法中,這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債務人財產,具體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2)屬於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企業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物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為典型的財產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佔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形式。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②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債權。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債權有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費用返還請求權等。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一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③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證券權利。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④應當由債務人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債務人企業在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即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的權利等。⑤債務人企業享有的股東出資繳納請求權。法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繳納;債務人企業同時享有要求繳納出資的請求權。⑥其他財產權利。凡是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可以用財產價值衡量並可以變現為金錢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權利,如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專有技術、商號等,也應當列入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亦屬於債務人財產。
在認定債務人財產時應注意,下列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①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②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③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④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⑤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⑥破產企業內的社團經費及其擁有的財產。破產企業內的社團,主要有企業的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⑦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2.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於這種合同屬於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給付,而且這種給付通常具有等價性質。(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分配。(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帶來的收益以及破產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面凈值的差額部分。(5)繼續營業的收益。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於債務人財產。(6)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權利(包括無形資產權)而獲得的賠償;債務人因開辦人補足注冊資金所獲得的財產;因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而執行回轉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