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合理,契稅是對受讓人,不是對出讓人,因為你是購車位的,所以你要交這個稅, 但出讓人不用交契稅,他要交印花稅.
2.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車位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3. 車位買有產權的好還是要只有使用權
肯定是有產權的好,有產權意味著這個車位的所有權是你的,你可以自己占回有使用,或銷答售售,一次性買斷,後期車位升值的收益也是自己的。而買使用權相當於是租賃形式,到期後物業有權收回,而且通常沒有產權的車位通常都是人防車位或者開發商根據現場情況添加的車位,這種車位通常位置都不是很好。個人意見
,望採納!
4. 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只有一份《車位所有權轉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產權證:
產權證一般是指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5.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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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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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7. 買車位看清是產權還是使用權
買車應注重產權。原因如下:
1.產權車位與使用權車位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其區別在於,產權車位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和房屋的產權一樣,在期滿後,只需按國家過定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但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去產權仍然歸屬開放商,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而不是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不確定的因素更多。
2.如果車位只能辦理使用權證,那麼與產權車位相差20年,其價格方面平均算起來要貴得多。
3.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多年以來 車位無產權的問題。通知明確了銷售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按通知規定,室內機動車車位銷售以個為計價單位,面積可按停車位的實際佔有面積計算,也可按實際佔有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計算。銷售的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8.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8)車位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9. 停車位產權和使用權怎麼區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
(2)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1)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2)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權利不同:
(1)使用權車位:指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繳費,否則停止使用。
(2)產權車位:指這個車位就是你的,擁有所有權。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車位仍然歸屬開發商。
產權車位:產權車位屬於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購房者有產權證明。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繳費。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9)車位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
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
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