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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物品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8 04:45:06

❶ 定作合同案件中質量問題怎麼辦

首先,你的問題十分的模糊,屬於情況不明。

希望能增加細節。
根據我國《合同法》專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質量不屬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所以,如出現質量問題,可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若對方不予承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❷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應如何計征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的規定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❸ 定作合同的定作合同的格式

定作合同
承攬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託承攬人製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作成品
1.定作成品名稱為:
2.定作成品規格為:
3.定作成品數量為:——,單位為:————
第二條定作成品質量要求
定作成品的質量要求為:——,
(定作物品,需封存樣品的,應寫明要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第三條原材料的提供辦法、規格、數量、質量、期限
1.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數量為:——消耗定額為:——規格為:——
2.定作人對原材料檢驗期限是:——,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數或退貨。
3.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計算,參照合同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期限
1.技術資料、圖紙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期限為:——————
3.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在日/月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承攬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4.保密要求:————————(注意,承攬人對於承攬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確約定。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攬人應嚴格遵守,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製品。)
第五條報酬
承攬人按合同有關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時,定作人付給承攬人價款(或酬金)——元。(若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則應按該規定執行。)
第六條驗收標准和方法
1.驗收標准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樣品。
2.驗收期限為:_________
①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驗收前,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保證期限為:_____________
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由雙方協商保證期限。保證期內發生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或退換。
4.雙方當事人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________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交貨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為: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准。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期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准。(雙方當事人不同意以上計算方法,可以另行約定。)
2.交貨地點:______
第八條包裝
1.包裝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裝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裝定作物的標准與要求:
4.包裝定作物的費用由________一方負擔。
第九條運輸
1.本次定作承攬中,採用_____運輸方式。
2.本次定作承攬中的運輸費用由——————一方承擔。
第十條結算
1.定作人應在承攬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內,與承攬人結算。
2.定作人採用(寫明是現金結算,還是轉賬結算,還是銀行匯款結算)作為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定金與預付款
1.承攬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元預付款。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額的,定作人可以請求返還。
第十二條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按質論價;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修整或調換後,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交貨時間到期,承攬人交付定作物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攬人應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支付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階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承攬人逾期交付定作物,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元;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暫不接收。
5.承攬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應向定作人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__%(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承攬人應支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等。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入時,承攬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正確指定地點或接收人處,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裝、設備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9.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的,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第十三條定作人違約責任
1.定作人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中途終止合同,定作人償付承攬人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的違約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沒有作好必要的准備工作致使承攬人無法開始工作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應支付違約金——元,應向承攬人支付保管費、保養費等。定作人逾期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人;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費、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一‰償付違約金。
6.定作人無故拒收定作物的,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定作人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人時,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毀損、滅失的,定作人不對承攬人負賠償責任。
2.在合同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採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毀損、滅失的,承攬人不能免除違約責任,除非是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此時,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時,若當事人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第十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攬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簽章)
定作人地址:
承攬人:(簽章)
承攬人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❹ 定作合同管轄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稱為承攬合同,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版的管轄范圍,有約權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加工行為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❺ 該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否有責任

「樓板復廠負責製作、運輸、吊制裝」

該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關系:

1、你與樓板廠之間的建築工程合同關系;
2、樓板廠與施工工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3、你與高壓線所屬供電企業之間的侵權關系。

可見,你與施工工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這種情況下,對於施工工人的傷殘,你不承擔直接責任。

由於建築工程項目都是需要施工資質的,相應的工程單位也都應具備相應的施工專業知識,【在明知是高壓線下施工的情況下,理應果斷拒絕施工】。

因此因為施工而導致觸碰高壓電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施工單位違規操作導致,由施工單位對該事故引發的各項損失承擔主要責任。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根據這條法律,已經明確把違規施工的責任劃歸了施工方。

❻ 定作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定作合同只是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定作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己准備原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❼ 廠家為什麼把買賣合同寫成定作合同

廠家把買賣合同寫成定作合同,可能是為了降低風險。
定作合同是由承版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權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勞動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相應報酬的協議。
定作合同的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攬人提供,定作人所付報酬包括加工費和原材料費,這是廣泛使用的承攬合同,存在於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

❽ 民法留置物的所有權是屬於定作人還是承攬人

您好,承攬成果交付前的所有權歸定作人

承攬成果完成後,尚未交付前,所有權專歸定作人。對此屬結論,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但可以從相關法條並結合民法理論推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了承攬人的留置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了定作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則規定了「留置權」涵義。結合上述三個法律條文分析,既然承攬人可以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則該成果當屬定作人所有,否則承攬人無權留置。

2、尚未交付的承攬成果遭受侵害時定作人的救濟方式

(1)已完成的承攬成果遭受承攬人的侵害時,定作人既可以合同之債主張權利,也可以侵權行為之債主張權利。

(2)已完成的承攬成果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時,定作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行為之債,也可以向承攬人主張合同不履行之債。

(3)已完成的承攬成果被承攬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定作人可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提出保全異議(執行異議),依法取回承攬成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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