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物品享有所有權嗎
⑴ 法律問題 關於物品所有權的(我猜是這么分類的)
東西還得物歸原主。
《物權法》里有個物的追索權,就是說只要東西是版你的,無論權東西現在在誰手上,你都可以請求其返還。但是也有除外條件,也就是有例外,善意第三人制度就是例外。比如B不知道是A偷的,以為東西就是A的而買了過來,那B就是善意第三人,此時東西已經屬於B了,你只能找A請求其支付該東西的等價的錢財,要不來東西了。想要拿回東西只能從B那裡買。
⑵ 捐贈的物品所有權屬於誰
募捐款物一旦交付,根據物權變動規則,捐贈人不再擁有捐贈款物的所有權。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民政部門、其他募集人不應享有捐贈款物的所有權。在締約過程中,捐贈人與募集人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贈與合同。
若捐贈目的不能實現時,捐贈款物所有權歸屬於募集人,會從本質上改變捐款人捐贈款物的目的和意願,同時其實也更改了募集人發出的募捐要約,導致募捐的社會價值和目標根本不能實現。故募集人不應擁有捐贈款物的所有權。
募集人佔有捐贈款物時,定向捐贈受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而非捐贈款物的所有權。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但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利益。捐贈款物所有權的變動只有在將款物交付、用於特定目的時(其實此時款物已經消費)才轉移為受益人所有
⑶ 刑法第幾條規定不能非法沒收私人物品
刑法對物權的分層次保護
1.刑法對所有權的保護
刑法第二條規定了刑法的任務就是要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其中的財產當然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民事權利,這是我國刑法對物權保護的概括性闡述。此外,刑法規范將以搶劫、搶奪、盜竊、詐騙、哄搶、侵佔、毀壞、貪污等方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此即以刑罰威懾方式對所有權保護的體現。
2.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物權法對用益物權的界定為: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除簡要介紹了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用益物權外,還專門規定了幾種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地役權。與此相關的是刑法中設定了如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濫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耕地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等罪名。上述罪名從不同角度體現了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3.刑法對擔保物權的保護
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刑法規范體系中就如行為人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分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述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對擔保物權人權利的保護。
4.刑法對佔有的保護
依據學界的觀點,佔有是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控制的狀態。一般認為,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物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如專利權等)不能成立佔有;佔有可以產生事實上和權利上的推定,這就是佔有推定原則;佔有是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該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於這種考慮,物權法規定了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保護佔有的請求權。刑法規范體系對於佔有的保護則更帶有全面性。刑法在諸多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罪名中,並不要求行為人以直接從所有人手中獲取為必要,甚至不以從合法持有者手中取財為要件,即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侵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可見刑法對「佔有」的保護是先於物權法而存在的。
⑷ A把東西寄存在B處,B把東西賣給了C,物品所有權歸誰三人都會怎麼樣
這要分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C在購買自物品時是善意的,此時可以因善意取得獲得物品所有權,此時A的損失由B來賠償。
第二,C在取得物品時是非善意的,此時所有權仍歸A,A可以要求C進行返還。
善意是指C在購買物品時不知道B對此物品不享有所有權,另外必須是動產,其次是必須是通過交易取得。
⑸ 怎麼判斷一樣東西的所有權歸不歸你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分為四個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要判斷東西屬不屬於你就要看這件東西是不是由你擁有或者控制的東西。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⑹ 搶回別人合法佔有的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物品是否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內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容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一般而言,搶回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物品不會構成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責任要件,但是,並不是說你的目的、手段方式不會觸犯其他的罪行,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則會構成相應犯罪,比如搶回過程中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採取非法拘禁等方式,都可能構成犯罪。
⑺ 物品的所有權歸屬及我將受到什麼法律保護
既然是你祖父母生前就把物品就給了你父母,說明他們自己行使了對物品的處分權,從給了你父母那天起,它的所有權就已經屬於你父母,你祖父母去世後,此物也不再是你祖父母的遺產,所以,你父親的兄弟姐妹們對此物沒有繼承權,他們未經你允許帶領一夥人來你家抄家和恐嚇 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情節嚴重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⑻ 關於物品所有權問題
這要來看之前他給你自東西是什麼個意思表示了 如果是讓你幫保管的話 那這東西你只是有佔有權而不是所有權,他死了後,這就屬於他個人的遺產,應由他繼承人來劃分。如果是贈與給你的話,那這跟他死不死都沒有關系,這東西自他交給你手後就是你的了。
⑼ 法律上是否有關物品所有權的信息
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內規定登記。動產物容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合同法186、187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法190條,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