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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物業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8 07:29:00

1. 關於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

答復樓主:
我不太明白宅基地所有權不在你們家這句話的意思,如果可以,請你說明情況

如果是農村的,宅基地在申請前都是屬於村集體的
沒有住房的當地家庭可以按照一戶一地的政策申請,經過村委和上級建管部門審批,是可以建造只有住房,需要繳納相關開發費用,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也由戶主取得

所以,理論上,只要你們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批建,那土地使用權和房產使用權是沒有疑問的,也是必須補償的
但是如果你們沒有經過批建,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產權,僅有實際居住權的,可能只能取得一部分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2.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宅基地與房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者的關系具體變現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二者構成有機聯系的整體。
二者的區別在於,農民對房屋的物權是充分的,即所有權、使用權是同時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並且只能用於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3. 祖傳的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土地所有權是以來土地為標的物,自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土得的權利。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絕對排他的權利。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對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更不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4.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5.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6. 農村宅基地買賣需要徵得戶口上所有人同意嗎

不需要,宅基地買賣只需要徵得物業所有權人的同意即可,比如宅基地的名字是你父親,買賣只需要徵得你父親的同意即可

7. 准備建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是特殊的土地產權,他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且使用權受到專嚴格的閑置。一屬戶農民只有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縣政府的審批。
那塊土地是否是宅基地是以是否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為准。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屬證明,你們的協議是無效的。

8.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張小某。1994年8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位於某村360號院內北正房4間,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5月,張某及宋某將申請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院落內。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因沒有能力購置房屋,張小某在婚後與父母同住。因日常瑣事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得上述4間北正房中西數第一、第二間。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360號院。後張小某以要求和父母分家析產為由,訴至法院,並主張360號院內4間北正房系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西數兩間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請建造房屋時子女是已滿16周歲的家庭成員,建房時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可認定為房子的共同所有權人; 否則,父母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歸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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