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善意第三人
『壹』 高利貸公司扣押了房產證屬於善意第三人嗎
概念: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物權法》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子:
設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於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並貨款兩萬,乙幾天後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於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於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並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並購買,那麼他主觀上就屬於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結論:
房產證嚴格的說只是一個權利登記憑證,其自身的物質屬性價值並不高;
扣押房產證,並不能等同於扣押房產,更不等同於取得房屋處分權,因此與善意取得概念完全沒有關系;
處理意見:
扣押房產證,理論上是非法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返還原物(房產證),或者重新補辦房產證;
『貳』 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但未登記,此所有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此時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屬於其母親,雖然法院判決、但是未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產權並沒有轉移!
選擇是C
『叄』 物權法中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第三人在不知道物品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從而與該不動產所有人就該不動產進行交易,那麼該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先於該第三人交易的人,均無權否定該第三人與該不動產所有人發生交易的行為合法性、效力。例子如下:
1.2006年7月,王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由於各種原因,在雙方離婚後的一年多時間里,始終沒有辦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手續。2007年12月,她偶然得知,該房屋已被前夫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並辦理了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王女士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但仍可以追究丈夫的損害賠償責任。
2.在一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中,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交易完成後,乙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過了一段時間,甲又將同一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再一次轉讓給丙,而丙並不知道甲已經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丙支付了轉讓費,並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那麼,
丙就是「善意第三人」,並在此次交易行為中獲得了甲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則不能取得甲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但乙可以向法院起訴甲,請求相應的補償。
如果丙明知道甲已經將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或者丙應當知道這個情況(比如,丙聽鄰居說過)。那麼,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丙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請求甲返還丙支付的價款。
3.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於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並貨款兩訖,乙幾天後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於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於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並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並購買,那麼他主觀上就屬於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4.甲採取欺詐的手段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以100元的價格從乙處購買了價值一萬元的翡翠。甲購買翡翠後以一萬一的價格出售給了不知情的丙。後被乙發現,乙申請法院予以撤銷該買賣合同。應該合同是甲採用欺詐的手段從乙處購買的,屬可撤銷的合同,該合同自始不生效,甲具有返還翡翠的義務,乙具有返還100元錢的義務。
因甲從乙處購買翡翠後,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了善意的丙(因為丙不知情),因此此時丙申善意的,乙不能申請法院從丙處強制執行丙持有的翡翠,只能要求甲予以賠償。
5.甲房子在乙工廠後面,甲為了能夠欣賞到遠處的風景,就和乙工廠約定:甲一次性付給乙工廠5萬元,則乙工廠不可以在其廠房上建築超過20米高度的廠房。甲乙之間的地役權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現在乙將自己的廠房賣給丙(丙不知道甲乙兩者貳間關於地役權的約定)後,丙將該廠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時如果甲以與乙之間的地役權來主張丙行為違約時,甲的主張無效。就是說甲乙之間的地役權因為沒有登記的緣故,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為善意第三人)。
(3)房屋所有權善意第三人擴展閱讀:
善意第三人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
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肆』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在很多時候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伍』 物權中,不動產所有權與善意第三人沖突怎麼救濟 比如如果根據法院判決A為房屋所有人,但是B是登記的
所有人為c。A可以想B追償損失。
『陸』 無權處分人將土地和房屋出租給善意第三人,所有權人可否要求善意第三人搬出
這個很難弄的,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就是申請強制執行法官也難做。最好先告訴他房屋的真正權利人,然後商量一下轉租約或者讓他搬離。如果他知道了不搬也不轉,就有理由起訴他非法侵佔了。
『柒』 執行有瑕疵的案件中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以及公平原則,誰主張不讓善意第三人得到房子誰就讓其盡量不受或者減少損失,否則違反法律原則其主張不受到法律支持
『捌』 在法院將房屋拍賣的法令生效前,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賣給善意第三人的,第三人如何追
首先,需要和原房主了解是否能夠提供擔保解封。如果僅僅是由於原房內主和他人發容生糾紛,房主的經濟能力還沒有實質影響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房主想辦法將房子解除查封,需要房主和申請查封的人員進行協商,以便於繼續進行交易;第二,如果無法協商,且原房主也無力解決該問題,可以選擇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房主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僅僅是交了定金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房主提出返還雙倍定金;如果產生了其他損失,可以要求原房主賠償因為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其次,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即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要求解除對房子的查封,但需要達到以下條件:1.查封之前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注意是合法有效,小產權房不能交易,你簽訂了也不受法律保護;2.在查封之前已經佔有了不動產。意思是在查封前房主已經將房子交付給你使用,一般是指交了鑰匙;3.已經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經按照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但按照法院要求同意將剩餘價款給到法院作為執行款(給房主的債權人償債);4.不是因為買家的原因沒有辦理過戶登記。
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解決方案。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玖』 辦理繼承登記前 房屋的所有權能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在對於物抄權變動這一問題上,對於不動產(比如:房屋),其物權轉移的標志是建立在過戶登記的基礎上。只有在登記之後,才可真正意義上認定該房屋已歸某人所有。而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這一問題上,只要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正當的合理的方法取得所有權就應該受到相應的保護。
再者,一般而言,當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優先。甲雖然有權繼承該房子,但其未辦理過戶手續,還未發生真正意義上的物權轉移,在此期間,可以說甲與當時的房屋保管人之間存在保管與被保管的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在此期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那對於甲和第三人而言就是物權與債權的對抗,自然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拾』 善意取得所有權和抵押權
1、「現實中可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呀? 」:完全可能,這是先抵押後出賣抵押物,可能是出賣時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惡意隱瞞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實而導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權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疊的情況的時候,怎麼處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現,就不用處理了。只有在現實中有可能出現時才需要處理呦。
3、「那麼抵押權優先還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權優先呢」:
(1)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還是惡意第三人:雖然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一般應優先於抵押權,但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權有瑕疵,所以:抵押權應優先於所有權。
(2)至於惡意第三人的損失:自負。善意第三人的損失:應向出賣人索要賠償。
4、其實,對此類事情《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
(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是經銀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應將賣房所得價款提前清償銀行的債務、或者是向公證處提存。賣房錢超過銀行貸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賣房的錢還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由房屋所有人補足銀行貸款。
(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經銀行同意而賣房:買賣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償銀行的所有債務才行,至於善意第三人的損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依據是:《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